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2004)
第一条 为了对部分货物的进口实行有效监测,规范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货物进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将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内的商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根据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对部分进口货物实行自动许可管理,并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其目录。现行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附后(见附件一)。 第四条 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目录,包括具体货物名称、海关商品编码,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确定和调整。该目录由商务部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五条 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以及部门和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负责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管理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自动进口许可分级发证机构名单》附后(见附件二)。 第六条 《自动进口许可证》(样表见附件三)和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样章见附件四)由商务部负责统一监制并发放至发证机构。各发证机构必须指定专人保管,专管专用。 第七条 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收货人(包括进口商和进口用户)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应向所在地或相应的发证机构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并取得《自动进口许可证》。 凡申请进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招标采购的货物,收货人应当依法招标。 海关凭加盖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银行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售汇和付汇手续。 第八条 收货人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收货人从事货物进出口的资格证书、备案登记文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上证书、文件仅限公历年度内初次申领者提交); 2、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五); 3、货物进口合同; 4、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正本); 5、对进口货物用途或者最终用户法律法规有特定规定的,应当提交进口货物用途或者最终用户符合国家规定的证明材料; 6、针对不同商品在《目录》中列明的应当提交的材料; 7、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收货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其有关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第九条 收货人可以直接向发证机构书面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也可以通过网上申请。 书面申请:收货人可以到发证机构领取或者从相关网站下载《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可复印)等有关材料,按要求如实填写,并采用送递、邮寄或者其他适当方式,与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材料一并递交发证机构。 网上申请:收货人应当先到发证机构申领用于企业身份认证的电子钥匙。申请时,登录相关网站,进入相关申领系统,按要求如实在线填写《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等资料。同时向发证机构提交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十条 许可申请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的,发证机构收到后应当予以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收货人符合国家关于从事自动进口许可货物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可申请和获得《自动进口许可证》。 第十二条 以下列方式进口自动许可货物的,可以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1、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并复出口的(原油、成品油除外); 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或者投资额内生产自用的; 3、货样广告品、实验品进口,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 4、暂时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 第十三条 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进入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的属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不适用本办法。如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外,仍应当领取《自动进口许可证》。 第十四条 加工贸易进口自动许可管理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复出口。因故不能复出口而转内销的,按现行加工贸易转内销有关审批程序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各商品具体申领规定详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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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国家对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采取临时禁止进口或者进口数量限制措施的,自临时措施生效之日起,停止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第十六条 收货人已申领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未使用,应当在有效期内交回原发证机构,并说明原因。发证机构对收货人交回的《自动进口许可证》予以撤销。 《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有遗失,收货人应当立即向原发证机构以及自动进口许可证证面注明的进口口岸地海关书面报告挂失。原发证机构收到挂失报告后,经核实无不良后果的,予以重新补发。 《自动进口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1个月后未领证的,发证机构可予以收回并撤销。 