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审计信息工作的若干意见
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为进一步划清审计信息与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法律文书的区别,促进审计成果的充分利用,根据《审计署关于审计发现问题的内部处理办法》(审办发[2006]42号)、《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审计信息工作的通知》(审办办发[2007]1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审计信息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就加强和改进审计署审计信息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审计信息的内容标准 本意见中的审计信息,是指审计署编发的《审计要情》、《重要信息要目》、《审计署值班信息》、《审计简报》、《审计信息转送函》、《审计工作动态》和《审计工作通讯》7种信息刊物。这7种刊物的内容标准是: (一)《审计要情》一般反映性质严重、金额巨大、影响恶劣、涉及当事人级别高或身份特殊、情况紧急的经济犯罪案件和环境破坏、损失浪费、失职渎职等重大违法违规,而且限于审计手段不足而无法处理、彻查,或移交有关部门后未得到应有查处,需请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给有关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尽速调查处理的问题。 反映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中,个案(指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为同一主体,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侵害的应为同一客体。下同)问题金额一般应在1000万元以上,且造成损失应在100万元以上,但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违法犯罪个案问题金额一般应在1亿元以上,且造成损失应在1000万元以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和经济犯罪问题的国家工作人员应为司局级以上。性质恶劣的其他重大违法违规和经济犯罪案件。 (二)《重要信息要目》一般反映需要中央领导同志了解、掌握的情况或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1.具有典型性、倾向性和普遍性的重要情况和问题;2.宏观调控和重大政策措施贯彻方面的情况;3.体制性、制度性的问题;4.影响民主法治建设方面的问题;5.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6.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以及署领导明确批示要以《重要信息要目》反映的正面信息;7.审计提出的重大建议;8.落实审计意见建议、利用审计结果取得的重大成果;9.需要中央领导同志了解和掌握的其他重要情况。 (三)《审计署值班信息》一般反映审计发现的可能或已经发生群体性事件的紧急情况、可能或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等。 (四)《审计简报》一般反映审计工作重大部署、重要成果、突出困难,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经审计核实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的被审计单位改革创新、加强管理等方面的好做法、好经验和遵纪守法的典型,以及国际审计重要动态。 (五)《审计信息转送函》一般反映审计发现的需要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了解、掌握或参阅的情况(不包括需要由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地市级以下政府部门了解或参阅的情况。这类情况应由实施审计的署派出机构或地方审计机关自行办理转送)。除非情况紧急,一般应在署领导批办或在请示署领导同意的前提下,在审计项目结束后集中转送。 (六)《审计工作动态》一般反映供署领导参阅的信息。 (七)《审计工作通讯》一般反映供在审计系统内交流、参阅的信息。 二、关于审计信息编发的限制事项 (一)以下情况一般不以信息形式上报中办、国办,也不转送给有关部委或地方政府: 1.审计发现的属于审计机关法定处理权限内、应由审计机关依法处理的问题; 2.按照移送处理有关规定,应移送给纪检监察、公安部门、检察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问题。 对上述两类问题,如确有特殊需要作为信息上报或转送的,信息主办单位须在信息内容中注明“审计已处理”或“已转送给×××处理”等情况。 (二)已经或将要写入审计报告的情况和问题,一般不转送。 