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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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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现公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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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三年七月一日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备注
1 44020000.10 截面直径>4cm长度>10cm棒状木炭 包括圆截面和半圆截面,原料为不包括竹子的木材
2 44020000.20 非圆型截面的棒状木炭 原料为不包括竹子的木材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