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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04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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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04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4年2月至3月,审计署对国家林业局2003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等12个直属和原直属单位的部分项目及资金。
  
  一、基本情况
  
  国家林业局是主管林业工作的国务院直属机构。2003年,财政部等部门共批复国家林业局财政拨款预算31.66亿元。国家林业局2003年已将上述财政拨款预算全部批复给有关单位。
  
  审计结果表明,国家林业局2003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总体较好,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的预算编制质量较上年有所提高,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较好地开展了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但审计也发现了一些需要纠正和进一步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2002年、2003年,国家林业局所属调查规划设计院伪造林业治沙借款合同和贷款利息回单,骗取2001年和2002年中央财政贴息147万元;2003年10月,国家林业局所属中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主管的湖南三元木业有限公司伪造林业治沙借款合同和银行对账单,骗取中央财政贴息120万元,并编制虚假会计账、证应付检查;2002年、2003年,国家林业局原直属企业中林食品药材开发公司变造林业治沙借款合同,骗取2002和2003年中央财政贴息共计48.3万元;2003年10月,国家林业局原直属单位南京林业大学涂改林业治沙借款合同,骗取中央财政贴息100万元;2003年10月,国家林业局原直属单位中南林学院以未执行的林业治沙借款合同,虚报冒领中央财政贴息84万元。上述行为,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
  
  (二)2003年,国家林业局挪用“重点工程及资源核查”项目经费100万元,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后期政策研究等;该局在“林业宣传”项目经费中安排所属宣传中心办公费130万元,将项目经费用于基本支出;该局所属调查规划设计院挤占挪用“林业标准化项目”等专项经费425.88万元,用于人员经费开支。此外,2003年,国家林业局向非财政预算拨款单位中国花卉协会拨款70万元,作为该协会日常办公经费;在国际竹藤网络中心(以下简称竹藤中心)扩建工程项目尚未经发改委批复,且当年财政预算中未安排此项经费的情况下,国家林业局将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1500万元拨给竹藤中心用于扩建工程征地。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和“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的规定。
  
  (三)2003年,国家林业局批复预算时自行调整了部分项目内容,共计201万元;在预算执行中,国家林业局用自有资金弥补经费不足691.3万元,未纳入当年部门预算中。2003年,国家林业局在财政部批复购置汽车13辆、预算450万元的情况下,当年安排购置汽车36辆,购车金额1253万元,超出预算803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995)第186号)关于“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的规定。
  
  (四)2000年至2003年,国家林业局先后拨给所属竹藤中心设备购置费、外交外事费、管理费、“引进国际先进林业技术”项目经费等共计5341万元,截止审计时止,上述项目经费尚有2690万元没有执行。2001年11月,原国家计委追加国家林业局2001年西藏林芝原始生态自然保护区经费500万元,至2003年底,国家林业局拨给西藏自治区林业局200万元,其余300万元未下拨。2003年,财政部批复国家林业局“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费”项目预算200万元,由于项目承担单位野生动植物保护司未得到预算安排通知书,当年项目预算未执行。2003年国家林业局批复所属调查规划设计院“林业标准化项目”等11个项目预算共计1876万元,该院实际支出706.17万元,当年尚有1169.83万元的项目预算未执行,累计项目结余1662.51万元。上述做法,形成财政资金的闲置,不利于发挥其应有的效益。
  
  (五)2003年,国家林业局没有根据编制内实有人数申请所属竹藤中心经费,财政部批复该中心基本支出预算160万元,该中心实际支出44.2万元,结余115.8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关于编制2003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关于“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中的人员经费根据编制内实有人数核定;日常公用经费根据编制人数核定(新成立的空编较多的单位酌情考虑)”的规定。
  (六)2003年,国家林业局提前批复当年第四季度林业治沙中央财政贴息309.02万元,不符合《财政部林业治沙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关于“‘十五’期间,在确定的贷款规模之内,林业治沙贷款贴息采用据实核拨的办法,即当年财政贴息按当年前三个季度和上年第四季度实际贷款额计算,当年第四季度实际贷款的财政贴息在下年拨付”的规定。
  
  (七)国家林业局报送财政部2003年行政事业类项目42个,预算4.34亿元,其中有20个项目共3.63亿元没有细化到具体项目和承担单位,不符合《财政部关于编制2003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关于“切实细化预算项目,科学、合理地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
  
