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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商务部 海关总署 文 号:商务部、海关总署2004年第64号 发布日期:2004-11-1 执行日期:2005-1-1 生效日期:1900-1-1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纺织品与服装协定》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蚕丝类商品出口核定公司经营管理,同时取消坯绸和部分蚕丝类商品的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蚕丝类商品出口不再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管理。 二、自2005年1月1日起,对本公告附件1所列坯绸和蚕丝类商品不再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出口企业向海关申报出口时无需出具出口配额许可证。 三、对本公告附件2所列蚕丝类商品,2005年1月1日后继续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附件: 1、2005年1月1日起取消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坯绸和蚕丝类商品目录 2、2005年1月1日后继续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蚕丝类商品目录 商务部 商务部、海关总署2004年第64号公告——取消蚕丝类商品出口许可公告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商务部、海关总署2004年第6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