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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对澳大利亚开展劳务合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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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对澳大利亚开展劳务合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驻澳大利亚使馆经商处,驻悉尼、墨尔本、瑞斯、布里斯班总领馆经商室,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
  
  2007年9月,商务部与澳大利亚移民和公民事务部签署了《关于为招聘技术劳务人员提供便利的合作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附件1)。为保证《备忘录》的有效实施,促进中澳劳务合作健康发展,根据《备忘录》的各项条款和国家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现就对澳大利亚开展劳务合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备忘录》的有关规定,商务部将选择“经确认的招聘机构”,开展对澳大利亚劳务合作业务。商务部和澳大利亚移民部将把“经确认的招聘机构”名单在各自网站上公布。
  
  二、经商务部批准的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若申请列入“经确认的招聘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通过上年度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年审;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各项规定,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遵守对外劳务合作行业规范,无违规行为;
  
  (四)近3年未发生重大劳务纠纷事件;
  
  (五)在澳大利亚有劳务合作业务,项目经我驻澳大利亚使领馆经商机构对劳务项目可行性和真实性进行确认;
  
  (六)遵守《备忘录》的各项规定,并签署“中国招聘机构关于在招聘活动中遵守道义框架的声明书”(以下简称“声明书”)。
  
  三、申请列入“经确认的招聘机构”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开展对澳大利亚劳务合作项目合同;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遵守各项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和通过上年度年审的证明;
  
  (四)驻澳大利亚使领馆经商机构出具的项目确认函;
  
  (五)填写完整并盖章确认的“声明书”。
  
  四、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按以下程序申请列入“经确认的招聘机构”:
  
  (一)申请企业将申请材料报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以下简称承包商会);
  
  (二)承包商会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及时向商务部报送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以及企业的“声明书”;
  
  (三)商务部将符合标准的企业列入“经确认的招聘机构”名单,在商务部网站上公布,并通知澳大利亚移民部。
  
  五、为鼓励企业诚信经营并落实《备忘录》关于选择优秀企业列入“经确认的招聘机构”的宗旨,对获得承包商会评选的“2006年中国对外劳务合作优秀企业奖”的10家企业(附件2),在签署“声明书”后,即可成为“经确认的招聘机构”。请承包商会将上述企业的“声明书”于2007年底前报商务部(合作司)。
  
  六、列入“经确认的招聘机构”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在开展对澳大利亚劳务合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备忘录》各项规定。
  
  七、列入“经确认的招聘机构”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如违反法律法规、国家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行业规范和《招聘机构道义框架》,商务部将把其从“经确认的招聘机构”名单中删除,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请承包商会认真做好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申请列入“经确认的招聘机构”的各项工作,严格审查;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加强管理,促进中澳劳务合作规范有序发展。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为招聘技术劳务人员提供便利的合作谅解备忘录
  
  2.“2006年中国对外劳务合作优秀企业奖”获奖企业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1
  
  
关于为招聘技术劳务人员提供便利的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与澳大利亚移民和公民事务部(以下简称移民部)签署本谅解备忘录,
  
  基于:
  
  双方的友好关系和在促进双边经济合作中的共同利益,
  
  通过为符合道义的招聘行为提供便利而加强双边关系的共同愿望,
  
  商务部理解应招人员应通过符合本备忘录附件1所示《招聘机构道义框架》的招聘而在澳大利亚工作,
  
  双方理解本备忘录是为促进对应招人员符合道义的招聘而在双方之间做出的安排,
  
  双方就此达成如下谅解:
  
  第一条 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备忘录及其附件:
  
  “应招人员”是指希望在澳大利亚工作,且系技术劳务人员的中国公民;
  
  “雇主”是指雇佣中国工人的澳大利亚雇主或可能雇佣应招人员的雇主;
  
  “框架”是指本备忘录附件1所示《招聘机构道义框架》;
  “经确认的招聘机构”是指列于“经确认的招聘机构”名单中的招聘机构,该名单公布于商务部和移民部的网站上,本备忘录签署时的网址分别为:www.mofcom.gov.cn和www..immi.gov.au;
  
  “备忘录”是指本谅解备忘录(包括本备忘录的所有附件);
  
  “双方”是指商务部和移民部;
  
  “招聘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聘机构;
  