三、关于审计信息内容的编写要求 (一)《审计要情》反映的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重大案件线索,一般应按事项、事件的发展过程叙述,分析问题造成的危害,注明“审计因手段有限难以查清”或“……难以彻查”等话语和存在的重大疑点等情况,对主要责任人的姓名和身份、责任单位的所有制性质、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时间和关键情节等均应着重描述清楚,并应明确提出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建议。 《审计署值班信息》参照以上要求编写,突出反映问题的紧迫性、应急性。 (二)编写《重要信息要目》一般应联系所反映情况的政策体制环境,尽可能汇总出审计总体的情况(包括数据等),写清问题金额及其比重,从审计样本推导出总体状况。对典型性问题,侧重写明问题产生的机制等方面的原因,在分析中结合审计证据,以严密的逻辑推理指明问题的危害性和发展趋势;对倾向性问题,侧重写明问题的渐进变化情况,并分析查找出体制、政策和监管上的原因(包括存在的问题);对普遍性问题,应侧重写明各样本审计结果中的共性问题,充分揭示其成因和造成的危害。
|
(三)《审计信息转送函》应参照《重要信息要目》要求编写,一般应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 (四)编写《审计简报》、《审计工作动态》和《审计工作通讯》应紧扣所要总结和所要宣传的主题,突出写明所反映情况对面上工作的指导、借鉴意义。 (五)编写各类审计信息应注重时效性,尽力取得和反映最新状况的数据。 (六)编写各类审计信息应言简意赅、条理清晰,逻辑严密。《审计要情》一般应在1000字以内,《重要信息要目》一般应在1500字以内,其他信息也应尽力压短篇幅。 四、关于审计信息编审各环节的责任 提供初始信息的信息来源单位、主办信息的署机关各单位、复核信息的法制司、核编信息的办公厅,分别对信息编发流程中各自环节的工作负责。 (一)信息来源单位主要保证所上报信息事实真实、数字和定性准确。 (二)信息主办单位的主要责任: 1.署机关各单位作为审计信息主办单位,应充分发掘、利用所实施审计项目产生的信息以及署派出机构和地方审计机关报送的信息,按照审计信息的内容标准,及时认真进行筛选和综合整理,选用最适当的信息刊物编写信息。 编写《审计要情》、《重要信息要目》、《审计署值班信息》、《审计简报》和《审计信息转送函》应事先请示分管署领导,再按分管署领导意见编发或不予编发。编写的信息稿送交办公厅时,应随附分管署领导的批示,或在审计信息审批单上注明分管署领导的意见。 2.编写信息稿,必须对所反映情况和问题的事实、数字和定性的准确性、依据的政策法规的适用性等再次审核确认,并切实负起责任。 一般可在集体研究的基础上编写信息稿,并由兼职信息工作人员按照各刊物的基本规范审核把关,再经单位负责人审核修改并在审计信息审批单上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后送交信息工作流程的下一环节。审核意见包括编写该审计信息的依据(如:“按加强和改进审计信息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一条内容标准”或“按署领导批示办理”等)和后续审核编辑各环节需要关注的问题。 主办单位应完整填写审计信息审批单上的相关栏目,包括“标题”、“报(转)送对象”、“密级”、“信息来源”、“主办单位”名称、拟稿人姓名及电话等内容。定为机密级以上的涉密信息,应指定专人办理,并按规定填制“重要涉密文件专办单”。 3.对所涉及问题的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把握不准的信息稿,一般应提请法制司复核后送交办公厅;为提高工作效率,认为不需由法制司复核的,主办单位在相应栏目注明后,直接送交办公厅。 4.涉及主办单位之外的署其他单位业务范围的信息稿,认为必要时,应在送交办公厅前先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三)法制司的主要责任: 1.对主办单位提交复核的信息稿中反映的问题的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复核提出修改意见的,退给主办单位对信息稿进行修改。 2.对《审计要情》稿中反映的问题建议由公安部查处的,组织信息主办单位与公安部会商,并将书面会商意见反馈给主办单位。 3.法制司负责人应在审计信息审批单上签署明确的复核结论(包括有关问题的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与公安部驻署联络员会商的结果,以及需提请后续编审环节关注的事项。 4.承担审计署规定或署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审计信息的复核、与有关部门会商事项。 (四)办公厅的主要责任: 1.认为信息稿不符合内容标准时,应向总审计师和分管署领导提出不编发的建议。 2.确定编发信息的种类。 3.对信息稿文字等进行核稿或编辑。对主办单位起草的信息稿不符合编写要求的,退给主办单位进行修改。对信息稿问题定性、内容表述等与主办单位存在重大分歧,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及时报总审计师或分管署领导审定。 4.对事实不清、数字不准或逻辑不通的信息稿,商主办单位进行修改。 5.