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第一财税网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移动互联网】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移动端触屏版、微信公众号(含服务号、订阅号)、微博、头条号、抖音、百家号、支付宝生活号、App,点击进入:1秒扫码

税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审计办法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严肃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合作企业)的审计监督,促进合资、合作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资、合作企业,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企业。
  凡是有国有资产的合资、合作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均属审计机关的审计范围。


    关联法规: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对合资、合作企业独立进行审计监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维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合资企业的财产保值增殖指标完成情况、资产负债和损益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国有资产占参股地位的合资企业、有国有资产的合作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合资、合作企业过程中,发现审计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验资证明不真实、不合法的,应当通知有关部门纠正或处理。


    第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前,应当通知被审计的合资、合作企业。合资、合作企业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有权检查合资、合作企业的凭证、帐表、资料及有关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得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盖章。
  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取得的合资、合作企业的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七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审计后,写出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的合资、合作企业意见后,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审查核定后,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通知被审计的合资、合作企业。


    第八条 审计机关审计中发现被审计的合资、合作企业有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除通知被审计的合资、合作企业外,还应通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有关部门无故拖延或处理不当的,审计机关有权在查明原因后,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九条 对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内地投资兴办的合资、合作企业的审计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审计署发布
1993年1月12日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审计办法
国家审计署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 智董网)www.tax.org.cn ——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上一条: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扩大到地厅级的意见   下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用户注册登录】 【返回总网首页】

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申购指南
针对对象↓ ·目标企业
·小微企业
·个人客户
·中介机构
在线商城↓

·电子文档
·视频课程
·按次答疑
·会员资格

在线商城↓ ·社区权限
·网文按篇
·发布招聘
·发布求职
账户充值↓ ·文档∣视频
·网文∣咨询
·黄页∣求职
·社区∣会员
客户服务↓
·常见问答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联系方式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全国级集团斥巨资、贺志东教授领衔名家团队、潜心研究20年,为您赋能!有用就是有道理:成果资料 财税课程 年度会员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150459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
  


执行时间:464.8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