  “工人”是指有专业技术、持长期商务签证(457签证)在澳大利亚工作的中国公民。
  
  第二条 一般适用原则
  
  (一)本备忘录为双方意向的记录,不构成或产生(也不有意产生)国内法或国际法下的义务;本备忘录不引起任何法律程序,也不被认为构成或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或强制性义务(无论是明示或暗示);本备忘录不接受法庭裁决或仲裁。鉴此,双方关于本备忘录的解释或适用而产生的任何分歧均不能在法院受理范围之内。
  
  (二)本备忘录用中文和英文签署,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三)本备忘录自商务部和移民部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三条 备忘录代表双方的全部谅解及修改
  
  (一)本备忘录包含双方达成的全部谅解,并取代此前双方所有通过口头或书面就备忘录有关事宜进行的沟通、协商和认同。
  
  (二)双方同意本备忘录可以通过书面协商进行修改,修改文本由签署本备忘录的官员或更高级别的官员签字认可。
  
  第四条 条款和条件
  
  (一)双方同意:
  
  1.将符合道义框架的“经确认的招聘机构”名单在各自网站上公布;
  
  2.接受双方关于违反道义框架和澳大利亚法律行为的通报,并各自按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处理不当行为;
  
  3.相互提供各自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移民部将:
  
  1.通过以下措施鼓励雇主选用“经确认的招聘机构”:
  
  (1)在移民部网站上公布“经确认的招聘机构”名单;
  
  (2)在与雇主打交道时,强调使用本备忘录的益处。
  
  2.向商务部通报有关不当行为;
  
  3.就雇主违反义务的通报进行调查,该义务是与澳大利亚移民法相关且为雇主对工人应尽的义务;
  
  4.根据商务部向移民部的通报,14天内将不遵守道义框架的“经确认的招聘机构”从网站上的名单中删除。
  
  (三)商务部将:
  
  1.致力于鼓励招聘机构选择成为“经确认的招聘机构”;
  
  2.对于选择成为“经确认的招聘机构”的招聘机构,须签署本备忘录附件2“遵守道义框架的声明书”方可成为“经确认的招聘机构”;
  
  3.督促“经确认的招聘机构”遵守道义框架;
  
  4.随时向移民部提供最新的“经确认的招聘机构”名单;
  
  5.在收到移民部或第三方关于不遵守道义框架行为的通报后3个月内展开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移民部通报。若移民部对商务部的调查结果持有异议并通过中国驻澳大利亚大使馆向商务部提供更多资料,移民部保留请商务部再次调查的权利。
  
  6.对不遵守道义框架的“经确认的招聘机构”,在对其不当行为确认后的14天内,将其从公布的名单和网站中删除。
  
  (四)商务部认可:
  
  1.申请赴澳工作的应招人员应通过澳大利亚移民法所规定的评估;
  
  2.工人应遵守澳大利亚入境和临时居留的有关法律、政策和程序;
  
  3.是否雇佣工人的决定取决于雇主的判断,雇佣工人的条件由雇主在遵守澳大利亚法律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4.是否选用“经确认的招聘机构”取决于雇主的判断,雇主没有义务必须选用“经确认的招聘机构”。
  
  第五条 终止
  
  本备忘录长期有效,除非一方以书面形式通过外交渠道提前6个月通知另一方终止备忘录。
  
  本备忘录于二○○七年九月五日在悉尼签署,用中英两种文字书就,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澳大利亚
  
  商务部部长 移民和公民事务部部长
  
  薄熙来 凯文·安德鲁斯
  
  (签 字)(签 字)
  
  附1
  
  
招聘机构道义框架

  
  招聘机构在被确认为“经确认的招聘机构”之前,必须完整填写、签署声明书(附件2)并提供给商务部,方可列入双方各自网站。
  
  “经确认的招聘机构”:
  
  一、将不向赴澳工作的应招人员收取招聘费用,所有招聘费用将被包含在“经确认的招聘机构”向雇主收取的费用内;
  
  二、将不直接或间接增加应招人员、工人或以前在澳工作的工人的经济负担,及不合理或物质上的不利影响;
  
  三、将保证在申请签证(应招人员自己申请或代应招人员申请)时提供的所有文件,不论是原件还是经认证的原件复印件,均真实有效。
  附2
  
  
中国招聘机构关于在招聘活动中遵守道义框架的声明书

  
  本人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声明,在向寻求在澳大利亚技术性临时雇佣的劳务应招人员提供招聘服务过程中,遵守并将一直遵守商务部向我提供的《招聘机构道义框架》,该框架为本声明书的附件。
  
