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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研究决定,1990年国家继续实行按自筹投资一定比例认购重点企业债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1990年重点企业债券,要在七月底以前完成购买任务的50%,其余部分在十月底以前完成。 三、为确保完成购买任务,各地区,各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将认购任务分解落实到项目的单项工程,采用先落实购买任务再下达投资计划等源泉控制办法。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 四、地方购买重点企业债券的办法:基本建设、商品房屋建设(含中央单位公司)和城镇集体投资项目由计委(计经委)负责落实,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由经委(计经委)负责落实。各部门直属的基建、技改项目购买的重点企业债券,由其主管部门统一收缴到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五、各地区完成购买国家下达的债券任务数额后,超额部分全部留归地方用于农业、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等重点项目建设。 六、各专业银行要认真负起责任,搞好重点企业债券的发行工作,及时按月将代理发行的重点企业债券资金逐级上解,直至汇总到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占用重点企业债券资金。 七、1990年发行的重点企业债券期限为五年,年利率为7.2%。 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审计署关于1990年发行重点企业债券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审计署、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