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第一财税网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移动互联网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移动端触屏版微信公众号(含服务号订阅号)、微博头条号抖音百家号支付宝生活号App,点击进入:1秒扫码

税务


商务部2010年第56号公告--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终裁公告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商务部2010年第56号公告--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终裁公告


  
  
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终裁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9年3月24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该产品现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349990、38249099。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0年1月4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做出终裁决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经过调查,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调查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做出决定,自2010年9月24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征收反倾销税。
  本案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349990、38249099。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
  被调查产品名称: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包括3种产品,即5'-肌苷酸二钠、5'-鸟苷酸二钠和呈味核苷酸二钠,分别可简称为imp、gmp和i加g (英文分别为disodium 5'-inosinate、disodium 5'-guanylate和disodium 5'-ribonucleotide)。被调查产品范围不包括同属于核苷酸类的腺苷酸(5’-amp)、胞苷酸(5’-cmp)、尿苷酸(5’-ump)及三磷酸腺苷(atp)等核酸类产品。
  产品种类:食品添加剂
  产品描述:(一)关于5'-肌苷酸二钠。其分子式为c10h11n4na2o8p·7.5h2o(不含水分子的化学分子式为:c10h11n4na2o8p),分子量为527.25(不含水分子的分子量为392.17),结构式为 (略)
  (二)关于5'-鸟苷酸二钠。其分子式为c10h12n5na2o8p·7h2o(不含水分子的化学分子式为:c10h12n5na2 o8p),分子量为533.26(不含水分子的分子量为407.19),结构式为(略)
  (三)关于呈味核苷酸二钠(即i加g)。其中含有不低于97%、不高于102%的c10h11n4na2o8p和c10h12n5na2o8p当量。imp和gmp在i加g中所占的比例在48%和52%之间。
  物理化学特征:imp、gmp和i加g均为无色或白色的结晶或白色粉末;ph值均在7.0-8.5之间;均易溶于水,微溶于乙醇,几乎不溶于乙醚。
  主要用途:食品增鲜剂,用于味精、鸡精、酱油等调味品中以提高鲜度。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印度尼西亚公司

 

1

印度尼西亚希杰集团(pt. cheil jedang indonesia)

6.30%

2

麒麟味元食品公司(pt. kirin miwon foods)

6.90%

3

其他印度尼西亚公司(all others)

29.70%


  
  

泰国公司

 

1

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ajinomoto co.,(thailand)ltd)

4.80%

2

其他泰国公司(all others)

29.70%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0年9月2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10年1月5日起至2010年9月24日(含2010年9月24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10年9月24日起5年。

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复审。
  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公告自2010年9月24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品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9年3月24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该产品现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349990、38249099。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0年1月4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存在倾销,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调查结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做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立案通知。
  1.立案
  2009年2月1日,调查机关正式收到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年3月24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
  2.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国内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分别通知了印度尼西亚和泰国驻中国大使馆。
  2009年3月24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印度尼西亚和泰国驻中国大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其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外企业。
  (二)初步调查。
  1.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 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印度尼西亚希杰集团(pt. cheil jedang indonesia)、印度尼西亚麒麟味元食品公司(pt. kirin miwon foods)和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ajinomoto co., (thailand) ltd.)3家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
  (2) 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调查机关向应诉的国外生产商和申请书中列名的国外生产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印度尼西亚希杰集团、印度尼西亚麒麟味元食品公司和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递交的有关倾销部分问卷的答卷。
  在随后的调查进程中,调查机关针对公司递交的倾销部分原始答卷中存在的问题,向印度尼西亚希杰集团、印度尼西亚麒麟味元食品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了补充答卷。
  (3)相关利害关系方的评论
  在调查过程中,调查机关收到了印度尼西亚外贸部及泰国外贸部就本案提出的评论意见,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对两国政府所提评论意见给予了充分考虑。此外,调查机关还收到了下游企业提出的评论意见,反映了国内供需缺口和市场价格快速上涨的问题。

2.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初步调查
  (1)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2009年3月24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参加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2009年4月13日,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期截止,调查机关共收到有效登记材料6份,分别为国内生产者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外(地区)生产者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印度尼西亚麒麟味元食品公司、印度尼西亚希杰集团;国内进口商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和上海东索贸易有限公司。经审查,调查机关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登记。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9年4月27日,调查机关成立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并于当日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发布《关于成立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年4月13日向已知的国内生产者、进口商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在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调查机关共收回调查问卷答卷5份,分别为国内生产者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1份,国内进口商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和上海东索贸易有限公司提交的《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2份,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印度尼西亚麒麟味元食品公司提交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2份。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印度尼西亚希杰集团未提交调查问卷答卷。
  经审查,国内进口商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和上海东索贸易有限公司未按调查问卷要求提供完整的答卷信息,且未说明不能提供完整答卷信息的理由。调查机关对其答卷中的有效部分给予了考虑。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听取了利害关系方就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有关事项的意见陈述。2009年4月21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关于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业反倾销陈述会的申请》。调查机关于2009年4月22日发出《关于听取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国内产业意见陈述的通知》。2009年4月29日,调查机关召开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听取了申请人就本案相关背景情况、提起申请的主要理由及与本案产业损害调查相关问题的陈述,陈述会后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核苷酸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陈述会材料》。
  2009年10月16日,应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调查机关听取了该公司的意见陈述。
  (5)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2009年6月10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对应诉方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问卷的评论》、《申请人对应诉方麒麟味元食品公司问卷的评论》、《申请人对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的评论》和《申请人对上海东索贸易有限公司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的评论》。
  2009年7月3日,调查机关收到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终止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调查的请求》。
  2009年7月9日,调查机关收到麒麟味元食品公司提交的《关于终止核苷酸食品添加剂反倾销调查的请求》。
  2009年8月25日,调查机关收到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被调查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无损害抗辩意见书》。
  2009年9月10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对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核苷酸食品添加剂反倾销调查的请求的评论》和《对麒麟味元食品公司关于终止核苷酸食品添加剂反倾销调查的请求的评论》。
  2009年9月11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对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被调查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无损害抗辩意见书的评论》。
  2009年9月14日,调查机关收到麒麟味元食品公司提交的《关于被调查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无损害抗辩意见书》。
  (6)初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09年6月30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实地核查的通知》。2009年7月13日,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人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初裁前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书和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中提供的信息和公司财务数据等情况进行了核查,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核查结束后,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的修正》。

