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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关于2004年度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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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关于2004年度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人民团体、有关企业集团(总公司)人事部门,审计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2003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考试阶段的工作已顺利完成,评审阶段的工作即将开始。按照人事部、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要求,现就2004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申报范围
  
  根据人事部、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的规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的在京单位的评审工作,原则上由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统一负责。驻各地的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评审工作,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亦可根据情况委托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代为进行。审计署所属单位的评审工作由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统一负责。
  
  因此,本次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申报范围包括以上各单位中参加2001、2002或2003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参加2002或2003年度考试的必须通过国家合格标准),并具备申报条件的人员。
  
  二、申报与评审条件
  
  具体的申报与评审条件依据《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的有关规定。
  
  三、评审申报组织工作程序
  
  1.各单位组织申报人员学习、掌握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条件和报送评审申报材料的有关要求,指导并配合申报人员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2.每位申报人拥有唯一的申报号,各单位(审计署各特派员办事处除外)在确定本单位的申报人员后,须打电话至审计署人事教育司索取申报号;审计署各特派办申报人员的申报号由本办人教处根据《特派办高级审计师评审申报号编号规则》(见附件1)统一编制。
  
  3.各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各单位在决定报送申报材料之前,须将所有申报人的相关申报材料在本单位公示一周,并在每人《高级审计师评审申报材料简表》(附件4)“单位综合推荐意见”中注明公示结果。
  
  5.各单位按规定的程序、时间和地点报送评审申报材料,提供本单位《高级审计师评审申报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EXCEL制作,统一格式见附件2)1份,同时将电子版发电子邮件至SJSZC@MAIL2.A-1.NET.CN和WMDONG@VIP.SINA.COM。
  
  6.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接收。
  
  7.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将符合申报条件的评审申报材料提交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评审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1份。(统一格式见附件3)
  
  2.审计署所属单位以外的申报人员须提交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委托评审函》1份。
  
  3.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1份。
  
  4.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其中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申报人员还需提供相应的注册资格(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证书复印件1份。
  
  5.有效期内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
  
  6.有效期内的全国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组织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或B级,或BFT考试高级合格证书或有效成绩复印件1份。
  
  7.有效期内的全国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或审计署计算机技术中心组织的计算机知识与技能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
  
  8.两位代表作品审定专家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如无法提供证书复印件,则须由专家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9.业务成果获奖证书(如有)复印件1份。
  
  10.《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表》(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统一表式)一式3份,全部原件(附件7)。
  
  11.2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12.代表作品原件,至少2—3篇截至申报时已经公开发表或出版的、能反映本人取得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最高学术水平的作品(评审结束后退还本人),出版社(报社)的用稿通知无效。
  
  13.《高级审计师评审申报材料简表》,一式20份。(EXCEL制作,统一格式见附件4)
  
  14.《个人业务工作报告》(2000字左右),一式20份。(申报号仿宋、一号、加黑;标题宋体、三号、加黑;正文仿宋、四号;A4纸双面打印;页码置于页脚居中。统一格式见附件5)。各单位要对申报人的《个人业务工作报告》进行审核,并在报告末尾注明是否属实,加盖公章。
  
  15.《代表作品专家审定意见表》,由两位具有审计或财经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家分别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每篇代表作品填写审定意见表,每位专家每篇代表作品审定意见表一式20份。(统一格式见附件6)
  以上申报材料中,1-12项装入A袋,袋面注明:“A袋”、“申报号”、“姓名”、“单位”,其中的1-8项按顺序装订成册。13-15项装入B袋,袋面注明:“B袋”、“申报号”、“姓名”、“单位”。
  
  五、申报材料注意事项
  
  1.申报人员须在《高级审计师评审申报材料简表》、《个人业务工作报告》和《代表作品专家审定意见表》每一份首页的右上角以“仿宋、一号、加黑”标注本人的申报号。
  
  2.《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表》必须在提供的样表上填写或打印,纸张大小和表格格式不得变更,否则不予受理。其中第15页“年度及任职期满考核结果”一栏申报人所在单位除对申报人进行综合鉴定外,还需注明申报人近三年的年度考核结果。
  
  3.除《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表》以外的其他材料,均须用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并按照统一格式填制。
  