办公厅负责人应在审计信息审批单上签署明确意见,包括信息刊物类别和文字表述、密级设定是否恰当,以及需提请总审计师在审核中关注的事项。 (五)总审计师、分管署领导、审计长在审核过程中提出修改意见的,由办公厅督促信息主办单位落实,必要时请署机关有关单位和派出机构协助落实。 (六)信息编报各单位应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信息及时编发。对已有审计业务成果或收到派出机构、地方审计机关的信息,主办单位要及时提出编发信息的建议报分管署领导 (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对署领导批示办理的信息,主办单位应在规定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完成拟稿。法制司收到信息稿后,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办公厅收到信息稿后,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稿编辑。若不能按时限完成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
对情况紧急的《审计要情》、《重要信息要目》,各环节要通力协作,必须在最短时间内报出。 五、关于审计信息编发的程序 (一)《审计要情》一般由主办单位拟稿、法制司复核、办公厅核稿编辑(如作修改,还要征求主办单位意见)、总审计师和分管署领导审核、审计长或其指定的其他署领导签发。建议由公安部立案查处的,主办单位在送办公厅核稿编辑前,应通过法制司与公安部会商。 (二)《重要信息要目》一般由主办单位拟稿、办公厅核稿编辑(如作修改,还要征求主办单位意见)、总审计师和分管署领导或其指定的其他署领导审签,并报审计长或其指定的其他署领导审阅后印发。主办单位或办公厅在信息办理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可提请法制司复核。 (三)《审计署值班信息》、《审计简报》和《审计信息转送函》一般由主办单位拟稿、办公厅阅核编辑(如作修改,还要征求主办单位意见)、总审计师审核、分管署领导审签。主办单位或办公厅在信息办理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可提请法制司复核。 (四)《审计工作动态》和《审计工作通讯》由办公厅领导签发。 (五)各类审计信息经领导签发后,由办公厅统一编号印发。《审计要情》中建议由公安部查处的,应印送法制司转交公安部。 (六)《审计要情》中经过法制司会商由其他部门查处的,应印送法制司转交给该会商部门。 (七)各类审计信息办理终结后,由办公厅归档保存,并分年度、按刊物类别汇编。 六、关于审计信息工作管理 (一)署机关各单位应相对固定地指定一名处级干部,作为本单位兼职信息员,按照信息工作的有关要求,负责对本单位编写的审计信息进行把关,负责与法制司、办公厅等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 (二)署机关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工作安排及审计项目计划,于每年2月底前编制出本单位年度信息工作要点。办公厅汇总后提出审计署年度信息工作要点,以便统筹安排信息编报工作。要点之外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办公厅应根据需要随时编发。对署机关各单位审计信息中具有共性或相关联的内容,办公厅应结合审计工作安排研究提出进行综合反映的意见,报经总审计师审定后组织落实。 (三)办公厅应及时向各单位传达中办、国办关于信息工作的有关要求,并按季度统计、通报署审计信息编发及采用情况。 (四)办公厅应加强对信息工作人员,包括署机关各单位兼职信息员的培训。 附件:1.6种审计信息审批单(略) 2.审计信息格式(略)
|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审计信息工作的若干意见
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为进一步划清审计信息与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法律文书的区别,促进审计成果的充分利用,根据《审计署关于审计发现问题的内部处理办法》(审办发[2006]42号)、《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审计信息工作的通知》(审办办发[2007]1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审计信息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就加强和改进审计署审计信息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审计信息的内容标准 本意见中的审计信息,是指审计署编发的《审计要情》、《重要信息要目》、《审计署值班信息》、《审计简报》、《审计信息转送函》、《审计工作动态》和《审计工作通讯》7种信息刊物。