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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批准新增典当行工作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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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批准新增典当行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和国家规范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以及典当行业发展需求,现就2007年批准新增典当行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2007年新增典当行工作,继续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稳步推进”、“明确职责,从严把关”、“规范操作,公开透明”四项原则进行。
  
  二、调控总量
  
  各地按照以下调控原则把握申报总量:2005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超过24000元的省,掌握在30户以内;人均GDP在20000元以上或2005年典当总额(以各地2005年年审报告附表为准)超过10亿元的省、自治区以及人均GDP在40000元以上的直辖市,掌握在20户以内;人均GDP超过11000元或GDP超过5000亿元的省、自治区,掌握在15户以内;人均GDP超过10000元或GDP超过1900亿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GDP超过2400亿元的计划单列市,掌握在10户以内;其他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兵团掌握在4户以内。GDP、人均GDP均为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摘要2006》公布的数量(计划单列市和新疆兵团为当地统计局公布的数量)。
  
  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择优推荐,但同一典当行一年内在同一城市申报分支机构的个数应掌握在2个以内。
  
  新增典当行工作继续与年审工作紧密结合。各地要严格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7〕34号)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年审报告和2007年1季度典当经营情况。2006年度典当行年审中撤销企业的数量,可以作为当地2007年新增指标。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年审报告及季报的省份暂缓开展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
  
  三、申报条件及材料要求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规定,拟申请新增典当行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其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的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涉及国有资本对外投资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的规定,且需出具国有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
  
  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2)应符合《典当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总的要求是材料真实、准确、项目齐全,相关内容协调一致,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企业应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制定本公司章程、业务规则以及相关制度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重点审核上述材料中与《典当管理办法》是否一致,并存档备查。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细划本地新增典当行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新增典当行开业一年内不得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在开展新增典当行初审推荐工作中,要进一步明确办事程序,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部门协调,完善监督约束机制。
  
  各地应调整和优化典当行的地区布局,防止典当行过度集中于省会或中心城市,优先在经济总量较大,典当发展势头较好,市场需求旺盛且现有典当行数量较少或尚未设立典当行的城市发展典当业。
  
  为确保新增典当行验资报告及法人股东财务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各省可指定2家以上商业银行进行验资,要求新增典当行把注册资金存入指定银行账户,并进行监控。
  
  为确保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如期完成,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将不再进行补正、调整和替补,相应指标作废。
  
  根据商务部2007年第32号公告,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申报材料由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各地应于2007年5月21日-31日之间,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初审推荐意见、本地拟新增典当企业申请材料、纸质初审推荐表(附件3、4)报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同时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上传设立典当行初审推荐表。
  
  附件:1.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清单
  
  2.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清单
  
  3.设立典当行初审推荐表 (略)
  
  4.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初审推荐表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1
  
  
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清单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地区调控指标以内拟新增典当行的书面审核意见(正式红头文件,主送商务部)
  
  (二)设立典当行初审推荐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全国典当管理信息系统打印推荐表,并加盖公章)
  二、申请人申报材料清单
  
  (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出资协议和股东自己出资承诺书原件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出具验资证明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资金应当保存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定银行的验资账户内,直至领取营业执照)
  
  (四)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
  
  (五)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2005年度或2006年上半年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原件(要求注明: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在净资产额以内;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七)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日期在3年以上)复印件
  
  (八)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复印件
  
  (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十)所在地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意见
  
  (十一)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要求注明: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承诺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资料后,再报国资委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
  
  注:申请人应将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
  
  附件2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清单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审核意见(正式红头文件,主送商务部)
  
  (二)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初审推荐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全国典当管理信息系统打印推荐表,并加盖公章)
  
  二、申请人申报材料清单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三)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四)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
  
  (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原件
  
  注:申请人应将第一至五项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批准新增典当行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和国家规范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以及典当行业发展需求,现就2007年批准新增典当行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2007年新增典当行工作,继续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稳步推进”、“明确职责,从严把关”、“规范操作,公开透明”四项原则进行。
  
  二、调控总量
  
  各地按照以下调控原则把握申报总量:2005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超过24000元的省,掌握在30户以内;人均GDP在20000元以上或2005年典当总额(以各地2005年年审报告附表为准)超过10亿元的省、自治区以及人均GDP在40000元以上的直辖市,掌握在20户以内;人均GDP超过11000元或GDP超过5000亿元的省、自治区,掌握在15户以内;人均GDP超过10000元或GDP超过1900亿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GDP超过2400亿元的计划单列市,掌握在10户以内;其他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兵团掌握在4户以内。GDP、人均GDP均为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摘要2006》公布的数量(计划单列市和新疆兵团为当地统计局公布的数量)。
  
  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择优推荐,但同一典当行一年内在同一城市申报分支机构的个数应掌握在2个以内。
  
  新增典当行工作继续与年审工作紧密结合。各地要严格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7〕34号)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年审报告和2007年1季度典当经营情况。2006年度典当行年审中撤销企业的数量,可以作为当地2007年新增指标。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年审报告及季报的省份暂缓开展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
  
  三、申报条件及材料要求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规定,拟申请新增典当行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其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的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涉及国有资本对外投资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的规定,且需出具国有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
  
  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2)应符合《典当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总的要求是材料真实、准确、项目齐全,相关内容协调一致,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企业应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制定本公司章程、业务规则以及相关制度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重点审核上述材料中与《典当管理办法》是否一致,并存档备查。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细划本地新增典当行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新增典当行开业一年内不得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在开展新增典当行初审推荐工作中,要进一步明确办事程序,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部门协调,完善监督约束机制。
  
  各地应调整和优化典当行的地区布局,防止典当行过度集中于省会或中心城市,优先在经济总量较大,典当发展势头较好,市场需求旺盛且现有典当行数量较少或尚未设立典当行的城市发展典当业。
  
  为确保新增典当行验资报告及法人股东财务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各省可指定2家以上商业银行进行验资,要求新增典当行把注册资金存入指定银行账户,并进行监控。
  
  为确保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如期完成,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将不再进行补正、调整和替补,相应指标作废。
  
  根据商务部2007年第32号公告,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申报材料由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各地应于2007年5月21日-31日之间,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初审推荐意见、本地拟新增典当企业申请材料、纸质初审推荐表(附件3、4)报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同时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上传设立典当行初审推荐表。
  
  附件:1.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清单
  
  2.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清单
  
  3.设立典当行初审推荐表 (略)
  
  4.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初审推荐表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1
  
  
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清单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地区调控指标以内拟新增典当行的书面审核意见(正式红头文件,主送商务部)
  
  (二)设立典当行初审推荐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全国典当管理信息系统打印推荐表,并加盖公章)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批准新增典当行工作安排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办建函[200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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