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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科技部关于鼓励科技型企业“走出去”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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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科技部关于鼓励科技型企业“走出去”的若干意见


(商技发[2005]139号)



    科技型企业“走出去”是科技兴贸战略与“走出去”战略的有机结合,是“走出去”战略向高层次发展的标志,也是贯彻十六大精神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利用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为贯彻落实“走出去”战略,鼓励科技型企业“走出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利用国际科技资源,优化资源配置,依靠知识产权,拓宽发展空间。依靠科技型企业“走出去”,带动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关键设备、技术、劳务和技术服务的出口,利用国际科技资源,增强其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

  (二)工作目标

  以经贸为龙头、以科技为动力、以产业为基础、以有利于培育中国自己的跨国公司为工作目标。通过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科技型企业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推动我国企业加快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同时化解贸易摩擦,降低贸易风险,提高国际竞争力,带动商品和劳务出口。形成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实力的跨国公司和著名品牌,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科技型企业和高科技项目界定

  科技型企业“走出去”从事高科技项目时可享受本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一)科技型企业的界定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科技型企业:

  1、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2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5%以上。

  ――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3%以上。企业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收入的5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50%以上。

  (二)高科技项目的界定

  1、科技型企业在境外从事下述范围内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可认定为高科技项目。

  高新技术产品的范围以《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统计目录》为准。

  ――电子与信息技术

  ――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先进制造技术

  ――航空航天技术

  ――现代农业技术

  ――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环境保护新技术

  ――海洋工程技术

  ――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2、对未列入《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统计目录》的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由商务部会同科技部进行认定。

  三、科技型企业“走出去”方式

  科技型企业“走出去”是指上述科技型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投资办厂、设立研发中心、建立科技园、技术入股、跨国并购、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

  四、鼓励和支持政策措施

  (一)利用现有政策,加大对科技型企业“走出去”的扶持力度

  1、进一步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科技型企业出口的积极作用,按照出口信用保险政策的规定,对于高科技项目加快承保速度;结合保函业务,形成配套的支持系统;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可为科技型企业的高科技项目出口研究增加新的保险产品。

  2、由国家政策性金融、外汇、保险机构制定相关政策,对科技型企业承揽的境外重大承包工程项目给予资金优惠支持。

  3、研究制定鼓励和支持有优势的科技型企业在境外设立研究开发机构的优惠政策。

  4、在对外承包工程方面,在研究制定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经营资格标准时,向科技型企业适当倾斜。

  (二)根据受援国需求,通过援外推动科技型企业“走出去”

  1、通过援外物资出口渠道,向受援国提供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促进我国产品出口。

  2、通过优惠贷款支持,推动我国科技型企业出口高新技术产品,并鼓励其在发展中国家开展投资合作项目。

  3、通过举办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推广我国实用技术,进而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4、通过援建科技成套项目,带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和科技型企业“走出去”。

  (三)通过国家级科技计划支持科技型企业“走出去”

  1、对于已经“走出去”的科技型企业,在承担国家级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时,包括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重点科技攻关计划、火炬计划、科技兴贸计划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给予适当的倾斜支持。

  2、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对于已经“走出去”的科技型企业优先支持。

  (四)加强科技型企业“走出去”服务体系建设

  建设科技型企业“走出去”服务平台,鼓励和支持相关中介机构的发展,为科技型企业海外发展提供人才信息、法律咨询、翻译、报关、专利申报、展会服务、培训等综合服务,该类机构视同科技型中介机构。建立海外科技企业孵化器,为中小科技型企业在海外建立研究开发中心或创办科技型企业提供场地、政策、咨询等创业服务。经认定的海外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享受上述科技型企业“走出去”的优惠政策。

  五、鼓励科技型企业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

  科技型企业在海外设立研究开发机构,是指我国科技型企业独立或与境外企业、大学或科研机构在境外联合设立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建立专门的公共信息网络服务平台,集成对外贸易和投资、国际科技合作的有关信息资源,为科技型企业设立海外研发机构提供投资、研发、融资等信息咨询服务。充分发挥我国驻外使领馆的作用,加强对驻在国政策、技术和市场调研,为企业设立海外研发机构提供指导和帮助。

商务部
科技部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商务部、科技部关于鼓励科技型企业“走出去”的若干意见
商务部;科学技术部
商技发[2005]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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