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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4号--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45号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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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4号--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45号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和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反倾销调查结果,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对外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45号,详见附件1)。现就海关实施上述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6月1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税则号列:48064000),海关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详见附件2)所列的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
  
  反倾销保证金金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税则号列48064000项下的产品,凡添加三氧化二铝的,均属于本反倾销案的被调查产品范围,详细产品描述见本公告附件1。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上述产品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4806400010,申报进口税则号列48064000项下其他产品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4806400090。
  
  二、凡申报进口耐磨纸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美国或欧盟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耐磨纸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美国或欧盟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美国或欧盟,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或地区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三、关于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耐磨纸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的问题,按照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和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五、在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如果出现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类似的进口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产品时,有关企业可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作出裁定,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45号(略)
  
  2.耐磨纸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2
  
  
耐磨纸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
  
  │ 原产国 │厂商名称│ 征收比率 │
  
  │(地区)│││
  
  ├────────┼────────────────────────┼───────┤
  
  │美国│美国美德维实伟克造纸有限公司│ 10.35%│
  
  ││ (MW Custom Papers,LLC)││
  
  │├────────────────────────┼───────┤
  
  ││其他美国公司│ 42.79%│
  
  ├────────┼────────────────────────┼───────┤
  
  │欧盟│德国舒豪纸业有限公司│ 24.64%│
  
  ││(Papierfabrik Schoeller&Hoesch GmbH&Co.KG)││
  
  │├────────────────────────┼───────┤
  
  ││其他欧盟公司│ 42.79%│
  
  └────────┴────────────────────────┴───────┘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4号--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45号有关事项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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