(三)初裁决定及公告。
  2010年1月4日,调查机关发布了本案的初裁决定,认定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存在倾销,并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初裁决定结果,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自2010年1月5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应的保证金。
  (四)延期公告
  2010年3月18日,调查机关发布延期公告,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六个月,即调查期限截止日期为2010年9月24日。
  (五)初裁后的继续调查。
  1.对倾销和倾销幅度继续调查
  (1)进一步调查和搜集证据
  根据初裁决定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裁决定发布之日起20天之内可以就初裁决定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同时,本案初裁决定后,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初裁决定中计算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给予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调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本案申请企业对初裁决定的书面评论,以及印度尼西亚希杰集团、印度尼西亚麒麟味元食品公司和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对初裁及倾销幅度披露的书面评论。调查机关将上述评论意见的公开版本向各利害关系方进行了披露。
  (2)实地核查
  为进一步核实各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组成实地核查小组,于2010年1月赴印度尼西亚希杰集团、印度尼西亚麒麟味元食品公司和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等应诉公司所在地进行了实地核查。
  核查期间,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核查小组全面核查了上述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对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调查,并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
  实地核查结束后,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将核查情况向接受核查的各公司进行了披露。
  (3)最终裁定前的信息披露
  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涉案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计算其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2.对损害和损害程度的进一步调查
  (1)接收利害关系方对初步裁定的评论意见
  自初步裁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调查机关收到国内产业申请人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人对商务部关于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的评论意见》和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产业损害初步裁定评论意见》。在初步裁定公告限定的时间内,其他利害关系方未提交对本案初步裁定的评论意见。
  (2)终裁前实地核查
  2010年1月19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终裁前实地核查的通知》。2010年1月25日,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人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终裁前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听取了该企业对本案初步裁定的意见陈述并对本案终裁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查。2010年2月1日,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初裁后的汇报》。
  (3)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2010年1月28日,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太太乐对于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初裁的评论》。
  2010年2月1日,申请人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申请人关于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产业损害初步裁定评论意见的评论意见》。
  2010年2月8日,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终止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调查的再次请求》。
  2010年2月20日,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裁决所依据的基本事实披露的评论意见》。

(4)召开上下游企业意见陈述会
  2010年1月19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召开核苷酸反倾销案上下游企业意见陈述会的通知》。2010年1月28日,调查机关召开本案上下游企业意见陈述会, 本案申请人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等13家下游企业和经销商参加了此次会议。
  (5)公开信息及终裁前信息披露
  根据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关于公开信息及送交公开信息查阅室的规定,调查机关将调查过程中收到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有关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的规定,2010年2月10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披露的通知》。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调查问卷答卷及所附证据材料、实地核查结果和各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二、关于被调查产品
  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确定的本案调查范围及被调查产品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
  被调查产品名称: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包括3种产品,即5'-肌苷酸二钠、5'-鸟苷酸二钠和呈味核苷酸二钠,分别可简称为imp、gmp和i加g (英文分别为disodium 5'-inosinate、disodium 5'-guanylate和disodium 5'-ribonucleotide)。被调查产品范围不包括同属于核苷酸类的腺苷酸(5’-amp)、胞苷酸(5’-cmp)、尿苷酸(5’-ump)及三磷酸腺苷(atp)等核酸类产品。
  产品种类:食品添加剂
  产品描述:(一)关于5'-肌苷酸二钠。其分子式为c10h11n4na2o8p·7.5h2o(不含水分子的化学分子式为:c10h11n4na2o8p),分子量为527.25(不含水分子的分子量为392.17),结构式为(略)
  (二)关于5'-鸟苷酸二钠。其分子式为c10h12n5na2o8p·7h2o(不含水分子的化学分子式为:c10h12n5na2 o8p),分子量为533.26(不含水分子的分子量为407.19),结构式为(略)
  (三)关于呈味核苷酸二钠(即i加g)。其中含有不低于97%、不高于102%的c10h11n4na2o8p和c10h12n5na2o8p当量。imp和gmp在i加g中所占的比例在48%和52%之间。
  物理化学特征:imp、gmp和i加g均为无色或白色的结晶或白色粉末;ph值均在7.0-8.5之间;均易溶于水,微溶于乙醇,几乎不溶于乙醚。
  主要用途:食品增鲜剂,用于味精、鸡精、酱油等调味品中以提高鲜度。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349990、38249099。
  三、中国同类产品和中国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十一条关于同类产品认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国内生产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和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产品的可替代性、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销售渠道、价格等因素进行了考察,调查证据显示:
  1.国内生产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与被调查产品的分子式、化学结构式相同,两者外观相同,均为无色或白色结晶或结晶性粉末,有特殊鲜味,易溶于水,微溶于乙醇,几乎不溶于乙醚。基本的物理和化学特性方面无明显区别,呈味特性等主要技术指标相同或类似。包装基本相同,均为箱装或桶装。运输条件基本相同。
  上海东索贸易有限公司在其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公开版)中提出,国内同类产品质量没有被调查产品质量高,但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实地核查过程中,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由广东省肇庆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调查机关抽查了该企业部分批次产品的企业内部成品检验报告书。经核实,调查机关认定,国内生产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食品添加剂呈味核苷酸二钠和5’-鸟苷酸二钠(qb/t 2845-2007和qb/2846-2007),同时符合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下属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发布的食品添加剂标准纲要,质量与被调查产品无明显差异。实地核查过程中,调查机关抽调了产业损害调查期内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顾客满意度调查表,上海东索贸易有限公司在其调查表中对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质量表示比较满意。

