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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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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我国加快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根据《建立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3)2号)精神,现将《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经济贸易专业队伍的建设,提高外经贸专业人员的素质,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适应深化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关于建立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3)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国际商务专业目前暂设助理国际商务师和国际商务师两个级别的资格考试。参加考试并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建立后,不再进行经济系列(外经贸类)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 助理国际商务师资格考试科目为:
  1、基础理论:国际营销学、国际商法、国际金融、商品学。
  2、专业与实务: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国际经济合作理论与实务。
  3、业务外语:设英语、法语、德语、日语、俄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阿拉伯语等八个语种。参加考试人员任选一种。
  国际商务师资格考试科目为:
  1、基础理论:国际营销学、国际商法、国际金融、关贸总协定与中国对外贸易。
  2、专业与实务: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国际经济合作理论与实务任选其一、跨国经营理论与实务、国际投资理论与实务。
  3、业务外语:同上。

  第四条 报名参加助理国际商务师和国际商务师资格考试人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热爱本职、恪守公德。

  第五条 报名参加助理国际商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四条所列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中毕业后,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五年;
  2、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四年;
  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二年;
  4、非经济系列外经贸类专业的大学本科毕业。
  报名参加国际商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四条所列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中、中专毕业取得助理国际商务师资格后,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四年;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六年;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四年;
  4、获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二年;
  5、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一年;
  6、获博士学位。

  第六条 助理国际商务师、国际商务师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全部考试科目合格者,授予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第七条 按本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助理国际商务师、国际商务师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单位根据需要,可在获得资格的人员中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决定其待遇。

  第八条 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人事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共同负责,并由各地人事(职改)部门会同外经贸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对伪造学历或考试作弊,骗取资格证书者,除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外,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有关报考条件、考务工作解释权属人事部:有关考试大纲、参考教材、培训工作解释权属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根据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建立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3)2号)和《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制定。
  二、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从1994年开始实施。考试日期定为每年8月的第三个星期日。报名时间为前一年的12月底。
  如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可调整考试时间。
  三、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两个半天进行。上午考基础理论,时间两个半小时。下午考专业与实务,时间两小时,业务外语,时间一小时。
  四、参加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均由本人提出申请,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五、考场原则在地(市)设置,必要时可在县设置。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的原则参加考试。
  六、加强考生考前培训工作。各地辅导班、培训班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厅(委)会同人事(职改)部门审批。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参与考试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培训工作。参加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费用由考生个人支付。
  七、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在命题、印制、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章制度者,应按规定进行处理。
  八、各地人事(职改)部门会同各地外经贸部门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

 

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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