这7种刊物的内容标准是: (一)《审计要情》一般反映性质严重、金额巨大、影响恶劣、涉及当事人级别高或身份特殊、情况紧急的经济犯罪案件和环境破坏、损失浪费、失职渎职等重大违法违规,而且限于审计手段不足而无法处理、彻查,或移交有关部门后未得到应有查处,需请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给有关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尽速调查处理的问题。 反映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中,个案(指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为同一主体,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侵害的应为同一客体。下同)问题金额一般应在1000万元以上,且造成损失应在100万元以上,但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违法犯罪个案问题金额一般应在1亿元以上,且造成损失应在1000万元以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和经济犯罪问题的国家工作人员应为司局级以上。性质恶劣的其他重大违法违规和经济犯罪案件。 (二)《重要信息要目》一般反映需要中央领导同志了解、掌握的情况或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1.具有典型性、倾向性和普遍性的重要情况和问题;2.宏观调控和重大政策措施贯彻方面的情况;3.体制性、制度性的问题;4.影响民主法治建设方面的问题;5.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6.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以及署领导明确批示要以《重要信息要目》反映的正面信息;7.审计提出的重大建议;8.落实审计意见建议、利用审计结果取得的重大成果;9.需要中央领导同志了解和掌握的其他重要情况。 (三)《审计署值班信息》一般反映审计发现的可能或已经发生群体性事件的紧急情况、可能或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等。 (四)《审计简报》一般反映审计工作重大部署、重要成果、突出困难,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经审计核实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的被审计单位改革创新、加强管理等方面的好做法、好经验和遵纪守法的典型,以及国际审计重要动态。 (五)《审计信息转送函》一般反映审计发现的需要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了解、掌握或参阅的情况(不包括需要由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地市级以下政府部门了解或参阅的情况。这类情况应由实施审计的署派出机构或地方审计机关自行办理转送)。除非情况紧急,一般应在署领导批办或在请示署领导同意的前提下,在审计项目结束后集中转送。 (六)《审计工作动态》一般反映供署领导参阅的信息。 (七)《审计工作通讯》一般反映供在审计系统内交流、参阅的信息。 二、关于审计信息编发的限制事项 (一)以下情况一般不以信息形式上报中办、国办,也不转送给有关部委或地方政府: 1.审计发现的属于审计机关法定处理权限内、应由审计机关依法处理的问题; 2.按照移送处理有关规定,应移送给纪检监察、公安部门、检察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问题。 对上述两类问题,如确有特殊需要作为信息上报或转送的,信息主办单位须在信息内容中注明“审计已处理”或“已转送给×××处理”等情况。 (二)已经或将要写入审计报告的情况和问题,一般不转送。 三、关于审计信息内容的编写要求 (一)《审计要情》反映的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重大案件线索,一般应按事项、事件的发展过程叙述,分析问题造成的危害,注明“审计因手段有限难以查清”或“……难以彻查”等话语和存在的重大疑点等情况,对主要责任人的姓名和身份、责任单位的所有制性质、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时间和关键情节等均应着重描述清楚,并应明确提出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建议。 《审计署值班信息》参照以上要求编写,突出反映问题的紧迫性、应急性。 (二)编写《重要信息要目》一般应联系所反映情况的政策体制环境,尽可能汇总出审计总体的情况(包括数据等),写清问题金额及其比重,从审计样本推导出总体状况。对典型性问题,侧重写明问题产生的机制等方面的原因,在分析中结合审计证据,以严密的逻辑推理指明问题的危害性和发展趋势;对倾向性问题,侧重写明问题的渐进变化情况,并分析查找出体制、政策和监管上的原因(包括存在的问题);对普遍性问题,应侧重写明各样本审计结果中的共性问题,充分揭示其成因和造成的危害。
|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审计信息工作的若干意见 审计署 审办办发[2008]10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