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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修改《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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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令


(2015年第16号)



  《关于修改〈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于2015年6月19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5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杨传堂
商务部部长 高虎城
2015年7月5日


  关于修改《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决定对《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0年第1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二)项删除。

  二、将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其在拟设独资船务公司的中国对外开放口岸城市具有稳定的货源或者客源”。

  三、将第六条第(六)项修改为“申请者的提单、客票样本”。

  四、将第六条第(七)项删除。

  五、将第七条修改为“申请设立独资船务公司,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向拟设立独资船务公司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在征得交通运输部同意后予以批准,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申请获批后,申请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公司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有相应管理职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性业务。”

  六、将第八条修改为“经批准的独资船务公司或其分公司可为其母公司拥有或经营的船舶从事下列全部或部分业务:揽货、揽客、代签提单、代出客票、代结运费和代签服务合同。”

  七、将第九条删除。

  八、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注册资本已全部缴付,”删除。

  九、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独资船务公司的母公司在拟设分公司所在对外口岸开放城市具有稳定的货源或者客源;”

  十、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删除。

  十一、将第十一条删除。

  十二、将第十三条第(一)项中的“班轮”删除。

  十三、将第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承运进出中国港口货运量(万吨)、客运量(人次)、集装箱量(TEU)以及运费收入”。

  十四、将条文中所有“交通部”统一改为“交通运输部”,“外经贸部”统一改为“商务部”。

  十五、将规章名称中的“暂行”删除。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5年7月5日起施行。
  《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修改《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5)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令2015年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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