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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澳门 文 号:第17/2000号 发布日期:2000-1-28 执行日期:2000-1-28 生效日期:1900-1-1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并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11/1999号法律第三十条规定,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修改第8/1999号行政法规 第8/1999号行政法规第一条及第十条的行文更改如下: 第一条 性质及目的 审计署部门,为一具有职能、行政、财政及财产自治权的部门,并应确保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第11/1999号法律所设立的审计署执行其职责时提供所需的技术及行政辅助。 第十条 财政制度 审计署部门的财政制度等同自治实体的财政制度,具本身的预算。 第二条 第8/1999号行政法规的新文本 透过必要的替代及附加,将第8/1999号行政法规的修改列入适当的地方。 第三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一月二十八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修改审计署部门的组织与运作 澳门 第17/200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