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第一财税网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移动互联网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移动端触屏版微信公众号(含服务号订阅号)、微博头条号抖音百家号支付宝生活号App,点击进入:1秒扫码

税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关于审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关于审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驻国务院部门审计局、审计特派员办公室:
  
  为了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促进审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审计具体行政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经商最高人民法院,对审计行政复议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四条和第十八条规定,审计机关对于具有违反财经法规和违反审计条例行为的被审计单位,有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给予收缴、罚款等经济处罚和移送监察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的权力。为了做好审计行政复议工作,适应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的要求,现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等具体审计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审,上一级审计机关应按《审计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审计复审程序的规定及时受理。
  
  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署所作的具体审计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先按《审计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审计署提出申诉。审计署应比照审计复审的程序,指定署内的专门机构进行复议。
  
  三、对审计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审申请,经审计机关复审后仍不服的,可以向复审的审计机关、其上级审计机关或本级政府提出申诉,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审计机关应在收到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结论和决定。因特别情况,作出复审结论和决定的期限需要延长时,审计机关应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的第三十日前,将延长的具体期限通知申请的单位,并说明延期的理由,以免被作为逾期不作复审决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关于审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
审计署
审法发[1990]258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 智董网)www.tax.org.cn ——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上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施行细则   下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用户注册登录】 【返回总网首页】

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申购指南
针对对象 ·目标企业
·小微企业
·个人客户
·中介机构
在线商城

·电子文档
·视频课程
·按次答疑
·会员资格

在线商城 ·社区权限
·网文按篇
·发布招聘
·发布求职
账户充值 ·文档视频
·网文咨询
·黄页求职
·社区会员
客户服务
·常见问答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联系方式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全国级集团斥巨资、贺志东教授领衔名家团队、潜心研究20年,为您赋能!有用就是有道理:成果资料 财税课程 年度会员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150459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
  


执行时间:34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