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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关于加强烟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 附《烟草系统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规定》、《烟草系统专项资金审计规定》、《烟草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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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布日期:1999-10-29

执行日期:1999-10-29

 

  为了加强烟草行业内部管理,强化审计监督作用,现就烟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审计工作内容

  内部审计负有经济监督、鉴证、评价的职能,其主要工作内容为:

  1.企业法人代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企业法人代表任职三年以内或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以及在企业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的同时,必须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要坚持先审计后调(离)任,并请人事部门配合执行。通过审计核实企业法人代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作为对企业法人代表考核、奖惩和进行调任、免职、解聘等处理的重要依据。企业法人代表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管理单位审计机构进行,烟草工商企业和烟草控股企业的法人代表都必须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企业法人代表可授权审计部门适当的经济处罚权和行政处罚建议权。

  2.财务收支审计

  财务收支审计是审计工作的基本内容。通过审计财务收支,可以客观全面地评价企业的经济活动和成果的真实性、合理性、效益性,查错防弊,纠正偏差。各级审计机构在审计管辖范围内,按照上审下的原则,境内企业每3年轮审一次,境外机构每4年轮审一次。

  3.经济效益审计

  各级审计机构应对企业经济效益情况进行审计,通过审计,全面评价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活动,查找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分析原因,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促进企业改善管理,提高效益。

  4.固定资产投资审计

  固定资产投资是烟草行业资金使用的重大内容。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对提高投资效益,节省资金,堵塞漏洞有积极作用。各级审计机构必须开展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各审计机构应配备或聘请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预决算进行审计,审计费按规定列支。项目批准部门对开工项目应有开工审计报告才能批准项目开工。按进度预付工程款要严格控制在实际完成工程投资额的80%以内,余款待工程决算审计确认后方可办理结算,坚持不审计不结算,先审计后付款。竣工决算审计后才能正式验收。

  5.物资采购管理审计

  各审计机构必须开展物资采购管理审计,把企业物资采购纳入企业管理控制体系,建立监督制约机制。物资采购管理审计的重点是:(1)审计采购计划;(2)审计合同;(3)审计物资采购价格的合理性;(4)物资采购票据审核。未经审计签证不得对外签定物资采购合同,不得办理物资款项结算。

  6.对外投资审计

  对外投资是烟草行业资金使用的重要内容,各级审计机构必须对企业对外投资项目中的可行性报告、合同、协议、投资方权益及收益分配等内容进行审计,对对外投资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进行论证,以达到保护国有资产安全的目的。

  7.经济合同审计

  各级审计机构必须把本企业对外签定的各项经济合同纳入常规定审计范围,从合同立项开始,对合同项目的可行性及效益性,合同对方的行为能力、履约能力、企业信誉、产品质量、资信情况,合同条款的合法性、严密性和准确性,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对等性等,进行全面审计,防止因合同条款不当造成企业损失。对重大经济合同,审计人员要参加合同招标、评标和议标,参与合同谈判,进行同步监督。要对企业签定的经济合同的履行过程和执行结果进行审计监督,核实违约责任,维护企业权益。

  8.专项资金审计

  烟草行业所有接受国家财政和国家局专项资金的单位,都必须接受专项资金审计,以保证国家专项资金的合理正确使用。专项资金审计范围包括:国家财政对烟草企业的技改补贴、专损补贴、储备烟叶贴息;国家财政科研教育拨款;国家局对企事业单位的技改补贴、亏损补贴、科研教育拨款、救灾款、重点工程迁建拨款等专营利润返还款,以及各省级公司对下集中的利润。对专项资金的使用,不经过审计不予继续拨款;对滥用专项资金的,要进行处罚并限期如数收回。

