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冶金主管部门,有关冶金企事业单位: 为了规范冶金部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效率,驻部审计局制订了《冶金部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驻部审计局,便于今年修订。 附件:《冶金部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 审计署驻冶金部审计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冶金部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冶金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管理机关委托同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第三条 审计机关根据委托,组织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五天向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 (二)审计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 (三)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审计机关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事先准备的资料,应在审计通知书后附件写明。 第四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的起迄日期; (四)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五)有关注意事项; (六)编制审计方案的日期。 第五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必须认真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要求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用词恰当,字迹清晰,格式规范;审计工作底稿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和因果关系必须准确无误、前后一致;审计人员的判断、评价力求准确,处理意见必须有法规依据;做到一事一稿或一项一稿。 第六条 资产审计 (一)审查货币资金的真实性。 (二)审查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及预付帐款的真实性,是否及时清理、追收,有无坏帐、呆帐。 (三)各种存货核算是否合规,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清查盘点,盈亏处理是否合规。 (四)长期投资是否合规,产权关系是否清楚。产权证明文书是否完备、有效,投资收益是否按期收回,有无隐瞒、转移资产及收益的情况。 (五)审查固定资产核算的真实性、合规性;资产处置是否合规,作价是否合理。 (六)审查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无未按规定期限摊销及挂帐不摊的问题。 (七)本单位与所办经济实体的产权关系是否清楚,收益分配是否合规。 第七条 负债审计 (一)审查流动负债的真实性,有无挪用流动资金搞固定资产投资,应付款项和预收款项是否及时清理。 (二)工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工资、奖金的提取和使用是否合规。 (三)应付福利费的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超标准计提和使用福利费。 (四)审查长期负债的真实性、合规性;长期负债的利息支出列支渠道是否符合规定。 第八条 所有者权益审计 (一)审查实收资本的真实性、合规性,实收资本的增减变动是否合规。 (二)企业资产重估是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三)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是否属实,计价及帐务处理是否合规。 (四)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比例分配利润。 (五)审查企业盈余公积金管理与核算是否合规。 第九条 重大投资决策审计 (一)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可行性方案是否经过民主讨论。 (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与资金筹措能力是否相适应,实际投资额与计划投资额比较是超支还是节约,原因何在。 (三)投资项目的生产能力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投资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第十条 盈亏审计 (一)产品销售收入、其他销售收入及营业收入等各种收入是否按财务制度规定入帐;有无虚增、隐匿、截留、漏计收入的问题。 (二)成本核算是否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和企业既定的会计政策。有无人为调节成本和利润的情况。 (三)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是否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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