  (八)2003年,国家林业局未及时批复本级和所属单位预算27.88亿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中央各部门应当自财政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的规定。
  
  (九)自1998年8月以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未将领取的加班费及售书款等收入纳入单位财务账内管理核算,账外设账,用于发放节日补助、通讯补助、餐费等支出。截止2004年2月,“小金库”共计收入39.21万元,支出31.86万元。
  
  (十)2003年,国家林业局安排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866万元,用于机关服务局兴建车辆维修综合服务站,项目完工后,未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手续,便交由机关服务局投资成立的中林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办理申报手续,填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单》”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审计结束后,审计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下达审计决定书和审计意见书。对国家林业局下属单位弄虚作假,骗取林业治沙中央财政贴息资金问题,要求该局追回资金,上缴中央财政,并对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等单位按规定处以罚款,由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挤占、挪用及闲置的财政资金,要求予以收回,按规定用途重新安排使用。对其他财政财务管理中的问题,要求予以纠正。为促进国家林业局进一步加强财政财务收支管理,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对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完善审核管理制度,加大对林业治沙项目、贷款合同及银行贷款利息单真实性的审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杜绝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贴息问题的发生。
  
  (二)进一步细化部门预算,使预算编制更加科学合理。国家林业局应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预算,按照财政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报预算。项目经费预算要进行事前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支出预算要细化到具体项目。项目预算一经批复,不得擅自调整。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项目或更改项目内容的,应履行报批程序。
  
  (三)强化依法理财意识,提高自觉执行国家财经法规的自觉性,加强预算和财务管理知识的培训,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建立健全违纪违规责任追究制度。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结束后,国家林业局迅速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对下属单位骗取和虚报冒领的林业治沙贴息贷款贴息资金已全部收回,罚没款项已全部上缴国库,有关部门正在进一步调查和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些被挤占挪用的专项资金已归还原资金渠道;向非财政预算单位的拨款已陆续收回;对部分所属单位闲置的项目资金也已收缴;多批复直属单位中央财政贴息已全部归还;超政府采购预算购置汽车的问题,已向财政部补报了政府采购调整预算文件;在预算管理、基本建设管理等方面也相应采取了一系列整改措施。为杜绝类似问题的再度发生,该局采取了深入开展法纪教育、建立健全各项资金管理制度、落实资金管理责任制、加强对直属单位的监管等六项措施;制定了《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项目资金管理的意见》;下达了《关于加强林业治沙贴息贷款项目检查监督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部门和直属单位,切实加强对林业治沙贴息贷款项目的检查监督,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营。并拟商财政部对《林业治沙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进行修订。
  
  
审计署
  
  二00四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1:
  
延伸审计国家林业局12个直属和原直属单位名单

  
  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
  
  国家林业局林业基金管理总站
  
  国家林业局宣传中心
  
  国家林业局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中心
  
  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国家林业局机关服务中心
  
  中国花卉协会
  
  国际竹藤网络中心
  
  中林食品药材开发公司
  
  北京林技普林业新技术开发中心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
  
  附件2:
  
  
国家林业局执行审计决定和落实审计意见的情况

  
  审计署:
  
  我局收到你署《审计署关于国家林业局2003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决定》(审资源决[2004]239号)和《审计署关于国家林业局2003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意见》(审资源意[2004]238号)后,局长和主管副局长对此都做了明确批示,要求严肃对待下属事业单位和原直属单位所发生的违法问题,举一反三,吸取深刻教训,坚决防止再次出现类似问题。我局先后多次召开局党组会议,学习贯彻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研究落实审计整改措施。我局采取的具体措施:一是提高认识,全面深入开展思想教育和法纪教育;二是加强领导,完善机制,落实责任制,强化一把手负责制;三是完善林业治沙贴息贷款管理制度,规范项目和贴息资金的审批程序;四是健全和完善各项资金管理制度;五是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六是加强对直属单位财务资金的监管。现将具体整改情况函告如下:
  
  一、关于“5个下属单位骗取和虚报冒领林业治沙贴息贷款贴息资金”问题。今年3月中旬,审计组就我局2003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向我局进行了通报。得知我局5个下属单位发生骗取和虚报冒领中央财政贴息的严重违法问题时,我局党组立即采取果断措施,责令5个单位立即退回骗取和冒领的贴息资金,3月中旬我局已将5个下属单位骗取和虚报冒领的499.3万元资金收回并交国库。随后进行了认真整改,按工作职责范围严查在哪个环节上、在具体责任人上的责任,以备严肃处理。
  
