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第一财税网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移动互联网】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移动端触屏版、微信公众号(含服务号、订阅号)、微博、头条号、抖音、百家号、支付宝生活号、App,点击进入:1秒扫码

税务


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国“三绿工程”建设,促进绿色市场认证工作,建立确保食品安全的流通网络体系,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绿色市场,是指经认证机构按照有关绿色市场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认证,并允许使用绿色市场标牌(志)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
  
  第三条 国家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副产品批发和零售的市场实施绿色市场认证。绿色市场认证坚持政府推动,企业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绿色市场认证的管理及质量监督工作,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商务部按照《认证认可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分工负责,共同做好工作。
  
  第五条 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扶持绿色市场的发展,组织绿色市场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绿色市场认证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从事绿色市场认证的认证机构,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并征求商务部意见。获得批准的认证机构需经认可机构认可后,方可从事绿色市场认证活动。
  
  第八条 设立、申请从事绿色市场认证的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应当具备《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商务部制定《绿色市场认证实施规则》,确定认证标准、技术规范和认证程序。
  
  第十条 从事绿色市场认证的认证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按规定要求开展认证工作;
  
  (二)按照规定对获得认证的绿色市场,颁发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决定允许或者停止使用认证标牌(志);
  
  (三)对认证标牌(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对认证市场的持续符合性进行监督检查;
  
  (五)受理有关的认证投诉、申诉和争议工作。
  
  第三章 认证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绿色市场认证的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一)委托人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规模、市场硬件设施、资产状况、信用等级、经营情况等;
  
  (二)委托人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证明其合法经营的其他资质证明复印件;
  
  (三)委托人的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关文件;
  
  (四)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有关企业信誉证明材料;
  
  (五)保证执行绿色市场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声明;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负责受理委托人的认证申请。认证机构自收到认证申请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材料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
  
  第十三条 对申请材料审核符合要求的委托人,认证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委派认证人员,按照绿色市场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其进行现场审核。
  
  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申请材料、现场审核报告等进行综合评价,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认证决定。向获得认证的委托人颁发绿色市场认证证书,准许使用绿色市场标牌(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有效期3年。
  
  第十五条 认证机构应当将其颁发的认证证书的副本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商务部备案。
  
  第十六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务部定期联合公布绿色市场名单。
  
  第十七条 认证证书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90天前向认证机构申请复审,复审的申请手续同初次申请。复审通过后重新颁发认证证书。
  
  第四章 认证标牌(志)管理
  
  第十八条 绿色市场认证标牌(志)
  
  (一)基本图案(见附件)
  
  (二)绿色市场标准规格标牌为60cm×37cm铜牌,颜色为金色底版,绿色图案。
  
  第十九条 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委托人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使用绿色市场认证标牌(志),并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允许悬挂绿色市场认证标牌;委托人可以在宣传材料等信息载体上印制绿色市场认证标志,但是不得在销售的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使用绿色市场认证标志。
  
  第二十一条 印制绿色市场认证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基本图案规格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第二十二条 认证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认证证书,并停止其使用认证标牌(志):
  
  (一)认证适用的标准变更,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委托人不能满足变更要求的;
  (二)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委托人未申请复审的;
  
  (三)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第二十三条 认证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牌(志);
  
  (一)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委托人未按规定使用认证标牌(志);
  
  (二)监督检查结果证明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委托人运营中不符合认证要求,但是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第二十四条 认证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并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
  
  (一)监督检查结果证明运营中不符合认证要求,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二)认证证书暂停使用期间,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委托人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三)绿色市场出现严重质量、安全和卫生事故的。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绿色市场标牌、标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绿色市场每年进行一次跟踪监督检查,也可根据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合格的,认证机构发给《年度确认通知书》,认证证书继续使用;监督检查不合格的,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绿色市场标牌(志),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绿色市场标牌(志),整改无效的,撤销其认证证书,并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绿色市场标牌(志)。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决定的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诉、投诉。
  