  签 字:________
  
  代 表:________(招聘机构盖章)
  
  日 期:________
  
  附件2:
  
  
“2006年中国对外劳务合作优秀企业奖”获奖企业名单

  
  1、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
  
  2、中远对外劳务合作公司
  
  3、中国上海外经(集团)有限公司
  
  4、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威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6、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7、中国轻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8、中海海员对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9、中国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0、中国山东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对澳大利亚开展劳务合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驻澳大利亚使馆经商处,驻悉尼、墨尔本、瑞斯、布里斯班总领馆经商室,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
  
  2007年9月,商务部与澳大利亚移民和公民事务部签署了《关于为招聘技术劳务人员提供便利的合作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附件1)。为保证《备忘录》的有效实施,促进中澳劳务合作健康发展,根据《备忘录》的各项条款和国家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现就对澳大利亚开展劳务合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备忘录》的有关规定,商务部将选择“经确认的招聘机构”,开展对澳大利亚劳务合作业务。商务部和澳大利亚移民部将把“经确认的招聘机构”名单在各自网站上公布。
  
  二、经商务部批准的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若申请列入“经确认的招聘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通过上年度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年审;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各项规定,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遵守对外劳务合作行业规范,无违规行为;
  
  (四)近3年未发生重大劳务纠纷事件;
  
  (五)在澳大利亚有劳务合作业务,项目经我驻澳大利亚使领馆经商机构对劳务项目可行性和真实性进行确认;
  
  (六)遵守《备忘录》的各项规定,并签署“中国招聘机构关于在招聘活动中遵守道义框架的声明书”(以下简称“声明书”)。
  
  三、申请列入“经确认的招聘机构”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开展对澳大利亚劳务合作项目合同;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遵守各项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和通过上年度年审的证明;
  
  (四)驻澳大利亚使领馆经商机构出具的项目确认函;
  
  (五)填写完整并盖章确认的“声明书”。
  
  四、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按以下程序申请列入“经确认的招聘机构”:
  
  (一)申请企业将申请材料报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以下简称承包商会);
  
  (二)承包商会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及时向商务部报送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以及企业的“声明书”;
  
  (三)商务部将符合标准的企业列入“经确认的招聘机构”名单,在商务部网站上公布,并通知澳大利亚移民部。
  
  五、为鼓励企业诚信经营并落实《备忘录》关于选择优秀企业列入“经确认的招聘机构”的宗旨,对获得承包商会评选的“2006年中国对外劳务合作优秀企业奖”的10家企业(附件2),在签署“声明书”后,即可成为“经确认的招聘机构”。请承包商会将上述企业的“声明书”于2007年底前报商务部(合作司)。
  
  六、列入“经确认的招聘机构”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在开展对澳大利亚劳务合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备忘录》各项规定。
  
  七、列入“经确认的招聘机构”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如违反法律法规、国家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行业规范和《招聘机构道义框架》,商务部将把其从“经确认的招聘机构”名单中删除,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请承包商会认真做好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申请列入“经确认的招聘机构”的各项工作,严格审查;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加强管理,促进中澳劳务合作规范有序发展。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为招聘技术劳务人员提供便利的合作谅解备忘录
  
  2.“2006年中国对外劳务合作优秀企业奖”获奖企业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1
  
  
关于为招聘技术劳务人员提供便利的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与澳大利亚移民和公民事务部(以下简称移民部)签署本谅解备忘录,
  
  基于:
  
  双方的友好关系和在促进双边经济合作中的共同利益,
  
  通过为符合道义的招聘行为提供便利而加强双边关系的共同愿望,
  
  商务部理解应招人员应通过符合本备忘录附件1所示《招聘机构道义框架》的招聘而在澳大利亚工作,
  
  双方理解本备忘录是为促进对应招人员符合道义的招聘而在双方之间做出的安排,
  
  双方就此达成如下谅解:
  
  第一条 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备忘录及其附件:
  
  “应招人员”是指希望在澳大利亚工作,且系技术劳务人员的中国公民;
  
  “雇主”是指雇佣中国工人的澳大利亚雇主或可能雇佣应招人员的雇主;
  
  “框架”是指本备忘录附件1所示《招聘机构道义框架》;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对澳大利亚开展劳务合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
商合字[2007]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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