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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审计署审计机关分析性复核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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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人员运用分析性复核行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分析性复核,是指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指标进行研究分析,并对异常变动和异常项目予以重点关注的审计方法。

  第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据专业判断来确定运用分析性复核的方式、范围和程度。

  第四条  审计人员运用分析性复核的主要目的是:在编制审计方案阶段,帮助审计人员确定其他审计步骤的性质、时间、范围和重点;在审计实施阶段,直接作为实质性测试程序,以提高审计效率;在审计报告阶段,对财政财务资料进行总体复核,形成或支持审计结论。

  第五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分析性复核前,可以参考被审计单位已有的经过分析的资料、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和其他渠道获取的相关资料。

  第六条  审计人员在运用分析性复核方法时,可以将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资料和其他经济活动资料与下列资料进行比较:
  (一)同行业资料;
  (二)被审计单位前期同类资料;
  (三)被审计单位的计划、预算、定额等资料;
  (四)审计人员根据职业判断估计的数据资料;
  (五)其他资料。

  第七条  常用的分析性复核方法有比较分析、比率分析、趋势分析和结构分析。

  第八条  审计人员运用分析性复核时,应当考虑数据之间是否存在某种相关关系。如果不存在预期相关关系,审计人员不应当运用分析性复核。

  第九条  在编制审计方案时,审计人员应当运用分析性复核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揭示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可能存在的重要错误,确定其他审计步骤的性质、时间、范围和重点。

  第十条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人员可以利用分析性复核揭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可能存在重要错误的项目,以确定审计重点,减少审计测试工作量。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运用分析性复核进行实质性测试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所涉及审计事项的重要性;
  (二)相关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三)用于分析性复核的财政财务资料和相关资料的可获得性、相关性、可比性和可靠性;
  (四)分析性复核的目的,及对其结果依赖的程度;
  (五)分析性复核的对象和信息的来源;
  (六)分析性复核可代替的审计方法。

  第十二条  在编制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时,审计人员应当利用分析性复核印证其他审计方法得出的结论,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情况的总体合理性做出判断,以确定是否增加审查内容。

  第十三条  分析性复核结果的可依赖性和可信程度受以下因素影响:
  (一)分析性复核的目的;
  (二)分析性复核所涉及事项的重要性;
  (三)分析性复核结果与针对同一审计目标实施的其他审计步骤的结论的一致性;
  (四)预期分析性复核结果的正确程度;
  (五)对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评估;
  (六)实施分析性复核的审计人员的能力与经验。

  第十四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不健全,审计人员不能过分依赖或者不能仅仅依赖分析性复核结果;如果内部控制失效,审计人员不能直接依赖分析性复核结果。

  第十五条  当分析性复核结果显示有重要异常波动或者严重背离预期资料时,审计人员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解释和说明,并获取支持解释和说明的审计证据。
  如果被审计单位不能作出解释和说明,或作出的解释和说明不能令人信服,审计人员应当采用其他审计方法,以获取相应的审计证据。

  第十六条  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准则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审计署审计机关分析性复核准则
审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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