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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商务部、文化部、广电总局等关于金融支持文化出口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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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文化部、广电总局等关于金融支持文化出口的指导意见


  
  文化贸易作为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发展潜力大,也是调整经济结构和繁荣文化市场的着力点。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促进我国文化贸易快速发展,扶持培育壮大文化企业,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核心竞争力的文化企业和重点项目,提升中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增强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现就利用金融手段支持文化出口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
  
  商务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进出口银行按照“各部门组织推荐,进出口银行独立审贷”的原则,发挥中央有关部委与地方主管部门的政策优势和组织优势,以及进出口银行总行与各营业机构的市场优势和资金优势,共同搭建文化、金融合作平台,以支持文化企业和项目“走出去”为重点,将支持文化产业 “走出去”与“引进来”相结合,全面支持文化贸易发展。
  
  二、支持范围
  
  (一)出口类企业和项目。符合商务部、外交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制定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条件,以及符合《文化部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扶持培育文化出口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合作协议》条件的文化出口项目。
  
  (二)进口类企业和项目。包括为促进文化企业技术升级而进行的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和关键技术与重大设备进口项目,以及高新技术改造传统文化产业、培植开发新兴文化业态的进口项目。
  
  (三)固定资产投资类企业和项目。包括文化(科技)产业园区建设项目,国内知名文化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国际会展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四)上述部门重点推荐的,符合进出口银行信贷政策的其它文化企业和项目。
  
  三、协调机制
  
  (一)协调促进机制。各省市商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加强协调与配合,积极落实国家发展文化贸易的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和扶持效应,积极研究适合文化贸易发展的管理与服务模式,为文化企业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企业和项目推荐机制。各省市商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积极向进出口银行推荐重点文化企业和项目,对所推荐的政府投资类项目或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库中的项目,进出口银行予以优先支持。
  
  (三)诚信共建机制。各省市商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积极推动文化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融资服务工作质量,配合进出口银行做好有关企业和项目的贷前调查、可行性研究、评价、论证、贷款审批和贷后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文化出口企业的融资能力,协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融资难题。
  
  (四)信息共享机制。地方各级商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与进出口银行各营业机构在产业政策、发展规划、企业和项目信息方面加强交流,共同开展文化和金融相关领域的合作调查和课题研究。
  
  四、金融服务
  
  (一)金融产品。进出口银行本着独立审贷的原则,为文化企业提供包括文化产品和服务(含动漫)出口信贷、旅游文化国际化贷款、国际会展服务设施建设贷款、境外投资贷款、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卖方信贷、进口信贷等信贷类业务产品以及结算、结售汇、贸易融资、对外担保、财务顾问等中间业务产品,以提供便捷全面的融资服务满足文化企业的多元化融资需求。其中,对文化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属于软件产品范围的动漫产品出口卖方信贷及部分进口信贷项目(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财政部等部门制定的《鼓励和支持进口的商品目录》内的商品)按人民银行的相关利率标准规定提供信贷支持。
  
  (二)担保方式。除文化企业所拥有的房产、土地等实物资产抵押外,进出口银行积极探索股权、股票、债券、存货、仓单、保单、出口退税、应收账款、知识产权质押以及由专业担保机构提供第三方担保等组合担保方式,以提高文化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
  
  (三)配套服务。进出口银行运用国别信息、国际市场信息、行业信息,为文化出口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提供信息支持,并提供投资和汇率等风险规避措施和理财建议,帮助企业规避投资和汇率等风险,实现资金的安全有效配置和运营。
  
  五、其它
  
  请各单位认真落实,有关事宜请与商务部(服务贸易司)、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新闻出版总署(对外交流与合作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开发与创新部)联系。
  
  
商务部
  文化部
  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中国进出口银行
  二〇〇九年四 月二十七日
商务部、文化部、广电总局等关于金融支持文化出口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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