  我局认识到,两个直属事业单位和两个原所属单位伪造变造贷款合同、骗取中央财政贴息共415.3万元属严重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下属单位出现的这一严重违法问题,暴露出我局在项目和资金管理上还存在很大漏洞,给我局的声誉和形象造成极坏影响,教训十分深刻。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非常重要,非常及时,是对我局工作的爱护、鞭策和支持,我局一定要以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为动力,对审计出来的问题一查到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举一反三地进行全面整改,要把坏事变为好事,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法纪教育,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的能力,不辜负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民对我们的殷切期望。
  
  5个单位骗取和虚报冒领中央财政贴息,暴露出我局在制度执行和干部法纪教育管理方面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干部教育存在死角,少数干部法纪观念淡薄。极少数单位、少数干部利欲熏心,为了小集体、小团体的经济利益,无视国家财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不惜铤而走险,采取伪造、变造借款合同等违法手段骗取财政贴息。这些同志的法制观念淡薄到如此程度,反映出我局对干部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还存在死角,平时对干部的管理教育措施不力或没有落实到位。
  
  二是贴息贷款的管理制度存在漏洞,管理措施不严密。近年来,林业治沙贴息贷款政策和我局部分直属单位管理体制均发生了很大变化。林业治沙贴息贷款由国家政策性贷款转变为一般商业性贷款后,我局的管理工作没有及时跟上,留下了很大隐患。随着管理体制的变化,我局对原直属公司和林业高等院校也不再有隶属关系,事实上已不存在对这些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能。对于这些新的变化,我局没有进行调整完善,没有形成严密的监督、防范措施,充分暴露出我局在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上还存在很大的问题。
  
  三是局机关部分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审核把关工作不到位。国家对林业治沙贷款的政策调整后,过去以使用多种经营贷款、增加创收弥补事业费不足为目的的贷款不再符合财政贴息条件,但造林和治沙项目仍保持贴息。我局对一些单位可能不惜伪造、变造贷款合同,以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行为,没有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工作中只注重下达项目计划,没有查验各单位的贷款合同原件,没有审查各单位贷款资金的到账情况和实际发生银行利息的情况,没有实施跟踪检查,对申请财政贴息的贷款项目没有到申报单位和项目实施现场进行项目检查。轻信上报单位申请文件,致使这些单位连闯几道审核关,充分暴露出我局在管理中作风不扎实,责任心不强,审核把关不严、不到位,具体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严重失职。
  痛定思痛,为坚决杜绝类似问题的再度发生,我局下一步决定采取以下六项措施:
  
  一是提高认识,在干部职工中深入开展思想教育和法纪教育。要在全局范围内开展一次思想、组织和制度的全面整顿。从局长到一般干部分层次进行思想教育和法纪教育,开展“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人民掌好权、用好钱的思想大讨论。对司局和直属单位一把手、主管领导和财会人员进行法纪、政策和业务知识的集中强化教育、培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法纪意识、责任意识和政策观念,使各级干部都认识到国家对林业的每一分投入都是人民的血汗钱,必须管好用好,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是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资金管理责任制。局党组成员进一步加强对分管司局和单位的领导和监管,实行领导和监管责任制。实行机关司局和直属单位一把手资金安全运行责任制,各单位一把手对本单位资金管理负全责,与国家林业局签订资金安全运行责任状。建立问责制,层层落实资金安全运行的管理责任,实行下级单位对上级单位负责、主管领导对一把手负责,分管领导一岗双责,哪个环节出现问题就追究哪个领导的责任,切实把资金安全运行的责任和措施通过组织手段落到实处。对资金管理出现较严重违纪问题的单位,其一把手和相关责任人员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出现严重问题的严格按党纪政纪给予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坚决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级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遵纪守法,对于触犯条规的,无论是领导干部还是一般工作人员,都要追究到底,绝不姑息。
  
  三是进一步完善林业治沙贴息贷款管理制度,规范项目和贴息资金的审批程序。拟商财政部对《林业治沙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完善贴息资金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审查制度,吸取以往的深刻教训,将仅审查复印件改为审查贷款合同原件。负责审核把关的人员要到项目单位所在地进行现场核实,检查有关账簿,核实贷款资金到位情况和利息支付情况,防止个别单位钻制度空子骗取贴息资金。强化监督职责,将林业治沙贴息贷款项目的审批、监督管理与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核结合起来,确保只对符合贴息政策规定的贷款进行贴息。抓紧制定《林业治沙贴息贷款立项审核下达管理办法》,规范贴息贷款申报和审批程序,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贴息贷款使用方向进行贷款项目的安排,严把贴息贷款项目审批关。对直属单位的贷款项目进行跟踪管理,从项目计划、贷款落实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检查,防止挪用、串用贷款资金,确保贷款真正用于造林治沙事业。
  
