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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万元的顶格罚款,对上市公司来说,数额太低,不足以起到威慑作用,不利于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在全国人大代表朱建弟看来是“性质非常恶劣”的行为,他建议加大对此行为的处罚力度,“不仅要行政处罚,甚至可以进行刑罚,进而有效遏制造假行为,保障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今天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海市代表团集中酝酿代表议案和建议。针对《证券法》193条上市公司如果信息披露有误,或存在作假,可能被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相关条款,朱建弟代表提出了自己的修改建议。 在朱建弟看来,60万的顶格罚款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数额太低,起不到威慑作用。“罚款金额过低,缺乏威慑力,也导致上市公司频繁信息披露违法,这不仅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也扰乱了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为此,他建议,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应提高罚款限额。 “此外,考虑到财务造假行为性质非常恶劣,我们建议加大对此行为的处罚力度,不仅要行政处罚,甚至可以进行刑罚,进而有效遏制造假行为,保障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朱建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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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晚报:60万顶格罚太轻!朱建弟代表——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可入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