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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认真落实2004年第19号公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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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认真落实2004年第19号公告的通知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厅(委、局),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市外经贸局,深圳市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继续发展加工贸易、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精神,规范加工贸易管理,同时解决长期以来无法核销的加工贸易手册积案,海关总署、商务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今年2月份联合向国务院上报了《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加工贸易逾期核销手册处理意见的请示》(署加发[2004]412号),现已经国务院领导批示同意。据此,海关总署与商务部拟定了2004年第19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认真落实该《公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告》中关于加工贸易逾期未核销手册的处理意见已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各海关与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和领会《公告》精神,严格按照《公告》要求开展逾期未销手册清理工作。
  
  二、清理加工贸易逾期未核销手册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工作,各海关要由主管关长负责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并应根据《公告》规定结合本关的实际情况,与商务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操作办法,并通过各种途径周知相关企业该《公告》的有关要求。
  
  三、在清理过程中,各直属海关与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确保认真、准确、及时、全面执行好国务院批准的清理工作。
  
  四、对属于破产、解散、倒闭以及“三无”企业,难以查找当事人,无法直接获得证明材料的,海关和商务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工商、法院等部门查询相关证明材料。对工商、法院等部门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由海关、商务主管部门联合进行实地勘察,共同签署有关证明材料,海关凭以办理手册核销。
  
  五、对企业无正当理由而拒不按要求清理本单位逾期手册的,商务主管部门对该企业开展新的加工贸易业务暂不予审批。
  
  六、逾期手册商品如需转内销并涉及进口许可证件的,企业按规定申请内销进口许证件,商务部门按现行规定为企业出具《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对因企业无法提交内销的进口许可证件而产生的逾期手册,为配合逾期未核销手册清理工作,除下述重点敏感商品外,商务部门一律凭企业申请出具《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海关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书》(国办发[1999]35号)和处罚办法》(海关部署令第76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行企业按规定补缴税款后,为企业办理核销手续。
  
  对于汽车、摩托车整车及构成整车特征的主攻手要部件、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及高频头、光盘生产设备、农产品关税配额商品、天然橡胶胶、易制毒化学品、军民通用化学品、氧化铝(非铝行业除外)、冻鸡等重点敏感商品加工贸易内销,地方商务部门须报商务部备案同意后,凭商务部批复为企业出具《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加工贸易期手册,按照《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书>的紧急通知》(署名法[2000]346号)的规定执行。
  
  七、逾期手册的清理过程也是加强管理的过程,各海关和各商务主管部门,要边清理、边清理、边总结。通过清理,总结经验,进一步规范各环节的审批,以保证从源头上堵塞产生新的逾期手册的渠道。
  
  八、清理工作自《公告》施行之日起开始执行。在清理过程中如出现新问题、新情况等,各直属海关和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海关部署和商务部反馈,并于10月20日前分别(广东各海关由广东分署统一汇总)向海关部署、商务部上报清理情况总结及加强审批和管理具体意见和措施。
  
  以上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部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认真落实2004年第19号公告的通知
商务部/海关总署
署加发[2004]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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