  9.其他项目审计

  其他项目审计主要指对往来款项、呆滞坏帐、烟叶升损、固定资产大修理等企业经营活动的审计。

  10.审计调查

  各级审计机构应结合行业和本企业经营管理带有共性和倾向性的问题及难点和热点问题,开展审计调查,提出审计调查意见,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二、按照《审计法》要求,健全和完善内部审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烟草行业的内部审计,在查错防弊,增强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作为经营企业,具体的审计业务越重,审计独立性的要求越强。审计监督职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烟草企事业单位都要按照《烟草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设置独立审计机构,配备高素质的审计人员,完善内部审计制度。根据烟草系统实际情况,各省级公司、地市级分公司、烟草企业集团、大中型烟草工业企业、重点烟叶生产县级公司等单位都必须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由于审计机构不健全和审计制度不完善而影响审计工作的,企业领导人要负领导责任。主管机关机构精简不能类推到烟草企业。

  审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制。各级审计机构的工作职责权限为:

  企业法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企业法人聘任单位审计机构负责;其余审计事项,国家局审计部门负责对本级、直属二级公司、省级公司及国家局直接投资单位进行审计;省级公司和分公司审计部门既要负责审计本级,又要依次下审一级,负责对所辖单位进行审计;各工商企业审计部门负责对本企业以及投资单位的审计。

  三、建立审计责任制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力度,必须建立审计责任制。

  各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该单位法人代表负责。法人代表要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生的重大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负领导责任。

  审计人员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由于审计过失,已审计过的项目,被其他监督部门再查出重大违纪问题,审计机构要负失察责任。但对审计发现并指出要求纠正,而企业未予纠正的,由被审计单位领导人负全部责任。

  被审计单位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审计结果要报上级审计机构,企业领导人不得阻挠审计人员上报审计结果。

  企业领导人对审计报告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加大审计披露的力度,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事项,要公开爆光,通报行业,以教育广大干部。

  根据审计工作的要求,国家局将陆续发布审计工作的具体规定。

  附件:一、烟草系统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规定

  二、烟草系统专项资金审计规定

  三、烟草系统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四、烟草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审计规定附件一:烟草系统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烟草系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和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固定资产投资效益的提高,保证烟草系统固定资产投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及有关法规,结合烟草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总公司)及其所属各企事业单位、烟草控股的多元化经营企业所进行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及固定资产购置投资,均属于本规定审计范围。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开工前、建设期间和竣工决算全过程审计监督制度。投资项目要坚持先审计后开工,工程价款先审计后结算,竣工决算先审计后验收。

  第四条 工程项目建设成本审计是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重要环节,是必审内容。为有利于工程项目建设成本审计决定的执行,项目投资单位按进度预付固定资产建设工程款要控制在实际完成工程投资额的80%以内,余款待审计结束后,根据审计意见予以最终清算。

  第五条 凡列入国家烟草专卖局(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且经批准的概算投资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含)或等值外汇以上的投资项目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总公司)审计部门审计,其中,以单纯的购置设备项目可委托省级局(公司)审计;限额以下的投资项目由各省级局(公司)组织力量进行审计。

  国家烟草专卖局(总公司)及直属单位的投资项目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总公司)审计部门审计。 根据审计任务的需要,审计部门在确保安全保密的前提下,按照审计权限,可以委托经审计部门认定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列入当期损益。

  第六条 项目投资单位应对提供的资料、帐表的真实合法和完整性负责;审计组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第二章 投资项目开工前审计第七条 开工前审计,是指对前期工作进行完毕、准备开工的投资项目进行的审计。目的在于检查投资行为是否规范,投资程序是否完整,防止资金不落实等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或投资效益不好的项目仓促上马,造成浪费。

  第八条 投资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项目建议书是否批准,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二)审查可行性报告的数据资料是否真实可靠,可行性程度是否达到预计的投资效益。对数据资料不真实可靠、可行性程度不能达到预计投资效益的项目,审计部门要签署不同意意见。

