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发证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商务部对委托的发证机构进行调整时,自调整之日起,原发证机构不得再签发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经营者在发证机构调整前申领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和海关总署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2003年第9号令),商务部、海关总署2003年第74号公告,《海关总署关于保税区内企业经营航空发动机修理等业务出境监管问题的通知》(署法发〔2004〕235号),《海关总署办公厅、外经贸部办公厅关于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证件海关验放问题的通知》(署办发〔2002〕89号),《政法司、监管司关于明确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海关监管问题的通知》(政法函〔2004〕2号)同时废止。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2004年27号令)和《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2004年28号令)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2、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名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科技发展和技术贸易司业务答复函(略) 附件1: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说明: 一、本目录分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商品名称及描述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等相关行政法规所附清单和名录以及国家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临时管制或特别管制的物项和技术。 三、如本目录所列物项和技术的商品名称及描述与相关法律规定不一致时,以相关法律规定为准。 ┌──────────────────────────────────────────────┐ │ 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 ├──────────────────────────────────────────────┤ │一、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名录所列物项│ ├──┬─────────────────┬────────────────┬──────┬─┤ │序号│商品名称│ 描述 │ 海关编码 │类│ │││││别│ ├──┼─────────────────┼────────────────┼──────┼─┤ │ 1│N,N-二(2-氯乙基)乙胺 │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2921193000│1 │ ├──┼─────────────────┼────────────────┼──────┼─┤ │ 2│N,N-二(2-氯乙基)甲胺 │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2921194000│1 │ ├──┼─────────────────┼────────────────┼──────┼─┤ │ 3│三(2-氯乙基)胺│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2921195000│1 │ ├──┼─────────────────┼────────────────┼──────┼─┤ │ 4│2-氯乙基氯甲基硫醚│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2930909013│1 │ ├──┼─────────────────┼────────────────┼──────┼─┤ │ 5│二(2-氯乙基)硫醚(即芥子气)│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2930909014│1 │ ├──┼─────────────────┼────────────────┼──────┼─┤ │ 6│二(2-氯乙硫基)甲烷│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2930909015│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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