  四是举一反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资金管理制度。一要建立重大项目安排及投资计划集中审批制度,成立重大项目和投资计划审查领导小组,对年度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及投资计划安排,由审查领导小组实行民主决策、集体审批。建立科学、合理、有效且相互制约的项目审批程序,使项目审批做到“公正、公平、公开”。严肃计划安排纪律,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和程序,擅自承诺和安排投资事项。建立健全政府投资的审计监督机制,完善重点项目的稽查制度,对国家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二要严格实行重大经济活动事项和大额资金支付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定制度。树立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观念,项目资金的使用严格按批复的预算和国家财经法规办理,不得越轨,不得变通。严格履行资金审批程序,明确资金审批权限,凡属单位重大经济活动事项和大额资金支付,必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所属各事业单位的重要理财活动必须定期向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是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格预算管理,对出现问题的单位调减其下年度经费,依照《预算法》和《会计法》追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特别是对林业重点工程,要严格执行《林业重点工程资金违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和责任追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格执行年度计划,对擅自调整国家投资计划,变更建设地点、调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以及挪用、截留、挤占国家建设资金的单位,采取停止审批新的建设项目,调减或停止安排、拨付建设资金等调控措施。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的规定。在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建设过程中,凡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六是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直属单位的财务监管。六月初,为把审计决定落到实处,我局已召开了全国林业资金项目安全座谈会,学习了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对下一步资金安全问题提出了严格要求,年内要组织开展局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全面检查,并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帮助审计检查,扩大检查面,增加检查次数,加大监管力度。认真落实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严格履行先审计、后离任的操作程序,切实做到离任领导干部未经审计不得升迁、轮岗和退休。
  
  至6月底,5个单位违规资金与罚款金额共617.46万元我局已分两批全部上缴国库。
  
  二、关于“挪用‘重点工程及资源核查经费’项目经费100万元”问题。100万元资金以额度形式留存在局本级零余额账户上,我们将严格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关于“向非财政预算拨款单位中国花卉协会拨款70万元用于该协会日常办公经费”问题。中国花协已将70万元交还我局,我们将重新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
  
  三、关于“我局超政府采购预算购置汽车支出803万元”问题。我局已向财政部补报了该笔支出的政府采购调整预算文件(计工函[2004]73号)。
  
  四、关于“竹藤中心尚有部分项目经费没有执行”问题。竹滕中心已将设备购置费、外交外事费、管理费、“引进国际先进林业技术”项目结余资金上缴我局,以上收缴资金我们将按规定用途重新安排使用。关于“我局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费200万元未下达预算,停留在本级”问题,2004年内我们将严格按照该项资金的使用规定专项安排用于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方面的支出。
  
  五、关于“竹藤中心2003年累计结余基本支出经费115.8万元”问题。竹藤中心已将基本支出结余资金115.8万元上缴我局,我局将按照该项资金使用用途重新安排预算并报财政部批准后再使用。
  
  六、关于“多批复直属单位中央财政贴息309.02万元”问题。收到《审计决定》后我们立即要求这些单位将多得贴息归还我局,现已全部归还,我们将报财政部批准后用于符合规定的林业治沙贷款贴息。
  
  七、关于“森林公安局设置账外账”问题。森林公安局已深刻认识到这种做法是严重错误的,表示一定要认真吸取此次教训,彻底整改,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现森林公安局已将所有账外收支发生额(其中收入392184.47元,支出318617元,余额73565.47元)如数转入法定账册核算、使用。
  
  八、对于审计意见中提及的其他有关问题,包括“在林业宣传项目经费中安排所属宣传中心办公费130万元用于基本支出”、“所属调查规划设计院挤占挪用林业标准化项目等专项经费425.88万元用于人员经费开支”、“在未履行完程序前将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拨给竹滕中心用于扩建工程”、“局本级自行调整部分预算内容”、“用自有资金弥补经费不足691.3万元未纳入当年部门预算”、“应拨未拨西藏原始生态自然保护区经费300万元”、“调查规划设计院累计项目结余1662.51万元”、“国家林业局有20个项目预算没有细化到具体项目和承担单位”、“未及时批复本级和所属单位预算”、“机关服务局车辆维修综合服务站未办理非转经手续”等问题,我局一并进行了认真的研究落实和整改。在预算管理、基本建设管理等方面也相应采取了一系列具体的整改措施。
  
