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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关于促进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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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的若干意见


(商建发[2016]50号)



天津市、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深圳市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海关主管部门,各相关直属检验检疫局:

  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是推进汽车领域供给结构性改革,加快汽车流通体制创新发展,激发汽车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为落实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快推动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各项政策措施落地,促进试点工作取得实效,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简化汽车自动进口许可证申领管理制度。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进口汽车和建立分销网络无需获得汽车供应商授权,可以按照经营活动实际需求,申领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试点企业按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进口环节向海关交验许可证件,办理报关手续。

  二、深化平行进口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改革。平行进口汽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节能、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获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CCC汇认证)。对已建立了完善的家用汽车“三包”和召回体系的试点企业,可放宽CCC认证申请需提供原厂授权文件的相关要求:对已有效保证车辆一致性的试点企业,可取消非量产车认证模式的数量要求;对符合产业政策、海关和检验检疫相关规定、已有效保证车辆一致性且在自贸试验区内仅进行标准符合性整改的试点企业,可视情况仅对其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整改场所进行CCC认证工厂检查。

  三、进一步提高汽车平行进口贸易便利化水平。优化平行进口汽车报关、通关、查验等流程,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优化平行进口汽车审价机制。在经批准进行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的自贸试验区,允许试点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汽车整车保税仓储业务,期限为3个月,不得延期。

  四、积极推动平行进口汽车环保和维修信息公开。试点企业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其进口车型的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排放检验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同时应注明符合我国排放标准的阶段水平。不得进口和销售达不到我国现行排放标准的车辆。

  五、加强平行进口汽车注册登记管理服务。各地公安部门在办理进口汽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国家安全技术标准,重点检车平行进口汽车车辆识别代号、产品标牌、里程表、外部灯具和信号装置等。对发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平行进口汽车产品,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并通报当地商务、检验检疫等部门。对符合规定的,要优化服务、提高效率,方便快捷予以办理。

  六、重点加强质量追溯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试点企业是平行进口汽车产品质量追溯的责任主体,依法履行产品召回、质量保障、售后服务、家用汽车“三包”、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等义务。试点企业要增强售后服务保障能力,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要通过自建、资源共享、多渠道合作等多种方式,形成覆盖销售区域的售后服务(含维修)网络,使消费者能够享有方便、快捷、有效的售后服务。

  七、切实加强监管。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试点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精心组织好试点工作,有效防控各类风险。要将汽车售后维修保障能力、守法合规的信用情况作为遴选试点企业的重要条件。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健全相关管理规定,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试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法加大查处力度,及时取消违规经营企业试点资格,并做好相应善后工作。作出处理决定的要录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各试点地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工作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创新制度设计及机制建设,为试点工作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要认真总结有益做法,尽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创新成果。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2016年2月22日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关于促进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的若干意见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商建发[201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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