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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 (2007年第7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决定,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自第101届起更名为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增设进口展区,以更好地适应我国对外开放的新形势,扩大进口,增加出口,推动进出口贸易的协调平衡发展。 广交会进境参展展览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7号)办理进境手续,海关凭广交会承办单位--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出具的证明文件(见附件)给予通关便利。 特此公告 附件: 广交会进境参展展览品证明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二○○七年十月八日 附件: 广交会进境参展展览品证明 ____________________(海关名): 兹有参加第_____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简称广交会)的进境展览品_____件(详见清单)需办理进境手续,现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前来办理,请予接洽并提供通关便利为谢! 特此证明 中国对外贸易中心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4号――关于海关凭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出具的证明文件给予通关便利的公告 商务部;海关总署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