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方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各部门、各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便于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操作,进一步明确部分机电产品的管理方式,现对部分机电产品的发证级别作出如下调整: 一、以下商品编码的产品由地方、部门机电办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84143090.90非电机驱动其他制冷设备用压缩机 84435912.10纺织用平网印花机 84435912.90其他平网印刷机 84771010.90其他注塑机 84798990.90本章其他未列名机器及机械器具 84807100.90其他塑料或橡胶用注模或压模 85219090.90其他视频信号录制或重放设备 85291090.10无线电话电报装置的天线 85291090.90其他无线电设备天线及其零件 85438920.90其他高、中频放大器 85438990.10飞行数据记录器、报告器 85438990.30模/数转换器 85438990.90其他未列名的电气设备及装置 90314900.90其他光学测量或检验仪器和器具 二、以下商品编码的旧机电产品由商务部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84431910平张纸进料式胶印机 84431990其他非平张纸进料式胶印机 三、取消85299090.90(编号8525至8528所列设备其他零件)的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措施。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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