调查机关认为,上海东索贸易有限公司仅提出主张,但并未提供国内同类产品质量不如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客观的、充分的、可供核实的证据,也未就国内同类产品与被调查产品质量差异的具体方面进行说明,调查机关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2.生产工艺流程
  由于广东肇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和印度尼西亚麒麟味元公司在调查问卷答卷中均提出对生产工艺的保密申请,调查机关接受了其保密申请,本裁决中将不就生产工艺流程做具体表述。现有证据显示,国内生产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与被调查产品使用的原材料和生产原理相同,均是以葡萄糖为原料,用微生物发酵进行生产。虽然在某些工艺流程阶段存在一定差别,但生产原理相同,最终产品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等方面无明显差异,相互之间直接竞争并可相互替代。
  3.产品用途、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销售渠道及价格等
  现有证据显示,国内生产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与被调查产品用途相同,均主要用于食品增鲜剂,用于味精、鸡精、酱油等调味品中以提高鲜度。国内生产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与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均主要通过直销、分销或代理等形式。销售市场区域基本相同,均主要分布在华南、华东、华中和西南地区。客户群体基本相同,部分国内用户既使用国内生产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又使用被调查产品,二者可以相互替代。国内生产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价格总体的变化趋势与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总体的变化趋势基本一致。
  综合以上因素,调查机关认定,虽然被调查产品和国内生产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在某些工艺流程阶段存在一定差别,但二者之间基本的物理特征和化学特性无明显区别,产品外观、包装、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市场区域、客户群体、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等方面基本相同,价格总体变化趋势基本一致,具有可替代性。因此,国内生产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初步裁定公告后,各利害关系方未对此问题再次提出评论意见,调查机关维持初步裁定结论。
  (二)国内产业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本案国内产业的范围进行了审查。
  现有证据显示,调查期内,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主要部分,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可以代表国内产业。本案裁决所依据的国内产业数据,除特别说明者外,均来自以上特定的国内生产者。
  四、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印度尼西亚公司
  印度尼西亚希杰集团
  (pt. cheil jedang indonesia)
  1.正常价值
  该公司在答卷中称其出口中国的被调查产品与在国内销售的同类产品在物理特性和化学性能上一致并提供了产品型号的划分方法。经过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时的认定,接受该公司关于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相似性的主张以及产品型号的划分方法。
  初裁后,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国内销售的情况进行了进一步审查。
  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全部通过非关联分销商进行,且各型号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出口中国销售数量的比例均超过了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要求。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调查期内生产成本、费用和利润情况。该公司报告其生产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部分原材料为关联采购。通过实地核查,调查机关认定该公司原材料的关联购买价格可以反映正常市场交易状况,决定维持初裁时的认定,接受该公司填报的调查期内生产成本、费用和利润数据。
  根据实地核查中核实的成本数据,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国内销售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经过审查,调查机关发现部分型号产品低于成本销售的数量比例超过了20%,调查机关对这些低于成本的销售进行了审查,决定在计算正常价值时排除其中低于成本且不能在合理时间内收回成本的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依据排除该公司非正常贸易过程交易后的国内销售交易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初裁后,调查机关进一步审查了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情况。
  在调查期内,该公司通过四种渠道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一是直接销售给非关联客户;二是通过位于第三国(地区)的关联贸易商销售给中国客户;三是通过位于上海的关联贸易商销售给非关联客户;四是销售给中国关联公司,简单加工后转售给非关联客户。
  对于通过第一种渠道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交易,调查机关在初裁中采用该公司销售给非关联中国客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通过第二种渠道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交易,调查机关在初裁中采用第三国(地区)关联贸易商销售给中国客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销售给上海关联贸易商后转售给中国非关联客户的交易,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销售给关联贸易商的出口价格因关联关系的影响而不能反映正常交易价格,在初裁中决定以上海关联贸易商销售给中国非关联客户的价格为基础推定出口价格。
  对于销售给中国关联公司加工转售的交易,该公司答卷中称,中国关联公司仅对被调查产品进行简单混合加工后转售。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出售给关联公司的出口价格因关联关系的影响而不能反映正常交易价格,决定暂以中国关联公司加工转售的价格为基础推定出口价格。
  在初裁后的进一步调查和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对出口销售情况进行了审查和核实,决定在终裁时维持初裁中对上述出口价格的认定方法。
  3.调整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正常价值部分
  初裁中,调查机关对正常价值部分的调整项目进行了审查,根据该公司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暂接受了该公司关于内陆运费、内陆保险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等项目的调整。
  通过实地核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关于正常价值的上述调整项目真实完整,决定维持初裁时的认定,根据上述项目对正常价值进行了调整。
  (2)出口价格部分
  初裁中,调查机关根据该公司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暂接受了该公司内陆运费、国际运费、国际保费、港口装卸、包装费用、信用费用、报关代理费等项目的调整主张。
  通过实地核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关于出口价格的上述调整项目真实完整,决定维持初裁时的认定,根据上述项目对出口价格进行了调整。
  对于该公司销售给中国关联贸易商后转售给中国非关联客户的交易,初裁中,调查机关根据该公司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对出口价格进行了调整,扣减了进口环节的关税等直接费用、中国关联贸易商转售所发生的利润及其他费用等。初裁后,有关利害关系方未就上述调整方法做出评论,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的调整方法。
  对于该公司销售给中国关联公司加工后转售给非关联客户的交易,初裁时,调查机关在中国关联公司转售价格的基础上扣除了加工费用及加工中添加的原材料的成本,同时根据该公司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对进口环节的关税等直接费用、中国关联公司转售的销售、管理和财务费用及利润等进行了扣减。初裁后,有关利害关系方未就上述调整方法做出评论,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的调整方法。关于加工中所添加的原材料的成本,初裁中由于该公司未按调查机关要求提供相关生产成本明细,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得的事实确定了该项原材料的成本。经过实地核查,调查机关核实了有关原材料的生产成本,决定按照中国关联公司会计记录中该原材料的生产成本进行扣减。此外,关于中国关联公司的财务费用,经过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其中“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等与被调查产品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并据此重新计算了相关费用和利润情况。
  麒麟味元食品公司
  (pt. kirin miwon foods)
  1.正常价值
  该公司在答卷中称其出口中国的被调查产品与在国内销售的同类产品系完全相同的产品,不存在差异,且产品均未划分型号。经过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中的决定,接受该公司关于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的相似性以及无型号划分的主张。
  初裁后,调查机关进一步审查了该公司国内销售的情况。
  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全部为关联交易。初裁中,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的销售。经过实地核查,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不能反映正常的市场状况,决定维持初裁时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决定采用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的方法确定该公司的正常价值。

