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004号审计长批示,将若干权力授予本署综合事务局局长,作为签订有关审计署内设施之清洁服务合同的签署人
审计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第11/1999号法律第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17/2000号行政法规修改的第8/1999号行政法规第十二条及第98/2000号行政长官批示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一切所需权力予本署综合事务局局长Au Vai Va女士,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审计署为立约人,与“国际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有关审计署内设施之清洁服务合同。 二零零四年八月二十日 审计长 蔡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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