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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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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解读



增强审计方案可操作性 推出审计日记制度 审计报告作为审计结果最终载体



陈思



    中国法院网讯 为了对审计项目实行

全过程质量控制,建立较为完善的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审计署制定了《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

    该办法共分8章,100条,分别从审计方案的质量控制、审计证据的质量控制、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控制、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审计档案的质量控制、审计项目质量责任等方面制定了详尽、科学、合理、可操作的规定。

    一、增强审计方案的可操作性

    《办法》通过审前调查,分解审计目标,细化审计内容,突出审计重点,明确具体的审计步骤和方法,落实审计责任。《办法》指出,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将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根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安排适当的人员和时间,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审前调查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具体情况,收集与审计项目相关的资料,以及可以选择的调查方式。《办法》还规定审计组应当对审前调查所取得的资料进行初步分析性复核,分析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和线索,确定审计重点。

    第十二条:“审计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审计工作目标;(二)审计范围;(三)审计对象;(四)审计内容与重点;(五)审计组织与分工;(六)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审计工作方案由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编制,报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并下达到具体承担审计任务的下级审计机关或者审计组实施。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编制的依据;(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三)审计目标;(四)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和审计风险的评估;(五)审计的范围、内容、重点以及对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六)预定的审计工作起止时间;(七)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八)编制的日期;(九)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六条:“审计组应当分析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确定重要性水平和评估审计风险,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和重点。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进行初步评价,确定是否依赖内部控制。依赖内部控制的,要对内部控制进行符合性测试。在内部控制测评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业务活动或者会计报表项目进行实质性测试;不依赖内部控制的,在实施审计时直接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业务活动或者会计报表项目进行实质性测试。对规模较小或者业务简单的审计项目,可以直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内容和重点。”

    第十九条:“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重点是指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审计组应当对审前调查所取得的资料进行初步分析性复核,关注资料间的异常关系和异常变动,分析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和线索,确定审计重点。”

    第二十四条:“实施审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调整审计实施方案:(一)审计工作方案调整的;(二)审计组在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测评后,认为需要调整审计重点、步骤和方法的;(三)审计组人员发生变化,足以影响审计实施方案执行的;(四)审计中发现重大违法案件线索,需要改变审计内容和重点的;(五)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正常开展审计工作的;(六)其他需要调整的。”

    二、审计证据的质量控制

    《办法》指出,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事项,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收集审计证据,明确了审计证据的形式以及证据的收集方法。并且指出审计人员以及审计组组长应当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负责。

    第三十条:“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事项,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收集审计证据。”

    第三十一条:“审计证据的形式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视听或者电子数据资料、口头证据、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以及其他证据。”

    第三十四条:“审计人员应当按照下列方法收集审计证据:(一)通过检查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承诺书、会议记录、文件、合同等资料,以及审计人员编制的汇总表、调节表、分析表等材料;(二)通过监盘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实物资产盘点清单和现金、有价证券盘点表等材料,并由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签名;(三)通过观察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观察记录,注明观察的事项、内容和结果等情况;(四)通过查询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被查询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答复材料或者口头答复记录,并注明查询事项、内容、方式和查询结果等情况;(五)通过函证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被函证单位或者个人的回函,编制函证记录,注明函证事项、范围和回函结果等情况;(六)通过计算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计算表或者计算工作记录,注明计算的事项,所根据的相关数据,计算的方法和结果等;(七)通过分析性复核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对比分析表、比率分析表和趋势变动表,分析和说明异常变动项目、重要比率或者趋势与预期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情况。”

    第三十五条:“审计人员可以收集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不能或者不宜取得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的,也可以采取文字记录、摘录、复印、拍照、转储、下载等方式取得审计证据。”

    第四十二条:“审计人员应当对其收集的审计证据严重失实,或者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行为承担责任。审计组组长应当对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者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三、推行审计日记制度

    以前编写的审计工作底稿,只注重审计查出问题的记录而忽视审计工作过程的记录,这不利于检查审计人员的工作情况。为保证审计质量,此次《办法》推出审计日记,实际上是一种过程控制、程序控制,能够督促审计人员严格执行计划和方案,认真负责地实施审计,同时它还是追究或解脱相关人员责任的重要依据。

    《办法》指出,审计日记是审计人员以人为单位按时间顺序反映其每日实施审计全过程的书面记录。审计日记所应具备的要素核记载的审计工作具体内容。审计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审计日记,不得遗漏、虚构。

    《办法》明确,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应当在编写审计日记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中存在的问题,审计组组长应当责成审计人员及时纠正。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审计组组长对复核意见负责。

    第四十三条:“审计日记是审计人员以人为单位按时间顺序反映其每日实施审计全过程的书面记录。”

    第四十七条:“审计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审计日记,不得遗漏、虚构、隐匿、毁弃,其他人不得删改。审计日记应当要素齐全,内容完整,简明扼要。”

    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应当在编写审计日记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其他审计事项以审计日记记载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果。”

    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的,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以及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审计组组长对复核意见负责,对未能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严重失实的行为承担责任。”

    四、重视审计报告在审计工作中的作用
     《办法》对审计报告进行了一些较大的改进,主要是把审计报告由原来审计机关的内部文书重新定位为审计结果的最终载体,并相应取消了审计意见书。《办法》以条文的形式对审计报告所包括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提出书面复核意见。指出,必须高度重视审计报告的编写。

    第五十六条:“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书。”

    第五十九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提出审计报告。”

    第六十条:“审计报告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第六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应予保留。”

    第六十二条:“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

    第六十三条:“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此外,在审计档案的质量控制方面,《办法》要求,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要求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材料,建立审计档案。审计档案实行审计组负责制,审计组组长对审计档案反映的业务质量进行审查验收。审计组成员对文件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明确了排列文件材料的规则。

    为确保审计工作顺利进行,《办法》指出,审计组成员、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和复核人员、审计机关领导在执行审计项目过程中,违反审计法规、国家审计准则和本办法有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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