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第一财税网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移动互联网】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移动端触屏版、微信公众号(含服务号、订阅号)、微博、头条号、抖音、百家号、支付宝生活号、App,点击进入:1秒扫码

税务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境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信息保护的若干规定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境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信息保护的若干规定


  《关于境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信息保护的若干规定》已于2009年10月22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29次部务会议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陈德铭
  
  部长 李毅中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境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信息保护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接包方)妥善保护保密信息,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承接服务外包业务是指接包方通过合同向境内外的企业、机构、组织或个人(以下称发包方)提供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等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密信息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业务资料或数据:
  
  (一)接包方在承接服务外包业务过程中从发包方所获取;
  
  (二)发包方采取了保密措施且不为公众知悉;
  
  
  
  (三)接包方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第四条  接包方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员工不得违反服务外包合同的约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发包方的保密信息。
  
  第五条  接包方应成立信息保护机构或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制定本企业的信息保护规章制度,对保密信息采取合理的、具体的、有效的保密措施,包括:
  
  (一)限定涉密人员的范围;
  
  
  
  (二)对保密信息载体及其存储场所采取技术物理控制,以避免信息被他人不当访问或获取;
  
  (三)对保密信息的记录载体进行分级管理;
  
  (四)对配方含量和程序步骤等重要信息加密保存或保存于受限区域;
  
  (五)对保密信息载体使用密码;
  
  (六)对存有保密信息的厂房、车间、办公室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对他们提出保密要求;
  
  (七)对存有保密信息的计算机建立有效的网络管理和数据保护措施,建立严格的身份认证和访问授权体系,采用完善的系统备份和故障恢复手段,定期进行安全补丁和病毒库的升级;
  
  (八)接包方与发包方约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条  接包方应通过与员工,特别是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以及与涉密的第三方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等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第七条  接包方应当加强对员工的信息安全培训,增强员工的保密意识,避免泄漏保密信息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  鼓励接包方积极借鉴国内外信息安全认证要求、行业最佳实践来制定企业内部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并获取国内、国际信息安全认证。
  
  第九条  接包方应积极开展对内部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的检查及维护,持续改进企业内部信息安全体系。
  
  第十条  接包方违反与发包方之间的保密协议或服务外包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发包方可以根据保密协议或服务外包合同的约定提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接包方应与发包方明确约定接包方在为发包方提供服务、履行信息保密义务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或技术成果的归属。
  
  第十二条  接包方不得侵犯发包方依法享有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权利。
  
  第十三条  相关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可根据需要定期公布接包方的信息保密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境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信息保护的若干规定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09年第13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 智董网)www.tax.org.cn ——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上一条: 商务部、工业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认监委公告2009年第65号--公布《新增和调整2009年度符合申领摩托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   下一条: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等关于2010年摩托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用户注册登录】 【返回总网首页】

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申购指南
针对对象↓ ·目标企业
·小微企业
·个人客户
·中介机构
在线商城↓

·电子文档
·视频课程
·按次答疑
·会员资格

在线商城↓ ·社区权限
·网文按篇
·发布招聘
·发布求职
账户充值↓ ·文档∣视频
·网文∣咨询
·黄页∣求职
·社区∣会员
客户服务↓
·常见问答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联系方式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全国级集团斥巨资、贺志东教授领衔名家团队、潜心研究20年,为您赋能!有用就是有道理:成果资料 财税课程 年度会员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150459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
  


执行时间:304.6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