关于确定该公司正常价值所使用的生产成本,实地核查中该公司提供了成本受投产影响的相关证据材料,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接受该公司填报的调整投产影响后的成本数据。关于合理费用,通过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决定从财务费用中扣除“其他损失”、“其他收入”等与被调查产品没有相关性的费用,同时将未分摊入被调查产品的广告费用按销售收入比例分摊入被调查产品,并据此重新计算了被调查产品的费用和利润情况。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情况。
  在调查期内,该公司通过位于第三国的关联贸易商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采用第三国关联贸易商与中国非关联客户之间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在初裁后的进一步调查和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对出口销售情况进行了审查和核实,决定在终裁时维持初裁中对出口价格的认定方法。
  3.调整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正常价值部分
  在采用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的方法确定正常价值时,销售费用部分仅采用了间接费用数据。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不再进行直接销售费用项目的调整。初裁后,有关利害关系方未就此提出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时的认定方法。
  (2)出口价格部分
  初裁中,调查机关接受了该公司关于内陆运费、售前仓储费用、港口装卸费、国际运输费、国际保险费、佣金以及信用费用等项目的调整。通过实地核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关于出口价格的上述调整项目真实完整,决定维持初裁时的认定,根据上述项目对出口价格进行了调整。
  其他印度尼西亚公司
  对于其他未应诉未提交答卷的印度尼西亚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裁定。
  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
  (ajinomoto co., (thailand) ltd.)
  1、正常价值
  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该公司在泰国国内只生产i+g,和出口中国的i+g在所有方面均相同,不存在其它型号的划分。调查机关经实地核查后认为,答卷符合企业产品的实际生产和销售情况,接受该公司关于同类产品和被调查产品的相似性以及无型号划分的主张。
  初裁后,调查机关进一步审查了该公司在泰国国内的销售量。经实地核查销售资料,在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量占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比例超过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初裁后,调查机关继续调查了该公司成本费用情况。
  经实地核查,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报送的成本项目和数据处理符合当地公认会计原则,并与生产和销售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相关。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认定,接受该公司报告的倾销调查期内生产成本项目和数据。
  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接受了该公司报送的销售费用,并根据公司的销售收入比例重新调整管理费用。经初裁后的进一步调查和实地核查,调查机关认为初裁认定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因此在终裁中维持初裁决定;在初裁中,由于与被调查产品生产经营无关,调查机关没有接受在财务费用中列支的股利收入,经初裁后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认定;初裁中,调查机关没有接受在财务费用中列支的其他收入项目,经初裁后的进一步调查和实地核查,调查机关认为,企业在财务费用中列支的其他收入和其他支出项目均与生产和销售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无关,因此,在终裁中不予接受。
  调查机关根据净成本对其国内销售进行了低于成本测试,低于成本销售的比例超过20%。调查机关决定采用高于调查期成本的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初裁后,调查机关进一步审查了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
  该公司在调查期内通过以下渠道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直接或通过位于第三国(地区)的关联贸易商销售给中国非关联用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对于该公司直接对中国非关联用户的出口,决定采用其与中国非关联用户之间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通过关联贸易商转售至中国非关联用户的交易,调查机关采用该公司关联贸易商与中国非关联客户之间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正常价值部分
  经初裁后的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接受该公司提出的内陆运费、和信用费用的调整主张。
  对于在初裁中未接受的担保费用和广告费用的调整项目,调查机关经进一步调查后认为,没有证据表明这两项费用与销售定价直接相关,因此,决定维持初裁决定。
  对于在初裁中未接受的佣金调整,调查机关经进一步调查认为,该佣金并没有实际发生,只是公司虚拟贸易水平不同而进行的人为调整,因此,决定维持初裁决定。
  对于在初裁中未接受的增值税调整,调查机关经进一步调查认为,增值税为价外税,两国增值税税率的不同不会对公平比较产生影响,因此,决定维持初裁认定。
  (2)出口价格部分
  经初裁后的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接受该公司关于内陆运费、信用费用、佣金、国际运费、国际保险费用、港口装卸费用、报关代理费用等调整。
  通过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发现,位于第三国(地区)的关联贸易商决定对中国的出口定价并承担港口物流工作,为体现与内销在同一贸易水平的公平比较,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增加调整关联贸易商发生的间接费用和利润。
  对于在初裁中未接受的广告费用调整和信用费用负值的调整项目,调查机关经进一步调查认为,没有证据表明这些费用与销售定价直接相关,因此,决定维持初裁决定。
  其他泰国公司
  对于其他未应诉未提交答卷的泰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裁定。
  (二)价格比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了比较。调查机关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将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三)倾销幅度。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印度尼西亚公司

 

1

印度尼西亚希杰集团

(pt. cheil jedang indonesia)

6.3%

2

麒麟味元食品公司

(pt. kirin miwon foods)

6.9%

3

其他印度尼西亚公司

(all others)

29.7%


  
  

泰国公司

 

1

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

(ajinomoto co., (thailand) ltd.)

4.8%

2

其他泰国公司

(all others)

29.7%


  五、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累积评估的适当性。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九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考察了相关证据后认为:
  1.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和进口量不属于微量或可忽略不计
  调查期内,来自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占国内总进口量的比例均超过3%,且被诉倾销幅度均在2%以上。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九条规定,不属于法律规定微量或可以忽略不计的范围。
  2.被调查产品之间以及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相互竞争,且竞争条件基本相同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之间及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进行了调查。虽然被调查产品之间及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在某些工艺流程阶段存在一定差别,但它们之间基本的物理特征和化学特性无明显区别,产品外观、包装、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市场区域、客户群体、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等方面基本相同,价格总体变化趋势基本一致,具有可替代性,在国内市场上同时出现,存在相互竞争关系,竞争条件基本相同。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调查机关认定,对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二)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及所占国内市场份额。
  1.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
  现有证据显示,调查期内,来自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2005年为1451.79吨;2006年为3229.09吨,比2005年增长122.42%;2007年为5746.08吨,比2006年增长77.95%;2008年1-9月为1943.82吨,比上年同期下降56.91%。2005年-2007年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年平均增长98.95%,呈持续快速增长趋势;2008年1-9月,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与上年同期相比有所下降,但仍超过调查期初2005年全年的进口数量。上述数据表明,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量总体呈上升趋势。
  2.被调查产品在国内市场所占的份额
  现有证据显示,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2006年比2005年上升25.69个百分点,2007年比2006年上升8.40个百分点,2008年1-9月比上年同期有较大幅度下降。上述数据表明,2005年-2007年,被调查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较大,且呈持续快速增长趋势;2008年1-9月,被调查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与上年同期相比虽有较大幅度下降,但仍处于较高水平。