  海关总署2003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2004年11月1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3年7月至2004年3月,审计署对海关总署2003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对北京海关、全国海关信息中心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延伸审计。
  
  一、基本情况
  
  海关总署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国务院主管海关工作的行政执法机构。2003年初,财政部批复海关总署2003年支出预算75.09亿元,年内追加3.7亿元,全年支出预算78.79亿元。海关总署2003年决算报表反映,全国海关系统上年结余40.28亿元,当年各项经费收入87.05亿元,支出84.74亿元,结余分配5.4亿元,年末结余37.18亿元,其中:海关总署本级结余18.62亿元。
  
  审计结果表明,2003年,海关总署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改革的要求,紧紧围绕海关改革与建设的中心任务,努力规范预算管理,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改进了项目择优排序制度,制定和修订了《海关资产管理办法》、《海关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等财务装备管理制度,并积极推进事业单位财务改革,不断加强对经济实体的管理,使财务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但审计也发现了一些需要纠正和进一步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
  
  (一)未及时批复所属单位预算3.2亿元。2003年4月8日,财政部正式批复海关总署2003年度预算,但直到2003年10月27日海关总署才批复所属单位预算3.2亿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中央各部门应当自财政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的规定,不利于预算资金的有效利用。
  
  (二)将收费业务费项目支出预算用于基本支出1.08亿元。海关总署在上报2003年预算时,将收费业务费支出作为行政管理费项目支出向财政部申请预算3亿元。2003年决算报表反映:全国海关实际收费业务费支出3.02亿元,其中用于不属于该项目开支范围的支出1.08亿元,分别为:发放津贴和奖金6879万元、安排医疗及医疗改革支出2857万元、安排离退休经费等1132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的规定。
  
  (三)自行用行政管理费和缉私警察经费预算安排住房改革支出1.84亿元。2003年,财政部批复海关总署行政管理费支出预算为60.3亿元、缉私警察经费支出预算为8.31亿元、住房改革支出预算为3250万元。海关总署未经财政部批准,批复安排所属单位住房改革支出2.16亿元,多批复1.84亿元,其中:从行政管理费支出预算中调剂安排1.59亿元、从缉私警察经费支出预算中调剂安排2412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的规定。
  
  (四)运行维护费项目支出不实。全国海关信息中心为独立核算的事业法人单位,自2000年12月起对海关总署实行技术服务有偿制。2001年至2003年,海关总署没有根据实际发生数,而是按预算数付给该中心运行维护费9972万元,加上支付给该中心的开发项目支出,海关总署三年累计支付该中心1.16亿元,该中心在比较充分地核算各项支出8943万元的情况下,三年累计产生结余2748万元,不利于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关于“要按照实现事业单位同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加强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宏观管理和预算调控,逐渐减轻财政负担”的规定。
  
  (五)部分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编制不细化。2003年,海关总署在上报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支出预算时,将1390万元作为机动,未明细上报具体单位和项目名称,财政部也未明细批复。预算执行中,海关总署将上述1390万元实际用于购建交流干部住房及宿舍等生活设施1078.3万元、业务用房311.7万元。
  
  (六)自行调整使用基建项目资金800万元。2003年,凭祥海关业务技术用房基建项目因选址等原因暂缓建设,海关总署将2002年拨付该海关的300万元国拨基建资金收回。在未经财政部批准的情况下,海关总署将上述收回的基建资金与2003年为该项目申请的基建拨款500万元实际用于购买宿舍,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关于“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消、变更,引起预算调整的,相关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的规定。
  
