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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解读《条例》:规范烟花爆竹正当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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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这是一幅描绘中国人千百年来在燃放烟花爆竹的火光和喧闹中欢度春节的喜庆画卷。然而,这一传统民俗在近十年来却在越来越多的地区遭遇“禁放令”,原因是20年来,由于烟花爆竹引发的事故年均死亡有450多人,这一带有浓厚节日气氛的文化载体正日益成为威胁群众生命安全的坊间杀手。

    传统与现实的共同选择

  在经历了若干个悄无声息的春节后,人们格外怀念那些记忆中的鞭炮声,感到没有了烟花爆竹的春节着实缺少热闹的节日气氛。同时,“禁放令”在实际执行中面临的高执法成本和低执法效果的矛盾,也促使越来越多的专家和政府部门开始考虑“禁放令”存在的价值。由于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集中在除夕及大年初一,其次为元宵节和年初五,其余时间燃放的比例都很低,因此来自民意、要求对烟花爆竹有限开禁的呼声,成为协调传统风俗与现代生活的务实之策。目前全国已有106个实施禁放令的城市重新开禁。而一直以来“禁放”尺度最为严格的北京市,2005年也从“禁放”走向“限放”。

  不容忽视的是,无论是烟花爆竹的成品还是其原材料,都具有易燃易爆的性质,容易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甚至影响到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同时,烟花爆竹生产属于劳动密集型的高危行业,生产企业规模小、工艺简单、风险度高。特别是在部分城市对烟花爆竹由禁放改为限放后,烟花爆竹市场需求量大增,一些地方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活动日趋严重,事故隐患也随之增加。随着年末岁尾爆竹生产销售旺季的来临,依法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成为当务之急。

  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月25日文件正式发布实施。在此之前我国对烟花爆竹的管理,是依照1984年国务院公布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2005年2月,中央重新明确了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针对近几年烟花爆竹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共同起草了《条例》,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几个环节的安全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而《条例》适时选择在春节前夕颁布出台,无疑对规范烟花爆竹管理、有效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依法监管 促进和谐

  据了解,目前我国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7000家,销售企业近15万家,从业人员150多万人。近年来,通过持续不断地开展专项整治,烟花爆竹安全形势逐步好转,但事故仍然时有发生,主要是非法生产的问题比较突出,其中约有50%的事故为非法生产所致。因此,完善烟花爆竹行业中的管理漏洞,强化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薄弱环节,让老百姓用上安全放心的鞭炮,从根本上遏制安全事故发生,成为贯穿《条例》七章46条的根本和精髓。

  尽快明确各级烟花爆竹行业主管部门,巩固专项整治成果,是《条例》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条例》第4条、第5条明确规定了各部门的职责: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管;公安部负责公共安全管理;质检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各部门各司其职,共同组织查处烟花爆竹行业中的非法行为。

  为提高烟花爆竹市场准入门槛,《条例》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大型焰火燃放实行严格的许可证制度。未经相关部门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上述活动。

  同时,《条例》对烟花爆竹行业赋予了新的标准化内容。《条例》第13条、第15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标准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同时企业必须对生产原料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严防原料丢失,丢失的要向有关部门报告。

  杜绝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进入流通领域,《条例》对烟花爆竹销售中批发和零售的经营布点做了严格限制。《条例》指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只能定向将产品批发给有资质的零售业者,而零售业者也必须定向从有资质的批发企业中采购,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

  此外,《条例》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企业和个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必须接受的相应法律制裁都作了详细的规定。(温源)

解读《条例》:规范烟花爆竹正当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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