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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林业局关于中俄森林采伐、更新及木材加工合作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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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林业局关于中俄森林采伐、更新及木材加工合作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林业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
  
  原外经贸部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中俄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业务管理的通知》([1999]外经贸合发第245号)下发以来,中俄林业合作业务取得了快速发展,对提升两国经贸关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简化行政手续,方便企业,商务部和国家林业局决定对中俄森林资源开发合作实行备案管理,同时取消[1999]外经贸合发第245号文件中的有关立项规定,具体办法如下:
  
  一、我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俄罗斯开展森林采伐、森林更新及木材加工(包括纸浆生产,下同)等经济活动时,应在合同或协议签署之后30日内向商务部和国家林业局办理备案。
  
  二、企业在办理中俄森林资源开发合作备案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中俄森林资源开发合作备案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备案表”),一式五份。
  
  (二)中俄森林资源开发合作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三)我驻俄罗斯使馆经商处或驻哈巴罗夫斯克总领馆经商室对合作情况的核实意见。
  
  三、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向商务部(对外经济合作司)报送备案材料。地方企业须向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商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备案信息后报送商务部。
  
  四、商务部(对外经济合作司)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商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办理备案手续,在备案表上加盖公章(商务部对外经济合作司司章)。备案表分别由商务部、国家林业局、省级商务和林业主管部门及企业留存。
  
  五、备案表是有关主管部门管理中俄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业务的重要依据之一。企业应认真填写备案表,并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为便利企业,此前原外经贸部下发的中俄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合作项目批准文件及“中俄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合作项目登记表”仍然有效。
  
  六、为保证中俄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合作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赴俄从事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业务的企业要严格遵守中俄两国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项目要体现经济、生态、社会三个效益的统一,严禁在俄境内从事木材非法采伐和非法贸易。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外经贸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中俄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业务管理的通知》([1999]外经贸合发第245号)中的有关立项规定及原外经贸部《关于办理<中俄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合作项目登记表>的通知》(外经贸合函[2002]648号)和原外经贸部《关于中俄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合作项目办理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合函[2002]84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中俄森林资源开发合作备案表
  
  
二〇〇四年九月九日

  
  附件:
  
  
中俄森林资源开发合作备案表

  
  编号:
  
  ┌─────────┬──────────────────────────────┐
  
  │ 备案企业 ││
  
  ├─────────┼──────────────────────────────┤
  
  │ 合作事项名称 ││
  
  ├─────────┼──────────────────────────────┤
  
  │ 实施企业 │中方:│
  
  │├──────────────────────────────┤
  
  ││外方:│
  
  ├──┬──────┼──────────────────────────────┤
  
  │ 合 │地 点 │ 州(区)市 │
  
  │ 作 ├──────┼──────────────────────────────┤
  
  │ 基 │合同总额│(万美元)│
  
  │ 本 ├──────┼──────────────────────────────┤
  
  │ 情 │合同期限│(年)│
  
  │ 况 ├──────┼──────────────────────────────┤
  
  ││主要产品││
  
  │├──────┼──────────────────────────────┤
  
  ││年生产量│(□立方米、□平方米、□吨、□箱)│
  
  │├──────┼──────────────────────────────┤
  
  ││中方投资│(万美元)│
  
  │├──────┼──────────────────────────────┤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__%,银行贷款:__%│
  
  ├──┼──────┼──────────────────────────────┤
  
  ││合作方式│□独资□合资□合作□其他│
  
  ├──┴──────┼──────────────────────────────┤
  
  │ 企业盖章 ││
  
  │││
  
  ││(盖章)│
  
  ├─────────┼──────────────────────────────┤
  
  │ 省级林业主管 ││
  
  │ 部门意见 ││
  
  ││(盖章)│
  
  ├─────────┼──────────────────────────────┤
  
  │ 省级商务主管 ││
  
  │ 部门意见 ││
  
  ││(盖章)│
  
  └─────────┴──────────────────────────────┘
  
  
  
  商务部合作司盖章
  
  年月日

商务部、国家林业局关于中俄森林采伐、更新及木材加工合作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林业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
  
  原外经贸部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中俄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业务管理的通知》([1999]外经贸合发第245号)下发以来,中俄林业合作业务取得了快速发展,对提升两国经贸关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简化行政手续,方便企业,商务部和国家林业局决定对中俄森林资源开发合作实行备案管理,同时取消[1999]外经贸合发第245号文件中的有关立项规定,具体办法如下:
  
  一、我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俄罗斯开展森林采伐、森林更新及木材加工(包括纸浆生产,下同)等经济活动时,应在合同或协议签署之后30日内向商务部和国家林业局办理备案。
  
  二、企业在办理中俄森林资源开发合作备案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中俄森林资源开发合作备案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备案表”),一式五份。
  
  (二)中俄森林资源开发合作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三)我驻俄罗斯使馆经商处或驻哈巴罗夫斯克总领馆经商室对合作情况的核实意见。
  
  三、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向商务部(对外经济合作司)报送备案材料。地方企业须向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商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备案信息后报送商务部。
  
  四、商务部(对外经济合作司)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商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办理备案手续,在备案表上加盖公章(商务部对外经济合作司司章)。备案表分别由商务部、国家林业局、省级商务和林业主管部门及企业留存。
  
  五、备案表是有关主管部门管理中俄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业务的重要依据之一。企业应认真填写备案表,并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为便利企业,此前原外经贸部下发的中俄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合作项目批准文件及“中俄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合作项目登记表”仍然有效。
  
  六、为保证中俄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合作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赴俄从事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业务的企业要严格遵守中俄两国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项目要体现经济、生态、社会三个效益的统一,严禁在俄境内从事木材非法采伐和非法贸易。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外经贸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中俄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业务管理的通知》([1999]外经贸合发第245号)中的有关立项规定及原外经贸部《关于办理<中俄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合作项目登记表>的通知》(外经贸合函[2002]648号)和原外经贸部《关于中俄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合作项目办理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合函[2002]84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中俄森林资源开发合作备案表
  
  
二〇〇四年九月九日

  
  附件:
  
  
中俄森林资源开发合作备案表

  
  编号:
  
  ┌─────────┬──────────────────────────────┐
  
  │ 备案企业 ││
  
  ├─────────┼──────────────────────────────┤
  
  │ 合作事项名称 ││
  
  ├─────────┼──────────────────────────────┤
  
  │ 实施企业 │中方:│
  
  │├──────────────────────────────┤
  
  ││外方:│
  
  ├──┬──────┼──────────────────────────────┤
  
  │ 合 │地 点 │ 州(区)市 │
  
  │ 作 ├──────┼──────────────────────────────┤
  
  │ 基 │合同总额│(万美元)│
  
  │ 本 ├──────┼──────────────────────────────┤
  
  │ 情 │合同期限│(年)│
  
  │ 况 ├──────┼──────────────────────────────┤
  
  ││主要产品││
  
  │├──────┼──────────────────────────────┤
  
  ││年生产量│(□立方米、□平方米、□吨、□箱)│
  
  │├──────┼──────────────────────────────┤
  
  ││中方投资│(万美元)│
  
  │├──────┼──────────────────────────────┤
商务部、国家林业局关于中俄森林采伐、更新及木材加工合作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林业局
商合发[2004]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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