第十七条 海关对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正负5%以内的予以免证验放。对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四种大宗货物的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正负3%以内予以免证验放。 第十八条 商务部对《自动进口许可证》项下货物原则上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对部分货物也可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 “一批一证”指:同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不得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同一进口合同项下,收货人可以申请并领取多份《自动进口许可证》。 “非一批一证”指:同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以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但累计使用不得超过六次。海关在《自动进口许可证》原件“海关验放签注栏”内批注后,海关留存复印件,最后一次使用后,海关留存正本。 对“非一批一证”进口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大宗散装商品,每批货物进口时,按其实际进口数量核扣自动进口许可证额度数量;最后一批货物进口时,其溢装数量按该自动进口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并在规定的允许溢装上限内计算。 第十九条 《自动进口许可证》在公历年度内有效,有效期为6个月。 第二十条 《自动进口许可证》需要延期或者变更,一律在原发证机构重新办理,旧证同时撤销,并在新证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 实行“非一批一证”的自动进口许可证需要延期或者变更,核减原证已报关数量后,按剩余数量发放新证。 第二十一条 未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擅自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自动进口许可证》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自动进口许可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自动进口许可证发证管理实施细则由商务部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目录一 ┏━━━━━┯━━━━━┯━━━━━━━━━━━━━━━━┯━━━━━━━━━━━━━━━━━━┓ ┃ 商品类别 │商品编号│商品名称│ 备注 ┃ ┠─────┼─────┼────────────────┼──────────────────┨ ┃ 肉鸡 │0207110010│鲜的整只鸡│┃ ┠─────┼─────┼────────────────┼──────────────────┨ ┃│0207110090│冷的整只鸡│┃ ┠─────┼─────┼────────────────┼──────────────────┨ ┃│0207120000│冻的整只鸡│┃ ┠─────┼─────┼────────────────┼──────────────────┨ ┃│0207131110│鲜的带骨的鸡块│┃ ┠─────┼─────┼────────────────┼──────────────────┨ ┃│0207131190│冷的带骨的鸡块│┃ ┠─────┼─────┼────────────────┼──────────────────┨ ┃│0207131910│其他鲜的鸡块│┃ ┠─────┼─────┼────────────────┼──────────────────┨ ┃│0207131990│其他冷的鸡块│┃ ┠─────┼─────┼────────────────┼──────────────────┨ ┃│0207132110│鲜的鸡翼│不包括翼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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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07132190│冷的鸡翼│不包括翼尖┃ ┠─────┼─────┼────────────────┼──────────────────┨ ┃│0207132910│其他鲜的鸡杂碎│┃ ┠─────┼─────┼────────────────┼──────────────────┨ ┃│0207132990│其他冷的鸡杂碎│┃ ┠─────┼─────┼────────────────┼──────────────────┨ ┃│0207141100│冻的带骨鸡块│包括鸡胸脯、鸡大腿等┃ ┠─────┼─────┼────────────────┼──────────────────┨ ┃│0207141900│冻的不带骨鸡块│包括鸡胸脯、鸡大腿等┃ ┠─────┼─────┼────────────────┼──────────────────┨ ┃│0207142100│冻的鸡翼│不包括翼尖┃ ┠─────┼─────┼────────────────┼──────────────────┨ ┃│0207142200│冻的鸡爪│┃ ┠─────┼─────┼────────────────┼──────────────────┨ ┃│0207142900│冻的其他食用鸡杂碎│包括鸡翼尖、鸡肝等┃ ┠─────┼─────┼────────────────┼──────────────────┨ ┃│0504002100│冷,冻的鸡胗│即鸡胃┃ ┠─────┼─────┼────────────────┼──────────────────┨ ┃酒│2205100000│小包装的味美思酒及类似酒│两升及以下容器包装,加植物或香料的┃ ┃│││用鲜葡萄酿造的酒┃ ┠─────┼─────┼────────────────┼──────────────────┨ ┃│2205900000│其他包装的味美思酒及类似酒│两升以上容器包装,加植物或香料的用┃ ┃│││鲜葡萄酿造的酒┃ ┠─────┼─────┼────────────────┼──────────────────┨ ┃│2207100000│浓度在80%及以上的未改性乙醇 │指酒精浓度┃ ┠─────┼─────┼────────────────┼──────────────────┨ ┃│2208200000│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 ┠─────┼─────┼────────────────┼──────────────────┨ ┃│2208300000│威士忌酒│┃ ┠─────┼─────┼────────────────┼──────────────────┨ ┃│2208400000│朗姆酒及其他甘蔗蒸馏酒│┃ ┠─────┼─────┼────────────────┼──────────────────┨ ┃│2208500000│杜松子酒│┃ ┠─────┼─────┼────────────────┼──────────────────┨ ┃│2208700000│利口酒及柯迪尔酒│┃ ┠─────┼─────┼────────────────┼──────────────────┨ ┃│2208901000│龙舌兰酒│┃ ┠─────┼─────┼────────────────┼──────────────────┨ ┃│2208909010│酒精浓度在80%以下的未改性乙醇 │┃ ┠─────┼─────┼────────────────┼──────────────────┨ ┃│2208909020│薯类蒸馏酒│┃ ┠─────┼─────┼────────────────┼──────────────────┨ ┃│2208909090│其他蒸馏酒及酒精饮料│┃ ┠─────┼─────┼────────────────┼──────────────────┨ ┃ 烟草 │2401101000│未去梗的烤烟│┃ ┠─────┼─────┼────────────────┼──────────────────┨ ┃│2401109000│其他未去梗的烟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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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1201000│部分或全部去梗的烤烟│┃ ┠─────┼─────┼────────────────┼──────────────────┨ ┃│2401209000│部分或全部去梗的其他烟草│┃ ┠─────┼─────┼────────────────┼──────────────────┨ ┃│2401300000│烟草废料│┃ ┠─────┼─────┼────────────────┼──────────────────┨ ┃│2402100000│烟草制的雪茄烟│┃ ┠─────┼─────┼────────────────┼──────────────────┨ ┃│2402200000│烟草制的卷烟│┃ ┠─────┼─────┼────────────────┼──────────────────┨ ┃│2402900010│烟草代用品制的卷烟│┃ ┠─────┼─────┼────────────────┼──────────────────┨ ┃│2402900090│烟草代用品制的雪茄烟│┃ ┠─────┼─────┼────────────────┼──────────────────┨ ┃│2403100000│供吸用的烟丝│不论是否含有任何比例的烟草代用品┃ ┠─────┼─────┼────────────────┼──────────────────┨ ┃│2403910010│再造烟草│┃ ┠─────┼─────┼────────────────┼──────────────────┨ ┃│2403910090│均化烟草│┃ ┠─────┼─────┼────────────────┼──────────────────┨ ┃│2403990010│烟草精汁│┃ ┠─────┼─────┼────────────────┼──────────────────┨ ┃│4813100000│成小本或管状的卷烟纸│┃ ┠─────┼─────┼────────────────┼──────────────────┨ ┃│4813200000│宽度≤5cm成卷的卷烟纸 │┃ ┠─────┼─────┼────────────────┼──────────────────┨ ┃│4813900000│其他卷烟纸│不论是否切成一定尺寸,编号4813未具┃ ┃│││体列名的┃ ┠─────┼─────┼────────────────┼──────────────────┨ ┃│5601221000│化学纤维制的卷烟滤嘴│┃ ┠─────┼─────┼────────────────┼──────────────────┨ ┃二醋酸纤维│5502001000│二醋酸纤维丝束│┃ ┃丝束│││┃ ┠─────┼─────┼────────────────┼──────────────────┨ ┃ 石棉 │2524001090│其他长纤维石棉│┃ ┠─────┼─────┼────────────────┼──────────────────┨ ┃│2524009090│其他石棉│┃ ┠─────┼─────┼────────────────┼──────────────────┨ ┃彩色感光材│3701309000│未曝光其他用途的感光硬片及软片│平面软片,任何一边>255毫米 ┃ ┃料│││┃ ┠─────┼─────┼────────────────┼──────────────────┨ ┃│3701910000│其他用未曝光彩色硬片及平面软片│边长≤255mm ┃ ┠─────┼─────┼────────────────┼──────────────────┨ ┃│3702310000│未曝光无齿孔彩色窄胶卷│窄胶卷指宽度≤105毫米,彩色摄影用 ┃ ┠─────┼─────┼────────────────┼──────────────────┨ ┃│3702410000│未曝光无齿孔宽长彩色胶卷│宽长胶卷指宽度>610毫米,长度>200┃ ┃│││米┃ ┠─────┼─────┼────────────────┼──────────────────┨ ┃│3702439000│其他用未曝光无齿孔中长胶卷│中长胶卷指宽度>610毫米,长度≤200┃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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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2449000│其他用无齿孔未曝光中宽胶卷│中宽胶卷指宽度>105毫米,但≤610毫┃ ┃│││米┃ ┠─────┼─────┼────────────────┼──────────────────┨ ┃│3702510000│未曝光窄短彩色胶卷│窄短胶卷指宽度≤16毫米,长度≤14米┃ ┠─────┼─────┼────────────────┼──────────────────┨ ┃│3702520000│未曝光中窄彩色胶卷│中窄胶卷指宽度≤16毫米,长度>14米┃ ┠─────┼─────┼────────────────┼──────────────────┨ ┃│3702541000│非幻灯片用彩色摄影胶卷│宽度=35毫米,长度小于等于2米 ┃ ┠─────┼─────┼────────────────┼──────────────────┨ ┃│3702549000│其他非幻灯片用彩色摄影胶卷│宽度>16毫米,但≤35毫米,长度≤30米┃ ┠─────┼─────┼────────────────┼──────────────────┨ ┃│3702559000│其他未曝光窄长彩色胶卷│窄长胶卷指宽度>16毫米,但≤35毫米,┃ ┃│││长度>30米┃ ┠─────┼─────┼────────────────┼──────────────────┨ ┃│3702569000│其他未曝光的中宽彩色胶卷│中宽胶卷指宽度>35毫米┃ ┠─────┼─────┼────────────────┼──────────────────┨ ┃│3702910000│未曝光窄短非彩色胶卷│窄短胶卷指宽度≤16毫米┃ ┠─────┼─────┼────────────────┼──────────────────┨ ┃│3703101000│成卷未曝光的宽幅感光纸及纸板│宽幅指成卷宽度>610毫米 ┃ ┠─────┼─────┼────────────────┼──────────────────┨ ┃│3703201000│未曝光的彩色感光纸及纸板│成卷的宽幅感光纸及纸板除外┃ ┠─────┼─────┼────────────────┼──────────────────┨ ┃ 塑料原料 │3901100010│初级形状比重<0.94的聚乙烯│进口到岸价格高于1500美元/吨 ┃ ┠─────┼─────┼────────────────┼──────────────────┨ ┃│3901100090│初级形状比重<0.94的聚乙烯│进口到岸价格不超过1500美元/吨 ┃ ┠─────┼─────┼────────────────┼──────────────────┨ ┃│3901200010│初级形状比重≥0.94的聚乙烯│进口CIF价高于1500美元/吨┃ ┠─────┼─────┼────────────────┼──────────────────┨ ┃│3901200090│初级形状比重≥0.94的聚乙烯│进口CIF价不超过1500美元/吨的┃ ┠─────┼─────┼────────────────┼──────────────────┨ ┃│3901902000│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初级形状的┃ ┠─────┼─────┼────────────────┼──────────────────┨ ┃│3902100010│电工级初级形状聚丙烯树脂│灰分含量不大于30ppm ┃ ┠─────┼─────┼────────────────┼──────────────────┨ ┃│3902100090│其他初级形状的聚丙烯│┃ ┠─────┼─────┼────────────────┼──────────────────┨ ┃│3903110000│初级形状的可发性聚苯乙烯│┃ ┠─────┼─────┼────────────────┼──────────────────┨ ┃│3903190000│初级形状的其他聚苯乙烯│┃ ┠─────┼─────┼────────────────┼──────────────────┨ ┃│3904100010│聚氯乙烯纯粉│纯指未掺其他物质┃ ┠─────┼─────┼────────────────┼──────────────────┨ ┃│3904100090│其他初级形状的纯聚氯乙烯│纯指未掺其他物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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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4210000│初级形状未塑化的聚氯乙烯│┃ ┠─────┼─────┼────────────────┼──────────────────┨ ┃│3904220000│初级形状已塑化的聚氯乙烯│┃ ┠─────┼─────┼────────────────┼──────────────────┨ ┃ 天然橡胶 │4001100000│天然胶乳│不论是否预硫化┃ ┠─────┼─────┼────────────────┼──────────────────┨ ┃│4001210000│天然橡胶烟胶片│┃ ┠─────┼─────┼────────────────┼──────────────────┨ ┃│4001220000│技术分类天然橡胶(TSNR)│初级形状(胶乳,烟胶片除外)或板,┃ ┃│││片,带┃ ┠─────┼─────┼────────────────┼──────────────────┨ ┃│4001290000│其他初级形状的天然橡胶│胶乳除外的初级形状或板,片,带状┃ ┠─────┼─────┼────────────────┼──────────────────┨ ┃ 合成橡胶 │4002111000│羧基丁苯橡胶胶乳│┃ ┠─────┼─────┼────────────────┼──────────────────┨ ┃│4002119000│其他胶乳│┃ ┠─────┼─────┼────────────────┼──────────────────┨ ┃│4002191100│初级形状未经任何加工丁苯橡胶│胶乳除外┃ ┠─────┼─────┼────────────────┼──────────────────┨ ┃│4002191200│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胶乳除外┃ ┠─────┼─────┼────────────────┼──────────────────┨ ┃│4002191300│初级形状热塑丁苯橡胶│胶乳除外┃ ┠─────┼─────┼────────────────┼──────────────────┨ ┃│4002191400│初级形状充油热塑丁苯橡胶│胶乳除外┃ ┠─────┼─────┼────────────────┼──────────────────┨ ┃ 合成橡胶 │4002191900│其他初级形状羧基丁苯橡胶等│胶乳除外┃ ┠─────┼─────┼────────────────┼──────────────────┨ ┃│4002199000│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板,片,带│┃ ┠─────┼─────┼────────────────┼──────────────────┨ ┃│4002201000│初级形状的丁二烯橡胶│┃ ┠─────┼─────┼────────────────┼──────────────────┨ ┃│4002209000│丁二烯橡胶板、片、带│┃ ┠─────┼─────┼────────────────┼──────────────────┨ ┃│4002311000│初级形状的异丁烯-异戊二烯橡胶 │┃ ┠─────┼─────┼────────────────┼──────────────────┨ ┃│4002319000│异丁烯-异戊二烯橡胶板,片,带 │┃ ┠─────┼─────┼────────────────┼──────────────────┨ ┃│4002391000│初级形状的其他卤代丁基橡胶│┃ ┠─────┼─────┼────────────────┼──────────────────┨ ┃│4002399000│卤代丁基橡胶板、片、带│┃ ┠─────┼─────┼────────────────┼──────────────────┨ ┃│4002410000│氯丁二烯橡胶胶乳│┃ ┠─────┼─────┼────────────────┼──────────────────┨ ┃│4002491000│初级形状的氯丁二烯橡胶│胶乳除外┃ ┠─────┼─────┼────────────────┼──────────────────┨ ┃│4002499000│氯丁二烯橡胶板、片、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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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2510000│丁腈橡胶胶乳│┃ ┠─────┼─────┼────────────────┼──────────────────┨ ┃│4002591000│初级形状的丁腈橡胶│胶乳除外┃ ┠─────┼─────┼────────────────┼──────────────────┨ ┃│4002599000│丁腈橡胶板、片、带│┃ ┠─────┼─────┼────────────────┼──────────────────┨ ┃│4002601000│初级形状的异戊二烯橡胶│┃ ┠─────┼─────┼────────────────┼──────────────────┨ ┃│4002609000│异戊二烯橡胶板、片、带│┃ ┠─────┼─────┼────────────────┼──────────────────┨ ┃│4002701000│初级形状的乙丙非共轭二烯橡胶│┃ ┠─────┼─────┼────────────────┼──────────────────┨ ┃│4002709000│乙丙非共轭二烯橡胶板、片、带│┃ ┠─────┼─────┼────────────────┼──────────────────┨ ┃│4002800000│天然橡胶与合成橡胶的混合物│┃ ┠─────┼─────┼────────────────┼──────────────────┨ ┃│4002910000│本税号其他未列名的胶乳│┃ ┠─────┼─────┼────────────────┼──────────────────┨ ┃│4002991100│其他初级形状的合成橡胶│┃ ┠─────┼─────┼────────────────┼──────────────────┨ ┃│4002991900│其他合成橡胶板、片、带│胶乳除外┃ ┠─────┼─────┼────────────────┼──────────────────┨ ┃│4002999000│从油类提取的油膏│┃ ┠─────┼─────┼────────────────┼──────────────────┨ ┃胶合板│4412130010│有一表层为桃花心木薄板制胶合板│至少有一表层是桃花心木,每层厚度≤┃ ┃│││6mm ┃ ┠─────┼─────┼────────────────┼──────────────────┨ ┃│4412130020│有一表层为拉敏木薄板制胶合板│至少有一表层为拉敏木薄板,每层厚度┃ ┃│││≤6mm ┃ ┠─────┼─────┼────────────────┼──────────────────┨ ┃│4412130030│一表层为濒危热带木薄板制胶合板│热带木指本章子目注释一所列木材,每┃ ┃│││层厚度≤6mm ┃ ┠─────┼─────┼────────────────┼──────────────────┨ ┃│4412130090│有一表层为热带木薄板制的胶合板│热带木指本章子目注释所列木材,每层┃ ┃│││厚度不超过6mm ┃ ┠─────┼─────┼────────────────┼──────────────────┨ ┃│4412141010│一表层为濒危非针叶木薄板胶合板│至少有一表层为温带非针叶木制,每层┃ ┃│││厚度≤6mm ┃ ┠─────┼─────┼────────────────┼──────────────────┨ ┃│4412141090│其他一表层为非针叶木薄板胶合板│至少有一表层为温带非针叶木制,每层┃ ┃│││厚度≤6mm ┃ ┠─────┼─────┼────────────────┼──────────────────┨ ┃│4412142010│濒危竹地板层叠胶合而成的多层板│两层及两层以上,每层厚度≤6mm ┃ ┠─────┼─────┼────────────────┼──────────────────┨ ┃│4412142090│其他竹地板层叠胶合而成的多层板│两层及两层以上,每层厚度≤6mm ┃ ┠─────┼─────┼────────────────┼──────────────────┨ ┃│4412149010│一表层为濒危非针叶木薄板胶合板│所称非针叶木不包括热带木,每层厚度┃ ┃│││≤6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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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12149090│有一表层为非针叶木薄板制胶合板│所称非针叶木不包括热带木,每层厚度┃ ┃│││≤6mm ┃ ┠─────┼─────┼────────────────┼──────────────────┨ ┃│4412190010│其他仅由濒危薄木板制胶合板│每层厚度≤6mm ┃ ┠─────┼─────┼────────────────┼──────────────────┨ ┃│4412190090│其他仅由薄木板制胶合板│每层厚度≤6mm ┃ ┠─────┼─────┼────────────────┼──────────────────┨ ┃化纤布│5407101000│高强力纱纺制机织物│由尼龙或其他聚酰胺高强力纱纺制的┃ ┠─────┼─────┼────────────────┼──────────────────┨ ┃│5407102000│聚酯高强力纱纺制机织物│┃ ┠─────┼─────┼────────────────┼──────────────────┨ ┃│5407200000│合纤长丝扁条及类似品的机织物│┃ ┠─────┼─────┼────────────────┼──────────────────┨ ┃│5407410010│未漂或漂白的打字机带用机织物│尼龙或其他聚酰胺长丝含量≥85% ┃ ┠─────┼─────┼────────────────┼──────────────────┨ ┃│5407410020│未漂白纯尼龙机织物│含尼龙量≥85% ┃ ┠─────┼─────┼────────────────┼──────────────────┨ ┃│5407410090│未漂白的或漂白的其他机织物│其他聚酰胺长丝含量≥85% ┃ ┠─────┼─────┼────────────────┼──────────────────┨ ┃化纤布│5407420000│染色的纯尼龙机织物│按重量计尼龙或其他聚酰胺长丝含量≥┃ ┃│││85% ┃ ┠─────┼─────┼────────────────┼──────────────────┨ ┃│5407430000│色织的纯尼龙机织物│按重量计尼龙或其他聚酰胺长丝含量≥┃ ┃│││85% ┃ ┠─────┼─────┼────────────────┼──────────────────┨ ┃│5407440000│印花的纯尼龙机织物│按重量计尼龙或其他聚酰胺长丝含量≥┃ ┃│││85% ┃ ┠─────┼─────┼────────────────┼──────────────────┨ ┃│5407510010│未漂白或漂白纯聚酯变形长丝布│聚酯变形长丝含量≥85%,重量≤170克/ ┃ ┃│││平米┃ ┠─────┼─────┼────────────────┼──────────────────┨ ┃│5407510021│未漂白纯聚酯变形长丝机织物│聚酯变形长丝含量≥85%,重量大于170┃ ┃│││克/平米 ┃ ┠─────┼─────┼────────────────┼──────────────────┨ ┃│5407510029│漂白纯聚酯变形长丝机织物│聚酯变形长丝含量≥85%,重量大于170┃ ┃│││克/平米 ┃ ┠─────┼─────┼────────────────┼──────────────────┨ ┃│5407520000│染色的聚酯变形长丝机织物│聚酯变形长丝含量≥85% ┃ ┠─────┼─────┼────────────────┼──────────────────┨ ┃│5407530000│色织的聚酯变形长丝机织物│聚酯变形长丝含量≥85% ┃ ┠─────┼─────┼────────────────┼──────────────────┨ ┃│5407540000│印花的聚酯变形长丝机织物│聚酯变形长丝含量≥85% ┃ ┠─────┼─────┼────────────────┼──────────────────┨ ┃│5407610000│聚酯非变形长丝机织物│聚酯变形长丝含量≥85% ┃ ┠─────┼─────┼────────────────┼──────────────────┨ ┃│5407690000│其他聚酯长丝机织物│聚酯长丝含量≥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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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07710010│未漂白其他纯合纤长丝机织物│按重量计其他合成纤维长丝含量≥85% ┃ ┠─────┼─────┼────────────────┼──────────────────┨ ┃│5407710090│漂白其他纯合纤长丝机织物│按重量计其他合成纤维长丝含量≥85% ┃ ┠─────┼─────┼────────────────┼──────────────────┨ ┃│5407720000│染色的其他纯合纤长丝布│纯合纤布指按重量计其他合成纤维长丝┃ ┃│││含量≥85% ┃ ┠─────┼─────┼────────────────┼──────────────────┨ ┃│5407730000│色织的其他纯合纤长丝布│纯合纤布指按重量计其他合成纤维长丝┃ ┃│││含量≥85% ┃ ┠─────┼─────┼────────────────┼──────────────────┨ ┃│5407740000│印花的其他纯合纤长丝布│纯合纤布指按重量计其他合成纤维长丝┃ ┃│││含量≥85% ┃ ┠─────┼─────┼────────────────┼──────────────────┨ ┃│5407810000│染色的与棉混纺机织物│混纺合纤布指按重量计其他合成纤维长┃ ┃│││丝含量在85%以下 ┃ ┠─────┼─────┼────────────────┼──────────────────┨ ┃│5407820000│染色的与棉混纺机织物│混纺合纤布指按重量计其他合成纤维长┃ ┃│││丝含量在85%以下 ┃ ┠─────┼─────┼────────────────┼──────────────────┨ ┃│5407830000│色织的与棉混纺机织物│混纺合纤布指按重量计其他合成纤维长┃ ┃│││丝含量在85%以下 ┃ ┠─────┼─────┼────────────────┼──────────────────┨ ┃│5407840000│印花的与棉混纺机织物│混纺合纤布指按重量计其他合成纤维长┃ ┃│││丝含量在85%以下 ┃ ┠─────┼─────┼────────────────┼──────────────────┨ ┃│5407910000│未漂或漂白的其他混纺合纤机织物│┃ ┠─────┼─────┼────────────────┼──────────────────┨ ┃│5407920000│染色的其他混纺合纤机织物│┃ ┠─────┼─────┼────────────────┼──────────────────┨ ┃│5407930000│色织的其他混纺合纤机织物│┃ ┠─────┼─────┼────────────────┼──────────────────┨ ┃│5407940000│印花的其他混纺合纤机织物│┃ ┠─────┼─────┼────────────────┼──────────────────┨ ┃│5408100000│粘胶纤维高强力纱的机织物│┃ ┠─────┼─────┼────────────────┼──────────────────┨ ┃│5408211010│未漂白粘胶长丝机织物│按重量计粘胶纤维长丝、扁条或类似品┃ ┃│││含量≥85% ┃ ┠─────┼─────┼────────────────┼──────────────────┨ ┃│5408211090│漂白粘胶长丝机织物│按重量计粘胶纤维长丝、扁条或类似品┃ ┃│││含量≥85% ┃ ┠─────┼─────┼────────────────┼──────────────────┨ ┃│5408212000│未漂白或漂白醋酸长丝机织物│按重量计醋酸纤维长丝、扁条或类似品┃ ┃│││含量≥85% ┃ ┠─────┼─────┼────────────────┼──────────────────┨ ┃│5408219000│未漂白或漂白其他纯人纤长丝机织│包括扁条布,按重量计其他人造纤维长┃ ┃│││丝含量≥85% ┃ ┠─────┼─────┼────────────────┼──────────────────┨ ┃│5408221000│染色的粘胶长丝机织物│按重量计粘胶纤维长丝、扁条或类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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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量≥85% ┃ ┠─────┼─────┼────────────────┼──────────────────┨ ┃化纤布│5408222000│染色的醋酸长丝机织物│按重量计醋酸纤维长丝、扁条或类似品┃ ┃│││含量≥85% ┃ ┠─────┼─────┼────────────────┼──────────────────┨ ┃│5408229000│染色的其他人纤长丝机织物│按重量计其他人造纤维长丝,扁条含量┃ ┃│││≥85% ┃ ┠─────┼─────┼────────────────┼──────────────────┨ ┃│5408231000│色织的粘胶长丝机织物│按重量计粘胶纤维长丝、扁条或类似品┃ ┃│││含量≥85% ┃ ┠─────┼─────┼────────────────┼──────────────────┨ ┃│5408232000│色织的醋酸长丝机织物│按重量计醋酸纤维长丝、扁条或类似品┃ ┃│││含量≥85% ┃ ┠─────┼─────┼────────────────┼──────────────────┨ ┃│5408239000│色织的其他人纤长丝机织物│按重量计其他人造纤维长丝,扁条含量┃ ┃│││≥85% ┃ ┠─────┼─────┼────────────────┼──────────────────┨ ┃│5408241000│印花的粘胶长丝机织物│按重量计粘胶纤维长丝、扁条或类似品┃ ┃│││含量≥85% ┃ ┠─────┼─────┼────────────────┼──────────────────┨ ┃│5408242000│印花的醋酸长丝机织物│按重量计醋酸纤维长丝、扁条或类似品┃ ┃│││含量≥85% ┃ ┠─────┼─────┼────────────────┼──────────────────┨ ┃│5408249000│其他印花人纤长丝,扁条机织物│按重量计人造纤维长丝、扁条或类似品┃ ┃│││含量≥85% ┃ ┠─────┼─────┼────────────────┼──────────────────┨ ┃│5408310000│未漂白或漂白人纤长丝机织物│按重量计人纤长丝,扁条或类似品含量┃ ┃│││<85% ┃ ┠─────┼─────┼────────────────┼──────────────────┨ ┃│5408320000│染色的人纤长丝机织物│按重量计人纤长丝,扁条或类似品含量┃ ┃│││<85% ┃ ┠─────┼─────┼────────────────┼──────────────────┨ ┃│5408330000│色织的人纤长丝机织物│按重量计人纤长丝,扁条或类似品含量┃ ┃│││<85% ┃ ┠─────┼─────┼────────────────┼──────────────────┨ ┃│5408340000│印花的人纤长丝机织物│按重量计人纤长丝,扁条或类似品含量┃ ┃│││<85% ┃ ┠─────┼─────┼────────────────┼──────────────────┨ ┃│5512190000│其他聚酯短纤的机织物│聚脂短纤含量在85%及以上 ┃ ┠─────┼─────┼────────────────┼──────────────────┨ ┃│5512210000│未漂或漂白腈纶短纤机织物│含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短纤含量在┃ ┃│││85%及以上 ┃ ┠─────┼─────┼────────────────┼──────────────────┨ ┃│5512290000│其他腈纶短纤机织物│含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短纤含量在┃ ┃│││85%及以上 ┃ ┠─────┼─────┼────────────────┼──────────────────┨ ┃│5512910000│未漂或漂白其他合纤短纤机织物│合纤短纤含量在85%及以上 ┃ ┠─────┼─────┼────────────────┼──────────────────┨ ┃│5512990000│其他合纤短纤机织物│合纤短纤含量≥85% ┃ ┠─────┼─────┼────────────────┼──────────────────┨ ┃│5513111000│与棉混纺未漂白的聚酯短纤平纹布│聚酯短纤85%以下,每平方米重量≤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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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 ┠─────┼─────┼────────────────┼──────────────────┨ ┃│5513112000│与棉混纺的漂白的聚酯短纤平纹布│聚酯短纤85%以下,每平方米重量≤170┃ ┃│││克┃ ┠─────┼─────┼────────────────┼──────────────────┨ ┃│5513121000│与棉混纺未漂白的聚酯短纤斜纹布│混纺为含聚酯短纤85%以下,轻质指每平 ┃ ┃│││方米重量≤170克 ┃ ┠─────┼─────┼────────────────┼──────────────────┨ ┃│5513122000│与棉混纺漂白的轻质聚酯斜纹布│混纺为含聚酯短纤85%以下,轻质指每平 ┃ ┃│││方米重量≤170克 ┃ ┠─────┼─────┼────────────────┼──────────────────┨ ┃│5513131000│与棉混纺未漂白聚酯短纤其他织物│聚酯短纤<85%,每平方米重量≤170克┃ ┠─────┼─────┼────────────────┼──────────────────┨ ┃│5513132000│与棉混纺漂白聚酯短纤其他机织物│含聚酯短纤85%以下,每平方米重量≤ ┃ ┃│││170克 ┃ ┠─────┼─────┼────────────────┼──────────────────┨ ┃│5513190000│棉混纺未漂或漂白其他合纤短纤布│合短纤<85%,每平米重≤170克┃ ┠─────┼─────┼────────────────┼──────────────────┨ ┃│5513210000│与棉混纺染色聚酯短纤平纹机织物│聚酯短纤85%以下,每平方米重量≤170┃ ┃│││克┃ ┠─────┼─────┼────────────────┼──────────────────┨ ┃│5513220000│与棉混纺染色的聚酯短纤斜纹布│含聚酯短纤85%以下,每平方米重量≤ ┃ ┃│││170克 ┃ ┠─────┼─────┼────────────────┼──────────────────┨ ┃│5513230000│与棉混纺染色聚酯短纤其他机织物│聚酯短纤85%以下,每平方米重量≤170┃ ┃│││克,┃ ┠─────┼─────┼────────────────┼──────────────────┨ ┃│5513290000│与棉混纺染色其他合纤短纤机织物│含其他合纤短纤<85%,每平方米重量≤ ┃ ┃│││170克 ┃ ┠─────┼─────┼────────────────┼──────────────────┨ ┃│5513310000│与棉混纺色织的轻质聚酯平纹布│混纺为含聚酯短纤85%以下,轻质指每平 ┃ ┃│││方米重量≤170克 ┃ ┠─────┼─────┼────────────────┼──────────────────┨ ┃│5513320000│与棉混纺色织的轻质聚酯斜纹布│混纺为含聚酯短纤85%以下,轻质指每平 ┃ ┃│││方米重量≤170克 ┃ ┠─────┼─────┼────────────────┼──────────────────┨ ┃│5513330000│与棉混纺色织聚酯短纤其他机织物│含聚酯短纤85%以下,每平方米重量≤ ┃ ┃│││170克 ┃ ┠─────┼─────┼────────────────┼──────────────────┨ ┃│5513390000│与棉混纺色织其他合纤短纤机织物│含其他合短纤<85%,每平方米重量≤ ┃ ┃│││170克 ┃ ┠─────┼─────┼────────────────┼──────────────────┨ ┃│5513410000│与棉混纺印花聚酯短纤平纹机织物│聚酯短纤85%以下,每平方米重量≤170┃ ┃│││克┃ ┠─────┼─────┼────────────────┼──────────────────┨ ┃│5513420000│与棉混纺印花的轻质聚酯斜纹布│混纺为含聚酯短纤85%以下,轻质指每平 ┃ ┃│││方米重量≤170克 ┃ ┠─────┼─────┼────────────────┼──────────────────┨ ┃│5513430000│与棉混纺印花聚酯短纤其他机织物│聚酯短纤85%以下,每平方米重量≤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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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 ┠─────┼─────┼────────────────┼──────────────────┨ ┃│5513490000│与棉混纺印花其他合纤短纤机织物│含合成短纤<85%,每平方米重量≤170┃ ┃│││克┃ ┠─────┼─────┼────────────────┼──────────────────┨ ┃│5514111000│与棉混纺未漂白聚酯短纤平纹织物│聚酯短纤85%以下,每平方米重量>170┃ ┃│││克┃ ┠─────┼─────┼────────────────┼──────────────────┨ ┃化纤布│5514112000│与棉混纺漂白聚酯短纤平纹织物│聚酯短纤85%以下,每平方米重量>170┃ ┃│││克┃ ┠─────┼─────┼────────────────┼──────────────────┨ ┃│5514121000│与棉混纺未漂白的聚酯短纤斜纹布│含聚酯短纤85%以下,每平方米重量> ┃ ┃│││170克 ┃ ┠─────┼─────┼────────────────┼──────────────────┨ ┃│5514122000│与棉混纺漂白的重质聚酯斜纹布│混纺为含聚酯短纤85%以下,重质指每平 ┃ ┃│││方米重量>170克 ┃ ┠─────┼─────┼────────────────┼──────────────────┨ ┃│5514131000│与棉混纺未漂白聚酯短纤其他织物│聚酯短纤85%以下,每平方米重量>170┃ ┃│││克┃ ┠─────┼─────┼────────────────┼──────────────────┨ ┃│5514132000│与棉混纺漂白聚酯短纤其他机织物│聚酯短纤85%以下,每平方米重量>170┃ ┃│││克┃ ┠─────┼─────┼────────────────┼──────────────────┨ ┃│5514190000│棉混纺未漂或漂白其他合纤短纤布│含其他合纤短纤<85%,每平米重>170┃ ┃│││克┃ ┠─────┼─────┼────────────────┼──────────────────┨ ┃│5514210000│与棉混纺染色聚酯短纤平纹机织物│聚酯短纤85%以下,每平方米重量>170g ┃ ┠─────┼─────┼────────────────┼──────────────────┨ ┃│5514220000│与棉混纺染色的重质聚酯斜纹布│混纺为含聚酯短纤85%以下,重质指每平 ┃ ┃│││方米重量>170克 ┃ ┠─────┼─────┼────────────────┼──────────────────┨ ┃│5514230000│与棉混纺染色聚酯短纤其他机织物│聚酯短纤85%以下,每平方米重量>170┃ ┃│││克┃ ┠─────┼─────┼────────────────┼──────────────────┨ ┃│5514290000│与棉混纺染色其他合纤短纤机织物│含其他合纤短纤<85%,每平米重>170┃ ┃│││克┃ ┠─────┼─────┼────────────────┼──────────────────┨ ┃│5514310000│与棉混纺色织的聚酯短纤平纹布│混纺为含聚酯短纤85%以下,重质指每平 ┃ ┃│││方米重量>170克 ┃ ┠─────┼─────┼────────────────┼──────────────────┨ ┃│5514320000│与棉混色织聚酯短纤三四线斜纹布│聚酯短纤<85%,重>170克/平米,含双 ┃ ┃│││面斜纹┃ ┠─────┼─────┼────────────────┼──────────────────┨ ┃│5514330000│与棉混纺色织聚酯短纤其他机织物│含聚酯短纤85%以下,每平方米重量> ┃ ┃│││170克,含双面斜纹 ┃ ┠─────┼─────┼────────────────┼──────────────────┨ ┃│5514390000│与棉混纺色织其他合纤短纤机织物│含其他短纤85%以下,每平方米重量> ┃ ┃│││170g┃ ┠─────┼─────┼────────────────┼──────────────────┨ ┃│5514410000│与棉混纺印花聚酯短纤平纹机织物│聚酯短纤85%以下,每平方米重量>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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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 ┠─────┼─────┼────────────────┼──────────────────┨ ┃│5514420000│与棉混纺印花的聚酯短纤斜纹布│含聚酯短纤85%以下,每平方米重量> ┃ ┃│││170克 ┃ ┠─────┼─────┼────────────────┼──────────────────┨ ┃│5514430000│与棉混纺印花聚酯短纤其他机织物│聚酯短纤85%以下,每平方米重量>170g ┃ ┠─────┼─────┼────────────────┼──────────────────┨ ┃│5514490000│与棉混纺印花其他合纤短纤机织物│其他合纤短纤<85%,每平方米重量> ┃ ┃│││170g┃ ┠─────┼─────┼────────────────┼──────────────────┨ ┃│5515110000│与粘胶纤维短纤混纺聚酯短纤织物│聚酯短纤含量在85%以下 ┃ ┠─────┼─────┼────────────────┼──────────────────┨ ┃│5515120000│与化学纤维长丝混纺聚酯短纤织物│聚酯短纤含量在85%以下 ┃ ┠─────┼─────┼────────────────┼──────────────────┨ ┃│5515130000│与羊毛动物细毛混纺聚酯短纤织物│聚酯短纤含量在85%以下 ┃ ┠─────┼─────┼────────────────┼──────────────────┨ ┃│5515190000│与其他纤维混纺聚脂短纤机织物│但聚酯短纤含量在85%以下 ┃ ┠─────┼─────┼────────────────┼──────────────────┨ ┃│5515210000│与化纤长丝混纺聚丙烯腈短纤织物│聚丙烯腈短纤含量在85%以下,包括变性 ┃ ┃│││聚丙烯腈短纤┃ ┠─────┼─────┼────────────────┼──────────────────┨ ┃│5515220000│与羊毛动物细毛混纺聚丙烯腈织物│聚丙烯腈短纤含量在85%以下,包括变性 ┃ ┃│││聚丙烯腈短纤┃ ┠─────┼─────┼────────────────┼──────────────────┨ ┃│5515290000│与其他纤维混纺聚丙烯晴短纤织物│聚丙烯腈短纤含量在85%以下,包括变性 ┃ ┃│││聚丙烯腈短纤┃ ┠─────┼─────┼────────────────┼──────────────────┨ ┃│5515910000│与化纤长丝混纺其他合纤短纤织物│合成纤维短纤含量<85% ┃ ┠─────┼─────┼────────────────┼──────────────────┨ ┃│5515920000│与毛混纺其他合纤短纤织物│合成纤维短纤含量<85% ┃ ┠─────┼─────┼────────────────┼──────────────────┨ ┃│5515990000│与其他纤维混纺其他合纤短纤织物│合成纤维短纤含量<85% ┃ ┠─────┼─────┼────────────────┼──────────────────┨ ┃化纤布│5516110010│未漂白的纯人纤短纤机织物│按重量计人造纤维短纤含量在85%及以 ┃ ┃│││上┃ ┠─────┼─────┼────────────────┼──────────────────┨ ┃│5516110090│漂白的纯人纤短纤机织物│按重量计人造纤维短纤含量在85%及以 ┃ ┃│││上┃ ┠─────┼─────┼────────────────┼──────────────────┨ ┃│5516120000│染色的纯人纤短纤布│纯人纤布指按重量计人造纤维短纤含量┃ ┃│││在85%及以上 ┃ ┠─────┼─────┼────────────────┼──────────────────┨ ┃│5516130000│色织的纯人纤短纤布│纯人纤布指按重量计人造纤维短纤含量┃ ┃│││在85%及以上 ┃ ┠─────┼─────┼────────────────┼──────────────────┨ ┃│5516140000│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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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2004)