(三)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及其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1.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
  现有证据显示,调查期内,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2005年为63089.95元/吨;2006年为68515.86元/吨,比2005年上升8.60%;2007年为63035.45元/吨,比2006年下降8.00%;2008年1-9月为61154.05元/吨,比上年同期下降3.53%。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呈先升后降趋势。2005年-2006年,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呈上升趋势。2007年以来,被调查产品价格下降明显,2008年1-9月比上年同期下降3.53%,处于调查期内最低水平。
  2.国内同类产品价格
  现有证据显示,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2006年比2005年上升1.50%;2007年比2006年下降2.25%;2008年1-9月比上年同期上升2.16%。
  调查机关注意到, 2005年-2007年,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呈先升后降趋势,与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变化趋势基本相同。2005年-2006年,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呈上升趋势。2007年,受被调查产品价格下降影响,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呈下降趋势。2008年1-9月,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在成本上涨的压力下虽略有上升,但上升幅度与单位销售成本上升幅度基本持平,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与单位销售成本间的空间并未产生明显变化,国内同类产品的获利空间与2007年基本持平,并未出现实质性变化。
  3.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现有证据显示,调查期内,来自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被调查产品价格呈先升后降趋势,2007年以来,被调查产品价格下降明显,2007年比2006年下降8.00%,2008年1-9月比上年同期下降3.53%,处于调查期内最低水平。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2005年-2007年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年平均增长98.95%, 2008年1-9月被调查产品进口量仍超过调查期初2005年全年的进口总量。2005年-2007年,被调查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较大,且呈持续快速增长趋势;2008年1-9月,被调查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与上年同期相比虽有所下降,但仍处于较高水平。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调查机关认为,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以总体上升的进口数量和处于较高水平的国内市场份额,其价格变化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具有重大影响。2005年-2007年,被调查产品的价格先升后降,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产生明显压低作用。2008年1-9月,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在成本压力下虽有小幅上升,但同期被调查产品价格继续下降,被调查产品价格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抑制作用。
  (四) 关于进口数据问题。
  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和麒麟味元食品公司在其调查问卷答卷(公开版)和评论意见中提出,根据立案公告,本案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349990(2006年5月12日前为29349930)、38249090(2008年为38249099)。上述税则号下,除被调查产品以外,还包括其他产品,中国海关没有单独统计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金额,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供了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和进口金额,并据此计算进口价格,但对推算方法申请保密。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和麒麟味元食品公司认为,推算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和进口金额所依据的方法本身并不涉及申请人的情报信息或商业秘密,申请书中保密处理的作法妨碍了利害关系方对申请人推算方法的准确性做进一步评论。br /  2009年6月10日,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申请人对应诉方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问卷的评论》、《申请人对应诉方麒麟味元食品公司问卷的评论》。2009年9月10日,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核苷酸食品添加剂反倾销调查的请求的评论》和《对麒麟味元食品公司关于终止核苷酸食品添加剂反倾销调查的请求的评论》。针对上述问题,申请人认为:
  第一、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人为了避免资料泄露产生的不利影响而对于保密信息的处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二、申请人在对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进行筛选时,主要依据的是价格。关于申请人推算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方法的非保密概要,申请人已在《申请书公开文本》中以非保密概要的形式披露了有关信息。
  第三、2009年6月10日,申请人在其提交的《申请人对应诉方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问卷的评论》、《申请人对应诉方麒麟味元食品公司问卷的评论》(附件)中对于申请人推算被调查产品数量和金额所依据的方法以及国内产业相关指标变化趋势情况进行公开披露。2009年9月10日,申请人在其《对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核苷酸食品添加剂反倾销调查的请求的评论》(附件)和《对麒麟味元食品公司关于终止核苷酸食品添加剂反倾销调查的请求的评论》(附件)中再次就调查期内印度尼西亚和泰国向中国出口的核苷酸食品添加剂产品海关逐笔交易数据进行了公开披露。