  (七)未经财政部批准动用以前年度本级政府机关经费经常性结存2516万元。财政部批复海关总署2003年用当年财政拨款安排的政府机关经费基本支出预算为36.89亿元,海关总署当年实际支出37.14亿元,其中未经批准动用以前年度政府机关经费结存2516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审计结束后,审计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下达审计决定书和审计意见书,对运行维护费项目支出不实问题,要求海关总署科学制定全国海关信息中心为海关总署提供技术服务的结算办法,并将对该中心结余资金的处理情况函告审计署;对自行调整基建项目800万元问题,要求海关总署向财政部补办报批手续。同时,建议海关总署认真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强化预算约束,细化预算编制,切实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计划性,尽可能把预算做实、做细;进一步建立健全项目支出预算的追踪问效和绩效考评制度,强化对预算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海关总署对此次审计高度重视,对审计决定书和审计意见书中提出的问题认真进行了整改。该署成立了专题调研组,重新确定全国海关信息中心工作绩效的量化考核标准,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技术服务内部结算和结余资金处理办法;对自行调整基建项目800万元问题,已向财政部补办了报批手续;对预算批复不够及时、预算编制不够细化、调剂安排费用支出科目以及未经批准动用以前年度政府机关经费结存等问题,将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管理,严格程序,严密手续,不断提高预算编制和预算管理水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2004年11月1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3年9月至2004年2月,审计署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质检总局)2003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机关服务中心等8个直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质检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2003年,财政部批复质检总局部门预算52.21亿元,质检总局收入总额63.59亿元,支出总额59.8亿元,当年收支结余3.79亿元。审计结果表明,质检总局在推进预算改革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在规范和加强系统财务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预算编制和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2003年,质检总局将动植物检疫实验所、信息中心、中国国门时报社等7家非预算单位的基本支出2203万元,编入部门预算并上报财政部获得批复,扩大了预算支出范围。
  
  (二)2003年,质检总局上报财政部的“工业交通等部门的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等项目支出预算共4.72亿元,未明细到具体项目和用途,预算编制不够细化,不符合《财政部关于编制2003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关于“凡纳入2003年试点范围的项目支出,要按规定程序、项目文本格式及内容随部门预算申报”的规定。
  
  (三)2003年6月,质检总局在转批财政部批复的经费预算时,少批复检验检疫专项业务费预算5000万元、设备购置经费预算3000万元,直至2004年1月才批复完毕;截至2003年底,质检总局尚有检验检疫行政事业性收费成本性支出预算、人员工资等合计1.21亿元未予批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中央各部门应当自财政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的规定。
  
  (四)2003年,质检总局未经财政部批准,将本级检验检疫技术保障专项经费预算1亿元,批复给所属7个二级单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的规定。
  
  (五)2003年,机关服务中心等四个直属单位挪用检验检疫技术保障专项经费2066万元,用于办公楼和职工宿舍楼的物业管理等项支出;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挪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项目经费309万元,用于下属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基本支出。
  
  (六)1998年5月立项的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实验基地建设项目,财政累计拨款4亿元,由于在规划和选址等方面存在问题,5年来仅完成了征地等前期准备工作,支出1.22亿元,截至2003年底,其余2.78亿元财政性资金仍被滞留在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和质检总局,造成财政资金闲置,没有发挥应有效益。2001年5月,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测综合业务楼建设项目因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而停建,累计财政拨款2443万元,截至审计时,有1872万元在质检总局挂账,但质检总局未将项目停建情况上报财政部。
  
  此外,机关服务中心所属北京金越发展公司原主要负责人未经公司法人代表同意和公司管理委员会批准,出借公司资金1600万元,至今仍有350万元未追回。截至2004年1月,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私设“小金库”累计金额247万元,其中201万元用于职工奖金等支出。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审计结束后,审计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下达《审计决定书》和《审计意见书》,对不按规定编制和批复预算、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问题,要求严格按预算管理规定予以纠正;对建设项目资金大量闲置问题,要求如实向国家发改委及财政部上报有关情况,做出处理;对违规借款造成资金损失的问题,责成有关责任人限期追还,并已移送检察院处理;对私设“小金库”问题,要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同时,根据审计情况,提出以下建议:(一)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细化预算的要求,督促有关司局将项目资金编制进一步细化;(二)严格按照部门预算要求,将能分解到各预算单位的项目资金编入各单位预算;(三)严格按照批复的用途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质检总局党组对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认真研究纠正。针对专项资金使用中的问题,在全系统进行了一次认真检查。目前,质检总局有关部门正在追还被挪用的国有资金;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已对私设“小金库”责任人员进行批评和经济处罚。
  
  
审计署
  
  二00四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1:
  
  
延伸审计国家质检总局8个直属单位名单

  
  机关服务中心
  
  信息中心
  
  中国国门时报社
  
  中国纤维检验局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制中心
  
  附件2:
  