  (三)审查任务设计书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任务书内容是否完整可靠。

  (四)审查资金是否已经落实,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审查设计概算的设计依据是否符合设计任务书和设计规范要求,有无超规模进行设计;设计图纸是否完整、清楚,有无违反规定设计项目和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现象;设计概算使用定额是否准确,是否按照标准编制概算。审查概算造价是否存在遗漏或重复。审查施工图预算是否合规合理。

  (六)审查项目建设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是否按批准的设计购置;购置、采购活动是否按照内部控制制度执行。

  (七)进行招标采购的设备、材料的标的审计,采购合同的审计,工程施工合同的审计。

  (八)审查准备工作完成情况:

  项目法人是否已经设立;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是否健全;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是否已经编制完成;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单位是否已经通过招标选定,施工承包合同是否已经签订,签订的合同是否符合《合同法》、《建筑工程合同条例》的规定,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是否已经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工作是否已经完成,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是否已经签订协议;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准备工作是否已经做好且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项目所需建筑材料是否已经落实来源和运输条件,并已备好连续施工3个月的材料用量。

  第三章 投资项目建设期间审计第九条 建设期间审计,是指从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决算编报之前,审计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单位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与投资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目的是及时纠正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制止投资资金流失和浪费,强化项目动态管理,保证投资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有审计力量的单位应积极开展建设期间审计。单纯的购置设备等投资内容比较单一的项目可不进行建设期间审计。

  第十条 建设期间审计主要内容:

  (一)审查项目调整概算情况,检查调整概算是否合规合理,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经有关机关批准;监察影响项目建设的单项工程投资调整和建设内容变更,是否按规定的管理程序报批,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的问题。

  (二)审查项目建设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问题;有无非法集资、摊派和乱收费问题;与施工单位的付款及结算,是否按合同严格执行;有无损失浪费问题等。

  (三)审查设备有材料购置情况,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购置,有关设备的会计资料等是否真实、可靠,设备成本的核算是否正确。

  (四)材料采购、收发审查。对包工不包料的工程,应对材料采购收发进行检查。主要内容有:有无盲目采购、倒买倒卖问题;有无挪用库存物资或有意压低库存物资单价问题;材料是否存在以次充好、质次价高的问题;建设物资是否与同期生产耗用物资严格区别核算;收发手续、保管措施是否齐全,有无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

  (五)财务收支审查。检查建设项目年度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建设费用支出、预付款项、工程进度款及工程结算是否符合规定;生产费用与建设成本或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建设项目之间有无挤占成本或成本混淆情况;往来款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财产核算情况;有无“帐外帐”等违规违纪问题。

  (六)内部控制审查。主要检查项目管理机构的监控措施、牵制措施、质量控制措施等是否得当、是否有效。

  第四章 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第十一条 竣工决算审计,是指投资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审计部门对项目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目的是提高竣工决算的质量,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总结投资经验,改善项目投资管理。

  第十二条 接受竣工决算审计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完成初步验收;

  (二)工程价款结算审计已独立完成且报告已经出具;

  (三)已经编制出竣工决算。

  第十三条 审查验收前的资料准备工作。初步竣工验收报告及项目竣工决算相关报表的编制是否完成;是否系统整理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资料,并从施工单位收回竣工工程图纸;是否汇总整理工程建设的各项记录,各种设备的技术档案是否真实可靠,是否分类立卷,并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内容:

  (一)审查资金投入情况,核准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查明资金不到位的数额,并分析其原因及影响。核准实际投资完成额。

  (二)核准概预算总投资,并审查概预算调整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审查概预算调整原则、各种调整系数、设计变更和估算增加的费用。核实项目超概预算的金额,分析超概预算的原因,查明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概预算外投资情况。

  (三)工程价款审计:

  1.施工单位有无非法转包行为;

  2.工程价款结算是否按合同规定进行;

  3.工程量是否按规则计算,计算是否真实,有无重记、漏记情况;

