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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审计署党组关于印发审计署党组派驻特派员办事处纪检组长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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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审计署党组关于印发审计署党组派驻特派员办事处纪检组长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特派员办事处:
  
  现将《审计署党组派驻特派员办事处纪检组长工作规则 (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审计署党组派驻特派员办事处纪检组长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特派办)领导班子建设,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审计署党组决定向特派办派驻纪检组长(以下简称驻特派办纪检组长),并设纪检组。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党组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特派办纪检工作特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驻特派办纪检组长向审计署党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中央纪委驻审计署纪检组的业务指导,日常工作由审计署人事教育司负责联系。
  
  第三条 驻特派办纪检组长由审计署党组提出人选,征求中央纪委驻审计署纪检组和特派办所在地的省、直辖市党委意见后,由审计署党组决定任免。
  
  第四条 驻特派办纪检组长担任所在特派办党组成员或党组副书记,经规定程序可兼任所在特派办机关党委书记。行政级别一般为副司(局)长级,根据工作需要可为正司(局)长级。
  
  为便于履行工作职责,驻特派办纪检组长不直接分管所在特派办人、财、物的管理工作。
  
  纪检组可配备1至2名兼职或专职纪检工作人员。需要配备专职纪检工作人员的,由所在特派办党组研究报审计署党组审批。
  
  第五条 各特派办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机关文化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驻特派办纪检组长予以协助配合。
  
  第六条 驻特派办纪检组长的主要职责:
  
  (一)对所在特派办党组和领导班子成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及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对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醒所在特派办党组和领导班子成员加以解决。重大问题应报告审计署党组并提出相应建议。
  
  (二)参加所在特派办的党组会议和有关行政领导会议,及时了解和监督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对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审计纪律、遵守国家法规政策方面的问题应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所在特派办党组应充分考虑驻特派办纪检组长意见,如分歧意见较大,应及时报审计署党组决定。
  
  (三)对举报反映所在特派办司(局)级干部的违法违纪问题及处级干部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应及时向审计署党组报告。协助所在特派办党组调查和处理审计干部违反党的纪律的案件。
  
  (四)承办审计署党组及中央纪委驻审计署纪检组交办的有关纪律监督检查的其他专项工作。
  
  (五)完成所在特派办党组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驻特派办纪检组长应在每年1月提出本年度工作计划,经特派办党组会议讨论后报审计署党组备案,并抄送审计署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驻特派办纪检组长应在每年12月向审计署党组书面报告年度工作计划落实情况和本人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并抄送审计署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驻特派办纪检组长可直接向审计署党组报告本人认为应及时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驻特派办纪检组长责任,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驻特派办纪检组长对所在特派办集体和个人出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违反廉政纪律的问题不予制止、不及时提出处理建议或不及时向审计署党组报告的;
  
  (二)由于驻特派办纪检组长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在特派办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长期得不到发现和处理的;
  
  (三)驻特派办纪检组长纵容、参与违法违纪活动的。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审计署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审计署党组关于印发审计署党组派驻特派员办事处纪检组长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审计署
审党发[200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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