  
国家质检总局落实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情况

  
  一、关于“2003年质检总局将动植物检疫实验所、标准法规中心、信息中心、中国国门时报等7家非预算单位的基本支出2203万元编入部门预算并上报财政部获得批复,扩大了预算支出范围”的问题。
  
  由于这些单位原来就是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同时编制费用,改革之后,延用了老的管理办法,所以扩大预算支出范围问题是改革中遇到的问题,我们将继续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并通过改革加以逐步解决,目前,根据事业单位的改革进度,我们将实施分类改革,逐步成熟一个解决一个,我局将积极配合国家做好事业单位的体制改革工作,并尽快理顺事业单位的预算体制。
  
  二、关于“2003年,质检总局上报财政部‘工业交通等部门的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项目支出预算共4.72亿元未明细到具体项目名称和用途,预算编制不够细化,不符合《财政部关于编制2003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关于‘凡纳入2003年试点范围的项目支出,要按规定程序、项目文本格式及内容随部门预算申报’的规定”的问题。
  
  上述项目我局均按财政部的有关要求编报了项目文本,进行了项目论证。在项目文本中明确填列了项目内容和用途。我们将积极按照审计署和财政部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局的部门预算细化工作。
  
  三、关于“2003年6月,质检总局在转批财政部批复的经费预算时,少批复检验检疫专项业务费预算5000万元,设备购置经费预算3000万元,直至2004年1月才批复完毕;截止2003年底,质检总局尚有检验检疫行政事业性收费成本性支出预算、人员工资等合计1.21亿元未予批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中央各部门应当自财政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的规定”的问题。
  
  (一)少批复预算问题。预算体制改革后,因全国各口岸进出口贸易额增长的不确定性而带来的成本性支出的增加,以及对突发事件处置无预见,因此不得不预留部分机动应急经费,此做法是不符合预算法要求。我们将尽快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在今后工作中严格按预算法执行。
  
  (二)预算批复不及时问题。此问题的出现是客观原因造成的,今后,我局将严格按有关规定及时批复各项预算。
  
  四、关于“2003年,质检总局未经财政部批准,将本级检验检疫技术保障专项经费预算10000万元,批复给所属7个二级单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节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的规定”的问题。
  
  我们根据财政部“二下”批复上述项目支出预算和年度工作安排,逐批将项目及经费下达到具体的项目承担单位(所属的7个二级单位也是其中的具体项目承担单位),并报财政部备案。我局将严格按照审计署和财政部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局的部门预算工作。
  
  五、关于“2003年,机关服务中心等四个直属单位挪用检验检疫技术保障专项经费2066万元,用于办公楼和职工宿舍楼的物业管理等项支出;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挪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项目经费309万元,用于下属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基本支出”的问题。
  
  总局办公条件维护运行费缺口很大,包括在此办公的总局机关、认监委、标准委、总局机关服务中心、标准法规中心、信息中心在内的各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中可用于办公运行维护的经费严重不足,不得已调剂了部分专项经费用于解决办公大楼维护运行问题。
  
  2003年财政部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成本支出列入项目支出批复,含有关人员办公费用支出部分。由于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是人事部批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国家并没有拨付专项经费,因此,挤占了部分项目经费用于基本支出。
  今后我局将严格按照审计署和财政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所属单位预算的执行。
  
  六、关于“1998年5月立项的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实验基地建设项目,财政累计拨款4亿元,由于在规划和选址等方面存在问题,5年来仅完成了征地等前期准备工作,支出1.22亿元,截至2003年底,共余2.78亿元财政性资金仍被滞留在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和质检总局,造成财政资金闲置,没有发挥应有效益。2001年5月,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测综合业务楼建设项目因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停建,累计财政拨款2443万元,截至审计时,有1872万元在质检总局挂账,但质检总局未将项目停建情况上报财政部”问题。
  
  (一)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实验基地项目资金滞留问题。由于我们对项目进行中客观影响因素预见不足,特别是在项目具体设计等内容审批过程了解不够,多次磋商,延长了审批时间,致使2002年为工程全面开工准备的2亿元资金闲置,没有发挥出应有的效益。为此,我局已采取措施,减少2003年和2004年度的财政资金的申请,加强资金安全的监管,加快项目进展。
  
  (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基建挂账问题。由于财政部不是中央机关基建项目主管部门,我局于2003年1月14日以《关于请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测综合业务楼建设项目投资转为购买质检总局办公业务用房投资的函》(国质检财函[2003]48号)上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请示调整该项目资金结余。我们将尽快解决挂账问题。
  