调查机关注意到,各利害关系方在随后的评论意见中未再就申请人披露的推算被调查产品数量和金额所依据的方法和数据基础提出评论意见和证据材料。
  综合考虑上述意见和理由,调查机关认为,根据《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评论意见及所披露的信息,回答了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和麒麟味元食品公司在调查问卷答卷中提出的问题,其结论是可以接受的。虽然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和麒麟味元食品公司在调查问卷答卷和评论意见中对进口数据的推算方法提出质疑,但其并未向调查机关提供可供采信的方法和证据材料,在申请人披露推算被调查产品数量和金额所依据的方法和数据基础后,各利害关系方在随后的评论意见中未再就此提出评论意见和证据材料。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被调查产品进口相关数据是目前为止调查机关可获得的最佳信息。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裁决中被调查产品进口相关数据采用申请人提供的数据。
  初步裁定公告后,各利害关系方在对于初步裁定的评论意见中未再就申请人披露的推算被调查产品数量和金额所依据的方法和数据基础提出评论意见和证据材料,也未就调查机关对于本案被调查产品进口相关数据的认定提出评论意见,调查机关维持初步裁定结论。
  (五)国内产业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评估。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八条及《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五条和第七条等规定,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影响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调查显示:
  1. 表观消费量
  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表观消费量2006年比2005年增长12.73%,2007年比2006年增长53.23%,2008年1-9月比上年同期增长26.32%,2005年-2007年年均增长31.43%。
  2. 产能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2006年比2005年增长7.41%,2007年比2006年增长6.90%,2008年1-9月比上年同期增长3.23%,2005年-2007年年均增长7.15%。
  3. 产量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2006年比2005年增长10.76%,2007年比2006年增长2.32%,2008年1-9月比上年同期增长5.01%,2005年-2007年年均增长6.46%。
  4. 销售量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2006年比2005年增长16.25%,2007年比2006年下降8.08%,2008年1-9月比上年期增长24.49%,2005年-2007年年均增长3.37%。
  5. 市场份额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2006年比2005年上升4.01个百分点,2007年比2006年下降20.44个百分点,2008年1-9月比上年同期上升1.57个百分点。
  6. 销售价格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2006年比2005年上升1.50%,2007年比2006年下降2.25%,2008年1-9月比上年同期上升2.16%,2005年-2007年年均下降0.39%。
  7. 销售收入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2006年比2005年增长18.57%,2007年比2006年下降10.73%,2008年1-9月比上年同期增长28.11%,2005年-2007年年均增长2.88%。
  销售收入的变化是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共同作用的结果。现有证据显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2008年1-9月与上年同期相比,销售数量增长24.49%,销售价格上升2.16%,销售数量的增长是造成销售收入增长的主要原因。
  8. 利润
  味之素(泰国)股份公司和麒麟味元食品公司在其提交的《关于被调查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无损害抗辩意见书》(公开版)中提出,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所述调查期内2005年-2007年同类产品利润连续亏损,2008年1-9月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虽较上年同期有所上升,但利润仍呈负增长,继续亏损的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
  味之素(泰国)股份公司和麒麟味元食品公司根据申请人披露的上市公司年报和期中报告中调味品制造业数据进行了估算,认为申请人2006年和2008年同类产品应为盈利,2005年和2007年虽然亏损 ,但亏损比例很小。味之素(泰国)股份公司和麒麟味元食品公司认为,申请人期间费用过高是导致其2005年和2007年亏损以及2006年和2008年利润水平不高的主要原因。
  调查机关对味之素(泰国)股份公司和麒麟味元食品公司的上述评论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现有证据显示,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毛利润2006年比2005年增长58.51%,2007年比2006年下降33.93%,2008年1-9月比上年同期增长34.40%。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毛利率2006年比2005年上升6.81个百分点,2007年比2006年下降7.03个百分点,2008年1-9月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单位毛利润2006年比2005年增长39.71%,2007年比2006年下降25.66%,2008年1-9月比上年同期略有增长。2008年1-9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毛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34.40%,但毛利率和单位毛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基本持平,毛利率与单位毛利润的增长幅度远远低于毛利润的增长幅度。

调查机关认为,由于成本上涨等因素的作用,2008年1-9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利润水平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
  9. 投资收益率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2006年比2005年上升6.76个百分点,2007年比2006年下降3.60个百分点,2008年1-9月比上年同期略有上升。
  10. 开工率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2006年比2005年上升2.77个百分点,2007年比2006年下降3.91个百分点,2008年1-9月比上年同期上升1.47个百分点。
  11. 就业人数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2006年比2005年增加5.50%,2007年与2006年基本持平,2008年1-9月比上年同期增加4.61%。
  12. 劳动生产率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2006年比2005年提高4.98%,2007年比2006年提高1.94%,2008年1-9月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
  13. 人均工资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人均工资2006年比2005年增加11.68%,2007年比2006年下降11.56%,2008年1-9月比上年同期增加4.41%。
  14. 期末库存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2006年比2005年下降13.05%,2007年比2006年增加173.76%,2008年1-9月比上年同期下降33.25%。
  15.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2006年比2005年有较大幅度增长,2007年比2006年减少46.93%,2008年1-9月比上年同期增加52.93%。
  16. 投融资能力
  调查期内,尽管国内产业产能扩大,但由于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盈利能力先升后降,并处于调查期内较低水平,企业投融资能力开始出现下降。实地核查过程中,国内产业向调查机关提供的部分银行信用等级证据显示,调查期后期,国内产业在数家国内商业银行的信用等级出现下降趋势。
  (六)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上述数据显示,2005年-2007年,国内表观消费量2006年比2005年增长12.73%,2007年比2006年增长53.23%,2005年-2007年年均增长31.43%,在市场需求的推动下,国内产业产量年均增长6.46%,销量却呈现先增后降趋势,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和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均呈先升后降趋势,被调查产品价格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产生明显压低作用。
  2008年1-9月,国内表观消费量比上年同期继续增长26.32%,在市场需求持续增长的推动作用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量比上年同期增长24.49%。同期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在2007年比2006年下降8.00%的情况下继续下降3.53%,处于调查期内最低水平。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经历了2007年受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压制而被迫下调价格和2008年1-9月成本上涨的双重作用下,销售价格上升2.16%,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与单位销售成本间的空间并未产生明显变化,毛利率和单位毛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基本持平,国内同类产品的获利空间与2007年基本持平,处于调查期内较低水平,国内同类产品盈利水平未出现实质性好转,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了抑制作用。
  受上述因素影响,2005年-2007年,在国内市场需求强劲增长的情况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和产量相应增长,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和销售价格却先增后降,市场份额降至调查期内较低水平,销售收入先增后降,毛利润先升后降,毛利率和单位毛利润降至调查期较低水平,现金流量状况恶化,投资收益率先升后降,开工率先升后降,人均工资先增后降,期末库存大幅增长。
  2008年1-9月,在国内市场需求继续快速增长的作用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和产量均比上年同期有所增长,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量虽比上年同期有所增长,但增长幅度低于同期表观消费量增长幅度,市场份额仅比处于调查期内最低点的上年同期增加1.57个百分点,仍处于调查期内较低水平,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虽因销量的增长而相应增长,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与单位销售成本间的空间并未产生明显变化,毛利率和单位毛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基本持平,处于调查期内较低水平。
  综合考虑上述事实和证据,调查机关认定,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提交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产业损害初步裁定评论意见》(公开版)中提出,根据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的报告和2009年半年度报告,其生产经营状况已经好转,且产品销售毛利额增加,在本案进行调查的期间内中国国内没有发生损害,没有必要实施临时措施。调查机关仅根据申请书的情况考察设定的调查期间的数据,而不考虑调查时的情况,是不合适的。

