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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九十三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国际经济商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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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训练依据:「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第五条第二项及第十七条第二项。

二、训练类别:实务训练(包括专业讲习及业务实习)。

三、训练宗旨:

激发学员爱国情操,增进经贸知能,强化外语能力,培育思虑均衡,具前瞻眼光,能了解我国整体建设发展之优秀外贸尖兵。

四、训练对象:

九十三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国际经济商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暨历年补训及重新训练人员。

五、训练期间:

自九十四年一月三日起至九十四年七月二日止,共计六个月。又符合缩短实务训练资格人员得予缩短实务训练期间,惟其训练期间不得少于四个月。分两阶段实施:(一)专业讲习(含经建参访)及(二)业务实习。

六、训练地点:

(一)专业讲习:经济部所属训练单位,自九十四年一月三日起至三月十七日止(含经建参访),为期二个月半。

(二)业务实习:经济部各涉外机关(单位)轮流实习,自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起至七月二日止,为期三个月半。

七、训练课程:

(一)专业讲习:包括经贸知识、我国当前经贸政策与法规、一般课程及综合课程等四项,三十八单元,计二六七小时,专业讲习课程如附件。

(二)业务实习:除占缺机关外,并分配至国际贸易局、工业局、智慧财产局、中小企业处、投资业务处、国际合作处等业务机关(单位)一至二周轮流实习,由各业务实习机关(单位)填具业务实习计划表(格式如附表一),指派主管层级以上人员指导相关业务。

(三)经建参访:分二梯次,安排至与驻外业务相关之机关、财团法人、产业工会、科学园区、工业区及重要厂家实地参访。

八、申请保留受训资格、申请补训及重新训练:

(一)正额录取人员因服兵役,或进修硕士、博士,或疾病、怀孕、生产、父母病危及其它不可归责事由,于榜示时有无法立即接受分发,或榜示后至分配训练期满成绩及格分发任用前,无法立即接受分发者,应分别于榜示后或事由发生后十五日内检具足资证明之文件向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以下简称保训会)申请保留受训资格(申请书如附表二),逾期不予受理。但无法立即接受分发事由,知悉在后者,其申请保留受训资格之期间自知悉时起算。

(二)正额录取人员于训练前或训练期间经核定保留受训资格者,应于原因消灭后三个月内,检具足资证明之文件向保训会申请补训或重新训练(申请书如附表三),逾期未提出申请者,视同放弃训练,并废止其受训资格。

九、申请缩短实务训练:

现任或曾任公务人员,具有与考试录取类科同职组各职系之资格,并有与拟任职务工作性质相同或相近之下列经验四个月以上者,得于分配机关报到后一个月内,检具铨叙部铨叙审定函(未送审人员检具相关证件)及在职(离职)证明(影本)等相关文件,向经济部提出申请(申请书如附件四),并由经济部函转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以下简称保训会)核定后,其实务训练期间得就部分业务实习机关(单位)之实习时间酌予缩短:

1低一职等以上之资格及工作经验。

2与低一职等职责程度相当以上之资格及工作经验。

3担任高于或同于拟任职务列等之职务。

十、辅导服务:

专业讲习:辅导员由经济部指派人事处合适人员二人充任。

十一、训练组织:

经济部人事处及国际贸易局各指派若干人组成「训练工作小组」,办理训练相关业务,并由经济部人事处处长担任辅导长。

十二、训练经费:

(一)本训练所需经费在经济部相关经费项下匀支。

(二)受训人员比照委任第五职等本俸五级之俸给标准发给津贴,现职人员依「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办理。

十三、生活管理、品德操守考核与奖惩:

受训人员之生活管理、品德操守考核与奖惩,参照「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十四、成绩考核:

(一)受训人员之训练成绩,依专业讲习及业务实习分别计算之,各以

一百分为满分,六十分为及格。

1专业讲习:本质特性占百分之三十,考核受训人员之生活管理、品德操守等,并参照「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学业成绩占百分之七十,其中语文课程成绩占学业成绩百分之四十,由授课讲座评分,心得报告成绩占学业成绩百分之六十,以学员之心得报告作为评分之依据。

2业务实习:本质特性占百分之四十,服务成绩占百分之六十。由占缺机关及各业务实习机关(单位)分别评定后,依评定分数各占百分之五十合并计算分数。

(二)受训人员专业讲习或业务实习成绩经经济部核定为不及格者,由经济部函送保训会废止受训资格。

十五、废止受训资格及停止训练:受训人员于训练期间,应遵守有关训练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经济部函请保训会核定予以废止受训资格:

(一)专业讲习期间除因分娩、流产、重大伤病或丧假外,请假缺课时数超过五十四小时者。

(二)专业讲习期间旷课时数累计达十四小时者,或业务实习期间旷职累计达三日者。

(三)专业讲习期间对讲座或训练机关(构)工作人员施以强暴胁迫者,或业务实习期间对机关(构)长官或员工施以强暴胁迫者。

(四)依规定应体格检查,经检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缴交体格检查表者。

(五)其它具体事实足以认为品德操守不良,情节严重者。

因分娩、流产、重大伤病或丧假致超过规定缺课时数者,得检具证明,报请经济部函转保训会核定,准予停止训练并保留受训资格。受训人员因经司法机关管收、拘提、留置、拘留、羁押、拘役或易服劳役之执行或通缉,或依毒品危害防制条例观察、勒戒、强制戒治,除依前项第五款予以废止受训资格者外,应予停止训练;其停止训练之原因消灭者,得于原因消灭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保训会申请核准恢复训练。经核准者,由经济部依规定办理。

十六、请领考试及格证书:

训练期满成绩及格者,实务训练机关应于一周内分别填具专业讲习及业务实习成绩清册(如附表五、附表五之一)及请领考试及格证书清册(如附表六)函报国家文官培训所核转考试院发给考试及格证书。

十七、本训练计划未规定事项,适用「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及其它有关训练之规定办理。

十八、本训练计划经保训会核定后实施。

九十三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国际经济商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计划
台湾
公训字第930006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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