  (三)关于“机关服务中心所属北京金越发展公司原主要负责人未经法人代表同意和公司管理委员会批准,出借公司资金1600万元,至今仍有360万元未追回。”问题。
  
  此问题已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我局已责成机关服务中心开展追款工作,并要求还款人写出还款计划,我们将尽快将款项追缴完毕。
  
  (四)关于“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私设‘小金库’累计金额247万元,其中201万元用于职工奖金等支出”的问题。
  
  我局已责成该单位进行纠正整改,目前就此问题,该单位已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了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并要求在今后要进一步加强财经纪律观念,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04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4年2月至3月,审计署对国家林业局2003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等12个直属和原直属单位的部分项目及资金。
  
  一、基本情况
  
  国家林业局是主管林业工作的国务院直属机构。2003年,财政部等部门共批复国家林业局财政拨款预算31.66亿元。国家林业局2003年已将上述财政拨款预算全部批复给有关单位。
  
  审计结果表明,国家林业局2003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总体较好,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的预算编制质量较上年有所提高,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较好地开展了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但审计也发现了一些需要纠正和进一步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2002年、2003年,国家林业局所属调查规划设计院伪造林业治沙借款合同和贷款利息回单,骗取2001年和2002年中央财政贴息147万元;2003年10月,国家林业局所属中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主管的湖南三元木业有限公司伪造林业治沙借款合同和银行对账单,骗取中央财政贴息120万元,并编制虚假会计账、证应付检查;2002年、2003年,国家林业局原直属企业中林食品药材开发公司变造林业治沙借款合同,骗取2002和2003年中央财政贴息共计48.3万元;2003年10月,国家林业局原直属单位南京林业大学涂改林业治沙借款合同,骗取中央财政贴息100万元;2003年10月,国家林业局原直属单位中南林学院以未执行的林业治沙借款合同,虚报冒领中央财政贴息84万元。上述行为,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
  
  (二)2003年,国家林业局挪用“重点工程及资源核查”项目经费100万元,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后期政策研究等;该局在“林业宣传”项目经费中安排所属宣传中心办公费130万元,将项目经费用于基本支出;该局所属调查规划设计院挤占挪用“林业标准化项目”等专项经费425.88万元,用于人员经费开支。此外,2003年,国家林业局向非财政预算拨款单位中国花卉协会拨款70万元,作为该协会日常办公经费;在国际竹藤网络中心(以下简称竹藤中心)扩建工程项目尚未经发改委批复,且当年财政预算中未安排此项经费的情况下,国家林业局将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1500万元拨给竹藤中心用于扩建工程征地。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和“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的规定。
  
  (三)2003年,国家林业局批复预算时自行调整了部分项目内容,共计201万元;在预算执行中,国家林业局用自有资金弥补经费不足691.3万元,未纳入当年部门预算中。2003年,国家林业局在财政部批复购置汽车13辆、预算450万元的情况下,当年安排购置汽车36辆,购车金额1253万元,超出预算803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995)第186号)关于“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的规定。
  
  (四)2000年至2003年,国家林业局先后拨给所属竹藤中心设备购置费、外交外事费、管理费、“引进国际先进林业技术”项目经费等共计5341万元,截止审计时止,上述项目经费尚有2690万元没有执行。2001年11月,原国家计委追加国家林业局2001年西藏林芝原始生态自然保护区经费500万元,至2003年底,国家林业局拨给西藏自治区林业局200万元,其余300万元未下拨。2003年,财政部批复国家林业局“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费”项目预算200万元,由于项目承担单位野生动植物保护司未得到预算安排通知书,当年项目预算未执行。2003年国家林业局批复所属调查规划设计院“林业标准化项目”等11个项目预算共计1876万元,该院实际支出706.17万元,当年尚有1169.83万元的项目预算未执行,累计项目结余1662.51万元。上述做法,形成财政资金的闲置,不利于发挥其应有的效益。
  
  (五)2003年,国家林业局没有根据编制内实有人数申请所属竹藤中心经费,财政部批复该中心基本支出预算160万元,该中心实际支出44.2万元,结余115.8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关于编制2003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关于“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中的人员经费根据编制内实有人数核定;日常公用经费根据编制人数核定(新成立的空编较多的单位酌情考虑)”的规定。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04年第5号
审计署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04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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