  第二十九条 认证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认证认可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绿色市场认证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认证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绿色市场认证标牌基本图案(略)

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国“三绿工程”建设,促进绿色市场认证工作,建立确保食品安全的流通网络体系,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绿色市场,是指经认证机构按照有关绿色市场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认证,并允许使用绿色市场标牌(志)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
  
  第三条 国家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副产品批发和零售的市场实施绿色市场认证。绿色市场认证坚持政府推动,企业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绿色市场认证的管理及质量监督工作,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商务部按照《认证认可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分工负责,共同做好工作。
  
  第五条 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扶持绿色市场的发展,组织绿色市场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绿色市场认证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从事绿色市场认证的认证机构,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并征求商务部意见。获得批准的认证机构需经认可机构认可后,方可从事绿色市场认证活动。
  
  第八条 设立、申请从事绿色市场认证的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应当具备《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商务部制定《绿色市场认证实施规则》,确定认证标准、技术规范和认证程序。
  
  第十条 从事绿色市场认证的认证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按规定要求开展认证工作;
  
  (二)按照规定对获得认证的绿色市场,颁发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决定允许或者停止使用认证标牌(志);
  
  (三)对认证标牌(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对认证市场的持续符合性进行监督检查;
  
  (五)受理有关的认证投诉、申诉和争议工作。
  
  第三章 认证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绿色市场认证的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一)委托人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规模、市场硬件设施、资产状况、信用等级、经营情况等;
  
  (二)委托人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证明其合法经营的其他资质证明复印件;
  
  (三)委托人的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关文件;
  
  (四)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有关企业信誉证明材料;
  
  (五)保证执行绿色市场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声明;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负责受理委托人的认证申请。认证机构自收到认证申请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材料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
  
  第十三条 对申请材料审核符合要求的委托人,认证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委派认证人员,按照绿色市场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其进行现场审核。
  
  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申请材料、现场审核报告等进行综合评价,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认证决定。向获得认证的委托人颁发绿色市场认证证书,准许使用绿色市场标牌(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有效期3年。
  
  第十五条 认证机构应当将其颁发的认证证书的副本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商务部备案。
  
  第十六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务部定期联合公布绿色市场名单。
  
  第十七条 认证证书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90天前向认证机构申请复审,复审的申请手续同初次申请。复审通过后重新颁发认证证书。
  
  第四章 认证标牌(志)管理
  
  第十八条 绿色市场认证标牌(志)
  
  (一)基本图案(见附件)
  
  (二)绿色市场标准规格标牌为60cm×37cm铜牌,颜色为金色底版,绿色图案。
  
  第十九条 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委托人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使用绿色市场认证标牌(志),并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允许悬挂绿色市场认证标牌;委托人可以在宣传材料等信息载体上印制绿色市场认证标志,但是不得在销售的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使用绿色市场认证标志。
  
  第二十一条 印制绿色市场认证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基本图案规格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第二十二条 认证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认证证书,并停止其使用认证标牌(志):
  
  (一)认证适用的标准变更,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委托人不能满足变更要求的;
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
商务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14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 智董网)www.tax.org.cn ——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上一条: 绿色市场认证实施规则   下一条: 流通业改革发展纲要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用户注册登录】 【返回总网首页】

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申购指南
针对对象↓ ·目标企业
·小微企业
·个人客户
·中介机构
在线商城↓

·电子文档
·视频课程
·按次答疑
·会员资格

在线商城↓ ·社区权限
·网文按篇
·发布招聘
·发布求职
账户充值↓ ·文档∣视频
·网文∣咨询
·黄页∣求职
·社区∣会员
客户服务↓
·常见问答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联系方式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全国级集团斥巨资、贺志东教授领衔名家团队、潜心研究20年,为您赋能!有用就是有道理:成果资料 财税课程 年度会员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150459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
  


执行时间:324.2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