2010年2月1日,申请人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申请人关于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产业损害初步裁定评论意见的评论意见》(公开版)。针对上述问题,申请人认为,应诉方错误界定本案调查期,应诉方提出的立案后调查期情况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调查机关没有必要在裁决中对于调查期以外的情况进行分析。
  调查机关认为,本案立案公告中明确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各利害关系方并未对此提出异议。产业损害调查过程中认定相关证据和事实的期间应该是一段有限制和特定的时间,如果不能将产业损害调查限制在一个特定的参考期间,将可能导致无限期的调查。只有将产业损害调查期规定为一个限定的期限,且这个期限不应受到调查进程的影响,才能为调查机关的裁定提供客观和公正的依据。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有关情况不在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期内。本案中,调查机关根据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事实和证据做出裁决,符合《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
  调查机关注意到,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虽然根据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的报告和2009年半年度报告,提出其生产经营状况已经好转,且产品销售毛利额增加。但并未向调查机关提供客观的、充分的,可供核实的证据证明此情况是无可置疑的、持续不断的,并且是非人为的行为,更不是由于利害关系方故意的行为所造成的。调查机关认为,不能基于此得出在本案进行调查的期间内中国国内没有发生损害,没有必要实施临时措施的结论,也不能表明调查机关根据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事实和证据做出的裁定是不合适的。
  (七)被调查产品出口国家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及对国内产业可能产生的进一步影响。
  根据国外(地区)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显示,被调查产品出口国家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生产能力大,且呈快速增长趋势。出口数量占其总销量的比例达90%以上,向中国出口数量约占其总出口量的三分之一,中国是其主要出口市场。被调查产品出口国家的生产能力存在严重过剩的情况,其市场需求虽有增长,但短期无法消化剩余的产能。在被调查产品出口国家的出口量中,向中国的出口量所占比重较大,呈增长趋势。因此,被调查产品出口国家存在进一步向中国市场低价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可能性。
  六、因果关系
  (一)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进口造成了国内产业实质损害。
  调查机关认为本案有必要依据事实分别从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和进口价格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分析因果关系。
  调查期内,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2006年比2005年增长122.42%,2007年比2006年增长77.95%,2008年1-9月比上年同期下降56.91%。2005年-2007年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年平均增长98.95%,远远高于同期国内表观消费量年平均增长31.43%的增幅,呈持续快速增长趋势;2008年1-9月,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与上年同期相比有所下降,但仍超过调查期初2005年全年的进口数量。
  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迅速增加的同时,其在国内的市场份额也相应变化,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2006年比2005年上升25.69个百分点,2007年比2006年上升8.40个百分点,2008年1-9月比上年同期有较大幅度下降。2005年-2007年,被调查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较大,且呈持续快速增长趋势;2008年1-9月,被调查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与上年同期相比虽有较大幅度下降,但仍处于较高水平。
  与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总体上升相对应,调查期内,随着国内市场需求的持续快速增长,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和产量逐年提高,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2006年比2005年增长16.25%,2007年比2006年下降8.08%,2008年1-9月比上年期增长24.49%,2005年至2007年年均增长3.37%。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2006年比2005年上升4.01个百分点,2007年比2006年下降20.44个百分点,2008年1-9月比上年同期上升1.57个百分点。
  上述数据显示,2005年-2007年,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的增长远高于同期国内表观消费量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量的增长,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的增长不仅填充了国内表观消费量增长带来的需求扩大空间,而且进一步挤占了国内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未能随表观消费量和产能的增长相应增长,呈先升后降趋势,市场份额大幅下降,降至调查期内较低水平,投资收益率先升后降,开工率先升后降,人均工资先增后降,期末库存大幅增长。

2008年1-9月,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虽比上年同期有所下降,但仍超过调查期初2005年全年的进口数量。被调查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与上年同期相比虽有较大幅度下降,但仍处于较高水平。与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变化相对应,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国内需求继续增长的推动和进口数量压力缓解的作用下,同类产品销售量比处于调查期内较低水平的上年同期有一定程度增长,但仍低于同期国内表观消费量的增长,市场份额仅比调查期内最低水平的上年同期上升1.57个百分点,处于调查期内较低水平。上述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与国内同类产品销售量等相关指标变化情况表明,被调查产品的大量进口和国内产业遭受的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调查期内,2005年-2007年,来自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和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均呈先升后降趋势,被调查产品价格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产生明显压低作用。上述价格压低作用造成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状况恶化,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先增后降,毛利润先升后降,毛利率和单位毛利润降至调查期较低水平,现金流量状况恶化,投融资能力下降。
  2008年1-9月,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在2007年比2006年下降8.00%的情况下,继续比上年同期下降3.53%,处于调查期内最低水平。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经历了2007年受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压低而被迫下调价格和2008年1-9月成本上涨的双重作用下,销售价格比上年同期上升2.16%,与单位销售成本上升幅度基本持平,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抑制作用。受此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毛利率和单位毛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基本持平,国内同类产品的获利空间与2007年基本持平,处于调查期内较低水平,国内同类产品盈利水平并未出现实质性好转。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的压低和抑制作用表明,被调查产品的低价进口造成了国内产业实质损害。
  (二)其他因素分析。
  调查机关对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已知因素进行了调查。证据表明:
  1.国内同类产品需求变化和消费模式变化因素。调查期内,国内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品的表观消费量呈持续增长趋势。2006年和2007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2.73%和53.23%,2008年1-9月比上年同期增长26.32%。国内没有限制使用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的政策变化,也未出现由于其他替代产品等消费模式变化导致国内同类产品市场萎缩。国内同类产品需求变化和消费模式变化情况未给国内产业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国内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并非是由中国同类产品需求和消费模式变化造成的。
  2.其他国家(地区)进口产品的影响。现有证据显示,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占中国总进口量比例从2005年的48.70%上升到2006年的100%,并在2007年和2008年1-9月一直保持100%的比例。尚无证据显示其他国家(地区)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3. 国内新增产能的影响
  调查机关注意到,本案申请人、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及麒麟味元食品公司均在其评论意见中提出,调查期内,韩国希杰集团已在山东省聊城成立外商独资企业希杰(聊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建设核苷酸生产线,并可能已经投产。
  初步裁定公告后,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提交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产业损害初步裁定评论意见》(公开版)中提出,2007年申请人经营情况的下滑,不是因为被调查产品进口增加造成的,而是由于国内新增产能短期释放的影响所致。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中国化工信息网2005年12月28日发布的《韩国希杰集团在中国建核苷酸生产基地》信息作为证据材料。
  调查机关对于韩国希杰集团与印度尼西亚希杰集团间的关系给予了关注,但印度尼西亚希杰集团仅登记参加了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未提交调查问卷答卷,也未向调查机关提交任何评论意见。希杰(聊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登记参加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未提交调查问卷答卷,也未向调查机关提交任何评论意见。
  调查机关对于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评论意见依法给予了考虑。调查机关认为,关于国内新增产能释放是否在本案中影响了产业损害认定,应依据法律规定,根据事实和证据做出认定。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仅列举了国内可能新增产能的信息,并未说明新增产能对国内产业造成哪些具体的、何种程度的影响,也未说明这些影响的程度是否足以否定本案的因果关系。调查机关认为,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供足够客观的证据支持其主张。在初裁后的继续调查中,调查机关仍对此问题进行了调查。现有证据不能表明国内新增产能在国内市场需求强劲增长的情况下,影响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销售价格、市场份额、销售收入、毛利润、毛利率和单位毛利润、现金流量状况、投资收益率、开工率、人均工资、期末库存等体现损害的主要经济指标。国内新增产能的影响不足以否定本案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及倾销与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

