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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中央编办关于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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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中央编办关于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商秩发〔2015〕4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近年来,各地坚持依法行政,围绕营商环境突出问题,在强化商务领域执法监管,积极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规范商务执法行为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同时,一些地方仍存在监管职责分散,执法力量薄弱,保障条件匮乏等问题,一些民生领域执法缺位、不到位等问题仍较突出。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国发〔2015〕49号)的要求,经研究,确定在部分地区(名单附后)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推进商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是商务系统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多个领域肩负着重要监管执法职责,随着商务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执法任务将日益繁重。但目前商务执法工作远滞后于实际需要,也与权责法定、执法严明的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尚有一定差距。各地须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理念,切实增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意识,充分认清商务执法的专业性、特殊性与不可或缺性,明确商务执法在整体商务工作中的功能定位,把做好改革试点工作作为当前商务工作大事,切实抓好、抓实。

  二、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试点目的。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行重点领域内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的要求,有效整合商务领域执法职能,统一并加强商务执法力量,科学、合规设置执法层级,提高商务系统依法行政和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初步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边界清晰、保障有力、运转高效的商务行政执法体制。
  (二)试点范围。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拍卖、典当、商业特许经营、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等领域纳入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范围。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结合实际进行更大范围的综合执法。基础较好、条件相对成熟的非试点地区参照试点地区工作要求推进相关工作。
  (三)梳理执法职责。依据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按照职责法定、统一规范的原则,系统梳理应依法承担的监管执法职责。纵向上理顺省、市、县三级执法职责;横向上理清与有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已开展商务综合执法改革试点的地区要做好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工作。
  (四)整合执法职能。将分散的商务行政执法职能进行集中整合,探索适合当地的有效执法模式,并建立行政管理职能与行政执法职能间的衔接配合机制。已将商务执法职责明确交由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其他部门承担的,要加强协调与配合,确保商务执法职责落地。
  (五)规范执法行为。优化执法流程,细化执法标准。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加强执法监督与信息公开,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明确统一承担商务执法职责的机构,并加大支持力度,充实必要力量。确保改革过程中执法人员的相对稳定性与工作连续性。
  (六)加强执法协作。加强商务执法跨区域协作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建立部门间监管执法信息共享、案情通报制度,发挥联合执法作用。健全举报投诉服务网络体系,完善商务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明确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对法定检查事项,推广随机抽查。

  三、切实做好组织实施
  试点工作在各地党委、政府领导下进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主动与机构编制等部门沟通对接,并研究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发挥省级部门牵头抓总和承上启下作用,加强全过程跟踪督导,强化各试点地区主体责任。
  试点省(市)于2016年1月底前将试点地区工作实施方案报至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并于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工作进展。试点工作在2016年底结束。商务部与中央编办将适时组织督查考核。
  附件: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地区名单

商务部
中央编办
2015年12月24日


  附件

  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地区名单


  北京市、山西省(忻州市)、黑龙江省(大庆市)、江苏省(徐州市)、安徽省(蚌埠市)、福建省(福州市)、河南省(鹤壁市)、湖北省(荆门市)、广东省(广州市)、贵州省(贵阳市)

商务部、中央编办关于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商秩发[2015]4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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