第一条 为了对部分货物的进口实行有效监测,规范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货物进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将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内的商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根据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对部分进口货物实行自动许可管理,并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其目录。现行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附后(见附件一)。 第四条 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目录,包括具体货物名称、海关商品编码,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确定和调整。该目录由商务部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五条 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以及部门和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负责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管理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自动进口许可分级发证机构名单》附后(见附件二)。 第六条 《自动进口许可证》(样表见附件三)和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样章见附件四)由商务部负责统一监制并发放至发证机构。各发证机构必须指定专人保管,专管专用。 第七条 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收货人(包括进口商和进口用户)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应向所在地或相应的发证机构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并取得《自动进口许可证》。 凡申请进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招标采购的货物,收货人应当依法招标。 海关凭加盖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银行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售汇和付汇手续。 第八条 收货人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收货人从事货物进出口的资格证书、备案登记文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上证书、文件仅限公历年度内初次申领者提交); 2、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五); 3、货物进口合同; 4、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正本); 5、对进口货物用途或者最终用户法律法规有特定规定的,应当提交进口货物用途或者最终用户符合国家规定的证明材料; 6、针对不同商品在《目录》中列明的应当提交的材料; 7、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收货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其有关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第九条 收货人可以直接向发证机构书面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也可以通过网上申请。 书面申请:收货人可以到发证机构领取或者从相关网站下载《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可复印)等有关材料,按要求如实填写,并采用送递、邮寄或者其他适当方式,与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材料一并递交发证机构。 网上申请:收货人应当先到发证机构申领用于企业身份认证的电子钥匙。申请时,登录相关网站,进入相关申领系统,按要求如实在线填写《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等资料。同时向发证机构提交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十条 许可申请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的,发证机构收到后应当予以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收货人符合国家关于从事自动进口许可货物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可申请和获得《自动进口许可证》。 第十二条 以下列方式进口自动许可货物的,可以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1、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并复出口的(原油、成品油除外); 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或者投资额内生产自用的; 3、货样广告品、实验品进口,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 4、暂时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 第十三条 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进入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的属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不适用本办法。如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外,仍应当领取《自动进口许可证》。 第十四条 加工贸易进口自动许可管理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复出口。因故不能复出口而转内销的,按现行加工贸易转内销有关审批程序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各商品具体申领规定详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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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2004) 商务部/海关总署 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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