4.国内产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技术进步情况。申请人自行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工艺技术,曾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与国外先进技术处同一水平。其生产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在质量等方面基本相同,销售区域和客户群体基本相同。在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申请人不断加强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2002年完成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2008年完成认证复评。国内产业在工艺技术、产品质量和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表现良好,不存在生产工艺及技术落后和管理不善对国内产业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况。
  5.商业流通渠道和贸易政策变化及国内外竞争状况。随着国内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目前国内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品完全实行市场化的价格机制,生产经营完全受市场规律调节。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渠道、销售区域基本与被调查产品相同,国内没有新颁布限制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业贸易行为和其他相关政策。在商业流通领域并不存在其它阻碍国内同类产品销售或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因素。
  调查期内,国内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的市场需求持续增长。在市场需求的推动下,国内产业通过增加产能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为产业发展带来了积极的影响。但是,国内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总产量与总需求之间仍有一定差距,国内总产量尚不能满足总需求。国内外正当的竞争未对国内产业造成负面影响。
  6.国内同类产品出口的影响。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有少量出口,占国内总销量的比例较小,其影响较小,不足以影响上述指标的趋势和结论。
  7.不可抗力的影响。调查期内,没有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对国内产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意外影响。
  上述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有关因素的证据事实显示,没有证据表明其他因素在调查期内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并影响本案因果关系认定。
  七、最终调查结论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调查机关做出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存在倾销, 国内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印度尼西亚公司

 

1

印度尼西亚希杰集团

(pt. cheil jedang indonesia)

6.3%

2

麒麟味元食品公司

(pt. kirin miwon foods)

6.9%

3

其他印度尼西亚公司

(all others)

29.7%

泰国公司

 

1

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

(ajinomoto co., (thailand) ltd.)

4.8%

2

其他泰国公司

(all others)

29.7%

商务部2010年第56号公告--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终裁公告


  
  
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终裁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9年3月24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该产品现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349990、38249099。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0年1月4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做出终裁决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经过调查,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调查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做出决定,自2010年9月24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征收反倾销税。
  本案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349990、38249099。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
  被调查产品名称: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包括3种产品,即5'-肌苷酸二钠、5'-鸟苷酸二钠和呈味核苷酸二钠,分别可简称为imp、gmp和i加g (英文分别为disodium 5'-inosinate、disodium 5'-guanylate和disodium 5'-ribonucleotide)。被调查产品范围不包括同属于核苷酸类的腺苷酸(5’-amp)、胞苷酸(5’-cmp)、尿苷酸(5’-ump)及三磷酸腺苷(atp)等核酸类产品。
  产品种类:食品添加剂
  产品描述:(一)关于5'-肌苷酸二钠。其分子式为c10h11n4na2o8p·7.5h2o(不含水分子的化学分子式为:c10h11n4na2o8p),分子量为527.25(不含水分子的分子量为392.17),结构式为 (略)
  (二)关于5'-鸟苷酸二钠。其分子式为c10h12n5na2o8p·7h2o(不含水分子的化学分子式为:c10h12n5na2 o8p),分子量为533.26(不含水分子的分子量为407.19),结构式为(略)
  (三)关于呈味核苷酸二钠(即i加g)。其中含有不低于97%、不高于102%的c10h11n4na2o8p和c10h12n5na2o8p当量。imp和gmp在i加g中所占的比例在48%和52%之间。
  物理化学特征:imp、gmp和i加g均为无色或白色的结晶或白色粉末;ph值均在7.0-8.5之间;均易溶于水,微溶于乙醇,几乎不溶于乙醚。
  主要用途:食品增鲜剂,用于味精、鸡精、酱油等调味品中以提高鲜度。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印度尼西亚公司

 

1

印度尼西亚希杰集团(pt. cheil jedang indonesia)

6.30%

2

麒麟味元食品公司(pt. kirin miwon foods)

6.90%

3

其他印度尼西亚公司(all others)

29.70%


  
  

泰国公司

 

1

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ajinomoto co.,(thailand)ltd)

4.80%

2

其他泰国公司(all others)

29.70%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0年9月2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10年1月5日起至2010年9月24日(含2010年9月24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10年9月24日起5年。
商务部2010年第56号公告--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终裁公告
商务部
商务部2010年第56号公告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 智董网)www.tax.org.cn ——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上一条: 商务部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下一条: 商务部2010年第44号公告--征集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提出复审申请的公告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用户注册登录】 【返回总网首页】

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申购指南
针对对象 ·目标企业
·小微企业
·个人客户
·中介机构
在线商城

·电子文档
·视频课程
·按次答疑
·会员资格

在线商城 ·社区权限
·网文按篇
·发布招聘
·发布求职
账户充值 ·文档视频
·网文咨询
·黄页求职
·社区会员
客户服务
·常见问答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联系方式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全国级集团斥巨资、贺志东教授领衔名家团队、潜心研究20年,为您赋能!有用就是有道理:成果资料 财税课程 年度会员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150459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
  


执行时间:980.4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