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第一财税网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移动互联网】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移动端触屏版、微信公众号(含服务号、订阅号)、微博、头条号、抖音、百家号、支付宝生活号、App,点击进入:1秒扫码

税务


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认真落实2004年第19号公告的通知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认真落实2004年第19号公告的通知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厅(委、局),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市外经贸局,深圳市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继续发展加工贸易、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精神,规范加工贸易管理,同时解决长期以来无法核销的加工贸易手册积案,海关总署、商务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今年2月份联合向国务院上报了《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加工贸易逾期核销手册处理意见的请示》(署加发[2004]412号),现已经国务院领导批示同意。据此,海关总署与商务部拟定了2004年第19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认真落实该《公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告》中关于加工贸易逾期未核销手册的处理意见已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各海关与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和领会《公告》精神,严格按照《公告》要求开展逾期未销手册清理工作。
  
  二、清理加工贸易逾期未核销手册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工作,各海关要由主管关长负责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并应根据《公告》规定结合本关的实际情况,与商务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操作办法,并通过各种途径周知相关企业该《公告》的有关要求。
  
  三、在清理过程中,各直属海关与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确保认真、准确、及时、全面执行好国务院批准的清理工作。
  
  四、对属于破产、解散、倒闭以及“三无”企业,难以查找当事人,无法直接获得证明材料的,海关和商务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工商、法院等部门查询相关证明材料。对工商、法院等部门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由海关、商务主管部门联合进行实地勘察,共同签署有关证明材料,海关凭以办理手册核销。
  
  五、对企业无正当理由而拒不按要求清理本单位逾期手册的,商务主管部门对该企业开展新的加工贸易业务暂不予审批。
  
  六、逾期手册商品如需转内销并涉及进口许可证件的,企业按规定申请内销进口许证件,商务部门按现行规定为企业出具《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对因企业无法提交内销的进口许可证件而产生的逾期手册,为配合逾期未核销手册清理工作,除下述重点敏感商品外,商务部门一律凭企业申请出具《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海关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书》(国办发[1999]35号)和处罚办法》(海关部署令第76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行企业按规定补缴税款后,为企业办理核销手续。
  
  对于汽车、摩托车整车及构成整车特征的主攻手要部件、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及高频头、光盘生产设备、农产品关税配额商品、天然橡胶胶、易制毒化学品、军民通用化学品、氧化铝(非铝行业除外)、冻鸡等重点敏感商品加工贸易内销,地方商务部门须报商务部备案同意后,凭商务部批复为企业出具《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加工贸易期手册,按照《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书>的紧急通知》(署名法[2000]346号)的规定执行。
  
  七、逾期手册的清理过程也是加强管理的过程,各海关和各商务主管部门,要边清理、边清理、边总结。通过清理,总结经验,进一步规范各环节的审批,以保证从源头上堵塞产生新的逾期手册的渠道。
  
  八、清理工作自《公告》施行之日起开始执行。在清理过程中如出现新问题、新情况等,各直属海关和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海关部署和商务部反馈,并于10月20日前分别(广东各海关由广东分署统一汇总)向海关部署、商务部上报清理情况总结及加强审批和管理具体意见和措施。
  
  以上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部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认真落实2004年第19号公告的通知
商务部/海关总署
署加发[2004]186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 智董网)www.tax.org.cn ——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上一条: 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管理事宜的通知   下一条: 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全面推广实施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保税监管模式的通知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用户注册登录】 【返回总网首页】

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申购指南
针对对象↓ ·目标企业
·小微企业
·个人客户
·中介机构
在线商城↓

·电子文档
·视频课程
·按次答疑
·会员资格

在线商城↓ ·社区权限
·网文按篇
·发布招聘
·发布求职
账户充值↓ ·文档∣视频
·网文∣咨询
·黄页∣求职
·社区∣会员
客户服务↓
·常见问答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联系方式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全国级集团斥巨资、贺志东教授领衔名家团队、潜心研究20年,为您赋能!有用就是有道理:成果资料 财税课程 年度会员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150459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
  


执行时间:521.4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