  4.设计变更是否通过原设计单位的认可和建设单位的签证,重大设计变更是否通过主管部门的批准;

  5.项目所采用的定额单价、单位估价表是否与工程所执行的定额标准、工程内容相符,有无高套、错套定额;定额换算方法是否合理,计算是否准确等。

  6.施工队伍的取费标准、独立费用的计取标准等是否符合当地定额(价格)管理部门颁布的规定;有无自立名目、自行定价、额外取费等问题。

  7.对实行承包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一般不予调整,如有调整,应对调整部分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计。

  (四)交付使用资产审查。审查编制的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和明细表是否正确,实地核对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

  (五)尾工工程和结余资金审查。

  1.根据总概算和工程形象进度,核实尾工工程工程量,审定完成尾工工程所需投资额。审查有无将新增项目列作尾工项目、增加新的工程内容和自行消化投资包干结余等现象。

  2.审查结余资金。有无虚列往来款项,隐匿结余资金,查明债权债务未能及时清理的原因;对包工不包料的工程,审查库存物资是否存在压低库存单价、隐瞒、转移、挪用、积压等现象。

  第十五条 基建收入和投资包干结余审查

  审查基建收入的核算是否真实、完整,有无隐匿、转移基建收入问题。审查基建收入分配依据及上缴、留成使用情况,核实基建收入分配数额。

  根据项目总承包合同,核实包干指标,落实包干结余数额,审查有无将未完工程的投资作为包干结余参与分配,以及包干结余分配是否正确。

  第十六条 投资效果审查。实际工期与计划工期对比,分析工期提前或拖后的原因,以及对投资效益的影响;根据设计要求考核现有生产力,测算单位生产能力投资,进行造价分析;测算投资回收期、净现值、内部收益率等指标,并与设计指导进行比较;分析贷款偿还能力,评价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章 固定资产购置审计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购置审计,是指对房屋、建筑物、仪器设备等购置计划、合同、价款等的审计监督。目的是加强固定资产采购管理,堵塞采购环节漏洞,减少损失浪费,确保固定资产购置活动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 凡需通过招标办法购置固定资产的,审计部门负责审计标的,并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未经审计不得进行招标。

  未采用招标形式购置固定资产的,审计部门必须参加购置过程的谈判、竞价、合同签定等环节的工作,对购置过程进行监督。未经审计不得对外签定购置合同。

  购置房屋、建筑物、土地等固定资产的计划、合同、价款等,经审计认定后生效。未经审计签定,财务部门不得付款。

  第六章 审计程序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按规定的审计程序进行。

  (一)项目启动后,项目投资单位应通知具有管理权限的审计部门了解或参与前期工作的重要论证、评估和有关重要会议。

  (二)开工前审计由投资立项单位提出申请,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审计部门组成审计组进行审计。审计组负责向派出机构提交审计报告,派出机构负责向立项单位签发审计意见书。

  (三)建设期间审计可根据投资立项单位申请、领导提议、客观情况需要等,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审计部门适时组成审计组进行审计,并负责向立项单位提交审计报告。

  (四)竣工决算审计由投资立项单位提出申请,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审计主管部门组成审计组进行审计。审计组负责向派出机构提交审计报告,派出机构负责向立项单位签发审计意见书。

  (五)固定资产购置审计由购置单位提出申请,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审计部门组成审计组进行审计,并负责向购置单位签发审计意见书。

  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司)审计部门对各省级局(公司)独立进行的审计项目适时组织抽查。各省级局(公司)审计部门对所属单位独立进行的审计项目亦应适时组织抽查。

  第二十一条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的定性与处理,根据审计署《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办法》(审投发[1996]105号)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总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审计部门负责解释。各省级公司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烟草系统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投资项目开工前审计

  第三章 投资项目建设期间审计

  第四章 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第五章 固定资产购置审计

  第六章 审计程序

  第七章 附 则

  附件二:

