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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中国建设银行 文 号:建总函字[92]第113号 发布日期:1992-4-6 执行日期:1992-4-6 生效日期:1900-1-1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审计署、人民银行审金发(1992)68号《关于对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进行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即转知所属,认真贯彻执行。为此提出如下要求: 一 、各级行对此项工作要重视 ,要热情欢迎,周到接待,认真准备,如实反映,积极配合,说明情况,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按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自查和资料准备,并写出自查报告。 三、审计工作结束后,各级行对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应认真研究贯彻落实;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及时抄报总行。 四、为加强对信贷资金的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堵塞资金漏洞,请各级行通过这次审计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找出薄弱环节,制定改进措施。 附件: 1、关于对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进行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2、关于对金融机构贷款合规性审计的实施方案 (略) 转发审计署、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进行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建总函字[92]11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