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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业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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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业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将于2009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对于规范餐饮企业经营行为,提高餐饮行业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商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依法履行职责,加大监管力度,贯彻实施好《食品安全法》,切实将餐饮行业食品安全落到实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营造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的良好氛围
  
  各级商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站在服务民生、促进和谐的高度,努力做好《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积极组织引导广大餐饮企业深入学习,提高认识,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舆论的导向作用,结合《食品安全法》宣传,发动社区、协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餐饮消费知识“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等活动,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要大力宣传餐饮企业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并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餐饮企业和服务行为进行曝光,营造餐饮行业践行《食品安全法》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突出重点,依法加强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管
  
  各级商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能,加强配合,突出重点,认真做好餐饮行业的管理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
  
  各级商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餐饮行业的管理,规范餐饮经营秩序。加快制定保障餐饮食品安全的制度与标准,健全行业标准体系;加大餐饮行业标准的推广力度,全面提升行业标准化水平;积极推广餐饮业现代管理方式,鼓励企业创新管理制度,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餐饮服务环节和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餐饮消费环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继续做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突出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品种的监管,不断加强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
  
  三、密切协作,共同推动餐饮领域食品安全基础工作
  
  餐饮领域的食品安全涉及生产、经营和消费等多个环节,有关监管工作需要商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工作机制,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要积极引导督促企业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快建立健全企业食品进出查验记录制度,严把食品原料关,实现采购、生产(加工)、配送、销售等环节的跟踪管理,完善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共同推动企业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加强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认真督促企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日常检验监督工作。
  
  四、注重实效,加快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各级商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餐饮食品安全信息沟通制度,推进餐饮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支持配合商务部门,建立餐饮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实施餐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各部门要积极发挥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拓宽消费者参与监督的渠道和方式,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鼓励诚信企业,培育守信企业,惩戒失信企业,不断提高餐饮企业诚信意识,努力形成安全、放心、规范的餐饮市场秩序。
  
  五、强化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要积极引导各级餐饮行业协会切实担负起行业自律责任,充分发挥其沟通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配合相关部门整合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鼓励有条件的餐饮生产经营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督促企业落实餐饮服务索证索票、安全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规范企业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规常识的培训,不断提高餐饮行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食品安全法》贯彻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商务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商务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业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商商贸发[2009]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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