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外派劳务行为 非法外派劳务行为主要包括:未经批准无证无照经营对外劳务合作的;以旅游、留学、研修、科技文化和友好交流、劳务咨询、劳务中介、提供劳务人员、代办签证等名义变相从事外派劳务的;发布虚假外派劳务广告的;变造、伪造、倒卖经营资格证书、公章、合同的;以外派劳务为名从事诈骗活动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商务主管都门通报的许可信息,核查、规范外派劳务企业的经营范围,依法配合商务主管部门查处无证经营违法行为,依法规范、查处取得许可但未办理相应经营范围变更的行为,依法查处虚假外派劳务广告。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犯罪的立案侦查,对情节严重的案件要加强查控,防止资产转移,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外事部门负责协调驻外使(领)馆配合商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提供非法外派劳务线索。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负责排查清理通过本部门管理的机构派出人员在境外务工的情况。 三、加强领导,务求实效 (一)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外派劳务违规违法行为损害群众利益,破坏社会稳定,影响政府形象,地方人民政府要从维护稳定、规范秩序、促进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成立清理整顿的专门机构,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商务部要切实负起主管部门的牵头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的指导、协助、敦促和检查。 (二)充分发动争依靠群众。商务部门要充分利用12312举报投诉公益电话,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商务、工商、公安、外事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互相通报非法活动线索。 (三)妥善处置境外劳务事件。商务部、外交部负责制订《防范和处置境外劳务事件的规定》,对各地人民政府和驻外使(领)馆提出指导意见,明确“谁对外签约,谁负责”和“属地”的原则,以及相关处置程序,强化预防和应急体系,落实管理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常态工作机制,及时妥善处置境外劳务事件。 (四)加强正面宣传。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类媒体,采取案例分析、新闻访谈、手机短信、编印宣传册等形式,普及防骗知识,提高群众防范能力。对违规违法的单位、企业和个人,要列入黑名单,在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系统(www.creditsys.gov.cn)进行公布。要广泛宣传对外劳务合作政策,便于人民群众通过正规渠道出境务工。 (五)强化监督检查。监察机关要对各地区和各部门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推卸和逃避责任、问题严重的地方和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商务部要会同外交部、公安部、监察部、交通运输部、国资委和工商总局成立联合督导组,组织对重点地区开展清理整顿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探索建立促进对外劳务合作规范发展的体制机制 地方人民政府要统筹对外劳务合作管理,促进和规范,并对本地区的对外劳务合作工作负责。商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资格标准,提高准入条件,强化外派劳务培训,建立外派劳务培训机构,研究制定国别导向目录,设立专项支持资金,加大信贷、保险、税收等的政策支持力度,研究建立专业外派劳务投诉援助机构和对外劳务合作商会,加强援助体系建设和行业自律。 各地人民政府要通过专项行动,总结经验教训,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措施,为抓紧制定对外劳务合作相关法律法规打下良好基础。 各地人民政府应在9月15日前,将本地区清理整顿工作情况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汇总后报国务院。 商务部 外交部 公安部 监察部 交通运输部 国资委 工商总局 二○○九年六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