  4.申报人员所提供的A袋、B袋为带墙档案袋。
  
  六、评审工作纪律
  
  1.各单位要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尤其要做好申报人员学历、学位认证工作,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需加盖公章的栏目必须加盖公章。
  
  2.评审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或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审计师资格证书,三年内不得再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3)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七、申报时间和报送材料地址
  
  1.受理申报材料日期:2004年3月10日至3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2.报送材料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北露园1号
  
  审计署人事教育司教育职称处(署机关办公楼411室)
  
  邮政编码:100830
  
  联系人:侯凡
  
  联系电话:68301480、68301481
  
  附:1.特派办高级审计师评审申报号编号规则(略)
  
  2.高级审计师评审申报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略)
  
  3.高级审计师评审申报材料目录(略)
  
  4.高级审计师评审申报材料简表(略)
  
  5.个人业务工作报告(略)
  
  6.代表作品专家审定意见表(略)
  
  7.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表(电子版)(略)
  
  
二00四年二月十日

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关于2004年度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人民团体、有关企业集团(总公司)人事部门,审计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2003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考试阶段的工作已顺利完成,评审阶段的工作即将开始。按照人事部、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要求,现就2004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申报范围
  
  根据人事部、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的规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的在京单位的评审工作,原则上由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统一负责。驻各地的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评审工作,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亦可根据情况委托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代为进行。审计署所属单位的评审工作由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统一负责。
  
  因此,本次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申报范围包括以上各单位中参加2001、2002或2003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参加2002或2003年度考试的必须通过国家合格标准),并具备申报条件的人员。
  
  二、申报与评审条件
  
  具体的申报与评审条件依据《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的有关规定。
  
  三、评审申报组织工作程序
  
  1.各单位组织申报人员学习、掌握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条件和报送评审申报材料的有关要求,指导并配合申报人员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2.每位申报人拥有唯一的申报号,各单位(审计署各特派员办事处除外)在确定本单位的申报人员后,须打电话至审计署人事教育司索取申报号;审计署各特派办申报人员的申报号由本办人教处根据《特派办高级审计师评审申报号编号规则》(见附件1)统一编制。
  
  3.各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各单位在决定报送申报材料之前,须将所有申报人的相关申报材料在本单位公示一周,并在每人《高级审计师评审申报材料简表》(附件4)“单位综合推荐意见”中注明公示结果。
  
  5.各单位按规定的程序、时间和地点报送评审申报材料,提供本单位《高级审计师评审申报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EXCEL制作,统一格式见附件2)1份,同时将电子版发电子邮件至SJSZC@MAIL2.A-1.NET.CN和WMDONG@VIP.SINA.COM。
  
  6.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接收。
  
  7.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将符合申报条件的评审申报材料提交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评审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1份。(统一格式见附件3)
  
  2.审计署所属单位以外的申报人员须提交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委托评审函》1份。
  
  3.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1份。
  
  4.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其中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申报人员还需提供相应的注册资格(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证书复印件1份。
  
  5.有效期内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
  
  6.有效期内的全国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组织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或B级,或BFT考试高级合格证书或有效成绩复印件1份。
  
  7.有效期内的全国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或审计署计算机技术中心组织的计算机知识与技能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
  
  8.两位代表作品审定专家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如无法提供证书复印件,则须由专家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9.业务成果获奖证书(如有)复印件1份。
  
  10.《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表》(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统一表式)一式3份,全部原件(附件7)。
  
  11.2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12.代表作品原件,至少2—3篇截至申报时已经公开发表或出版的、能反映本人取得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最高学术水平的作品(评审结束后退还本人),出版社(报社)的用稿通知无效。
  
  13.《高级审计师评审申报材料简表》,一式20份。(EXCEL制作,统一格式见附件4)
  
  14.《个人业务工作报告》(2000字左右),一式20份。(申报号仿宋、一号、加黑;标题宋体、三号、加黑;正文仿宋、四号;A4纸双面打印;页码置于页脚居中。统一格式见附件5)。各单位要对申报人的《个人业务工作报告》进行审核,并在报告末尾注明是否属实,加盖公章。
  
  15.《代表作品专家审定意见表》,由两位具有审计或财经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家分别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每篇代表作品填写审定意见表,每位专家每篇代表作品审定意见表一式20份。(统一格式见附件6)
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关于2004年度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审计署
审人教字[200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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