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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审计署关于审计信托的几个问题处理界限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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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审计信托的几个问题处理界限的意见


  
  一、资金来源的审计界限
  
  根据国发[1982]61号文件《关于整顿国内信托投资业务和加强更新改造资金管理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80)银储字第17号文件《关于积极开办信托业务的通知》和(81)银发字第349号文件《印发十三省市信托工作座谈会纪要和李绍禹同志在会上的讲话的通知》以及有关文件规定,其合理的资金来源主要是:
  
  1.经有关总行同意,从自有资金中核拨的开展信托业务的周转金(如果是信贷基金,可在统计中注明);
  
  2.信托部门吸收的非财政性存款,即吸收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等长期闲置的一年以上的有自主权的各种资金;
  
  3.信托部门之间正常的拆借资金;
  
  4.在自有资金不足时,向银行的借款;但该借款一要控制在国家信贷计划之内,二要付息,三要在自有资金(周转金加各项存款)用于放款不足时,向银行借的少量贷款;
  
  5.其他合理资金来源。
  
  五项范围以外的资金皆为不合理资金来源。
  
  二、资金运用的审计界限
  
  1.1985年3月底以前资金运用的审计界限
  
  国发[1982]第61号文件和中国人民银行(80)银储字第17号文件、(81)银发字第349号文件及有关文件规定,信托业务“筹集起来的资金,使用到支持增产日用消费品为中心,搞好经济为目的方面去”、“偏重于支持现在银行不办或现行信贷银行规章制度难以解决的一些用途合理、还款来源确有保证的资金需要。”因此,凡不符合上述精神的为不合理贷款,例如:用于党政机关经商、皮包公司、炒买炒卖外汇、倒买倒卖物资、未纳入计划的基建和设备购置及其他不合理贷款。
  
  2.1985年3月底以后继续发放贷款的审计界限
  
  根据国发[1985]65号《关于进一步搞好银行信贷检查工作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85)银发字第226号《关于贯彻部分省、市长会议精神,进一步管好银行信贷资金的通知》规定,除对外已签约生效和已开出信用证的中外合资、引进项目,可在年内投产发挥经济效益的,纳入1985年国家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内,经专业银行审查同意,报省分行核批;计划内的贷款和经总行批准的1984年结转项目的贷款,为合理的。其余发放的信托贷款、投资贷款,或以“委托”和“租赁”业务名义的信托贷款,皆为不合理贷款。
  
  请按以上界限对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进行审计,发现不合理的,责成信托部门限期清理;清理不了的,报有关部门处理。
  
  三、财务收支的审计界限
  
  对信托财务收支管理的审计界限,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83)银发字第207号《关于信托业务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和(83)银发字第376号《关于(83)银发字第207号文件内容的说明》办理。其具体界限是:
  
  1.从1983年起,信托业务与银行的其他各项业务一样,纳入银行的经营业务范围,各级行所设立的信托业务机构,都是各行的组成部分,所有业务收支、费用开支、损益核算全部纳入同级银行的财务收支计划和年度会计决算。
  
  2.独立经营和核算的信托机构,年终实现的利润,应根据决算报表数全额并入当地银行的决算。信托利润的留成数,包括在总行核定给分行的留成总额之内,由分行核给,不能从利润中提取或从费用中提取。扩大比例多列、重列利润留成、乱摊乱挤的费用,皆属截留转移国家利润的性质。
  
  3.按信托业务有关规定,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收取利息、手续费或分红,除特殊情况外,三者只能收取一种,不能同时既收利息又收手续费或分红。
  
  4.不论何种形式的信托业务收入(包括手续费)都应纳入营业收入;对已发给职工的部分,视为多发的奖金。1985年上半年以前发给的,按中央、国务院纠正不正之风的规定处理,按规定交纳奖金税;1985年下半年多发的,应退补。
  
  5.银行本身以各种名义用信托收入或用信托贷款、信托投资或以经营房地产租赁业务方式搞本行办公用房、宿舍等基本建设,购置固定资产,搞各种福利设施和以各种方式向信托部门索要钱物(包括在非独立核算单位的信托部门报销一切不合理开支等),应用自有资金抵还纠正过来。所占有的信托收入,应全部纳入银行1986年度业务收入;所用的信托贷款、信托投资应冲回信托资金。
  
  对信托财务收支的审计,凡信托部门自查出来的违纪资金,仍可作为1986年利润统一上划总行,银行可按规定留成;凡审计部门审计出来的,一律就地上缴中央金库。
审计署关于审计信托的几个问题处理界限的意见
审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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