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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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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务厅,广东、海南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鼓励技术进口,规范税收减免程序,现对技术进口所涉及的特许权使用费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问题,进一步明确规定如下:
  
  一、技术进口指从中国境外向中国境内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对于符合规定的技术进口合同,外国企业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二、对外商提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及其《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所列举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且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需减免所得税的均应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三、外商申请办理所得税减免的,可委托技术进口受让方办理有关手续。受让方首先应向为其登记技术进口合同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关于建议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函》。建议函分为A类、B类两种(格式见附件一、附件二),技术进口合同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附件的申请B类,其他的均申请A类。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技术进口合同副本;
  
  (二)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
  
  (三)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四)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函;
  
  (五)外国企业委托受让方办理减免税手续的委托书;
  
  (六)受让方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函。
  
  技术进口合同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附件的,以合同/章程批文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代替前款《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到合同/章程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关于建议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函》(B类)。
  
  四、受让方办理《关于建议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函》后,同时提供本通知第三条列举的其它材料,向税务部门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五、商务部门在出具建议函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审核。对于技术进口合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不视为税法规定的“条件优惠”,原则上不得出具建议函:
  
  (一)进口限制类技术的;
  
  (二)合同条款中存在严重限制性条款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内容的;
  
  (三)以提成费方式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提成率超过5%的。
  
  对其中确属技术先进需要出具建议函的,应附有特别说明。
  
  六、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议函有疑问时,可提请商务部予以复核。
  
  七、商务部负责统一设计建议函的格式,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到商务部网站科技司子站法律法规栏目内下载。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关于建议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函(A类)
  
  2.关于建议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函(B类)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二00五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1:
  
  编号:日期:
  
  
关于建议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函(A类)

  
  税务局:
  
  年月日,公司与国公司签订的 合同(合同号:),已于年月日,在我部门办理了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登记号:)。经审核,该合同属于□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含有技术进口内容的其他合同,且□技术先进/□条件优惠,建议□减免/□免征企业所得税。
  
  公章
  
  年月日
  
  □(一)在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方面提供下列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1.改良土壤、草地,开发荒山,以及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的技术;
  
  □2.培育动植物新品种和生产高效低毒农药的技术;
  
  □3.对农、林、牧、渔业进行科学生产管理,保持生态平衡,增强抗御自然灾害能力等方面的技术。
  
  □(二)为科学院、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科研机构进行或者合作进行科学研究、科学实验,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三)在开发能源、发展交通运输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四)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五)在开发重要科技领域方面提供下列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1.重大的先进的机电设备生产技术;
  
  □2.核能技术;
  
  □3.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技术;
  
  □4.光集成、微波半导体和微波集成电路生产技术及微波电子管制造技术;
  
  □5.超高速电子计算机和微处理机制造技术;
  
  □6.光导通讯技术;
  
  □7.远距离超高压直流输电技术;
  
  □8.煤的液化、气化及综合利用技术。
  
  □(六)其它:
  
  附件2:
  
  编号: 日期:
  
  
关于建议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函(B类)

  
  税务局:
  
  年月日,公司与国公司签订的合同(合同号: ),已于年月日经我部门批准(批文号:)。经审核,其属于□技术先进/□条件优惠项目,建议□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公 章
  
  年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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