烟草系统专项资金审计规定

  为提高专项资金拨款的使用效果,加强对专项资金拨款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审计对象

  烟草系统专项资金拨款审计对象主要有:技改还贷补贴、亏损挂帐补贴、储备烟叶财政贴息,以及从财政返还的烟草专营利润和省级局向下集中留利支付的技改拨款、亏损挂帐补贴、科技教育设施建设拨款、教育培训拨款、科研经费、企业结构调整补贴、扶贫救灾款、网点建设补助等扶持拨款、专卖管理经费和其他补贴等拨款。

  二、审计要点

  检查专项资金及其拨款是否按规定范围、用途使用,有无挪用情况,同时还应对此项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分析评价,真实反映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一)审查专项资金受款单位提出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是否恰当,有无履行相关申报手续;

  (二)审查是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开支,是否专款专用;

  (三)审查项目完成或中途中止,是否进行专案了结,并对结余财产进行清算,编制清算报告;

  (四)项目执行过程中采购的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审查,参照《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规定》执行。

  三、审计分工

  专项资金审计一般由受款单位的上级审计机构执行。重大拨款项目以及国家局直属单位专项资金拨款,由国家局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审计。

  四、审计程序

  (一)财务部门拨款通知书同时抄送按本办法第三条审计分工确定的审计执行机构。注明受款单位、金额和用途;

  (二)受款单位应于拨款执行完成后一个月内编制决算,并向审计部门提出审计申请;

  (三)审计部门接到申请后,在一个月之内,派出审计组,对拨款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束后向拨款单位提交审计报告,同时抄报拨款单位的审计部门。未经审计,不予继续拨款。

  五、违纪处理

  专项资金拨款应专款专用,截留、克扣和挪用专项资金拨款是违纪行为。违纪处理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国家局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三:烟草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烟草企业领导人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促进烟草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结合烟草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领导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 中央预算内烟草企业和烟草控股企业领导人任职3年以内(或距上一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满3年)或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以及在企业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时,必须按规定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该企业领导人聘任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机构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也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委托单位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六条 企业领导人聘任单位的干部管理部门报经本单位办公会议批准,由主管领导下达审计指令。内部审计机构遵照审计指令,按照有关规定派出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规定实施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及其所在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实施审计3天前,向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所在企业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企业领导人。

  第九条 审计通知书下达后,被审计企业领导人所在企业必须按照内部审计机构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事项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五日内送交审计组。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审计,分清企业领导人本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的主要内容是: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企业对外投资和资产的处置情况;企业收益的分配;与上述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在审计的基础上,查清企业领导人在任职期间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分清企业领导人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不真实、投资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企业领导人个人有无侵占国家资产,有无违反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第十一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内部审计机构前,应当征求被审计企业领导人本人及所在企业的意见。审计组应对其提出的审计报告承担有关责任。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后,提出审计意见书,对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对企业领导人所在企业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审计意见书提交被审计企业领导人聘任单位办公会议审议,经审议后的审计意见书以聘任单位文件形式正式下发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中提出的违反财经法规问题处理建议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应及时作出报告,并抄送内部审计机构。

  第十三条 接受内部审计机构委托而承办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也要依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审计,并向委托审计机构负责。

  第十四条 企业领导人聘任单位干部管理部门应当将对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企业领导人的调任、免职、辞职、解聘、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重要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企业领导人聘任单位干部管理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烟草内部审计机构依照本规定独立开展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上一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下一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上一级单位干部管理部门负责对下一级单位干部管理部门执行本规定、利用内部审计机构审计结果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干部管理、内部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交流、通报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已列入稽查特派员稽查的企业的领导人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务院稽查特派员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烟草事业单位和烟草系统投资控股企业领导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烟草专卖局驻国烟审[1997]第7号文件同时作废。

关于加强烟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 附《烟草系统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规定》、《烟草系统专项资金审计规定》、《烟草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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