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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引荐外商投资项目奖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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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引荐外商投资项目奖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修正)
合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吸引更多的外商来我市投资,根据市政府合政[1992]157号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奖励对象,是向我市引荐外商投资项目,并取得成功的人员(团体),包括各企事业单位领导,但不包括市党政机关领导和从事与外资工作有关的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引荐人员(团体)协助办理项目申报审批时,按规定应同时向市外资办出具外方的委托或授权资料,以及项目合作的中方、外方和引荐人员三方之间签署的协议进行登记备案。如引荐人员(团体)需转委托合肥招商公司寻找国内使用伙伴,则由合肥招商公司负责进行登记备案。

  第四条 引荐人员(团体)应提供外商的真实投资意向,协助中外双方直接联系,促使外资项目获得成功。外资项目获得成功的标志是引荐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外方资金到位,建设性项目开工、经营性项目开业。

  第五条 项目的引荐人员如超过一人,或以团体(含一个团体以上)为单位进行引荐的,应分别登记备案,并自行确定一人或团体的一名负责人为代表与市外资办和合肥招商公司进行工作联系。

  第六条 外资到位情况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具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验资报告予以说明。外方投资金额中除现汇出资外,以各种实物和技术等作价投入部分,原则上可视同外汇投入,但需由市外资办和各审批部门区别情况,逐项核对。

  第七条 外方投资总额以该项注册资本总额中的外方出资额为限,外商投资额在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应从外资全部到位起计算奖励费,外商投资额较大,或按照有关政策和合同规定分批逐年投入的,可以每批资金到位时分别计算。

  第八条 奖励费从项目投资中开支,根据单项引荐项目的外方注册资金出资数额和到位情况,进行分段按比例累计计奖,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外方出资额              计奖比例  100万美元以内(含100万美元)            3‰  100万美元-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    超过100万美元部分  2.5‰  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  超过500万美元部分  2‰  1000万美元以上              超过1000万美元部分  1‰

  奖励费按外资到位之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支付。

  第九条 引荐外商投资项目成功以后,由项目承办单位根据本细则规定和三方协议,及时向引荐人员发放奖励费。本试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计奖数额为最高限额。经各方同意,奖励费数额可以低于本细则规定的标准,或由引荐人自行决定是否领取奖励费。

  项目单位发放奖励费时应及时报市外资办备案。

  第十条 市外资办对引荐外商投资项目的奖励工作进行宏观管理,政策协调和登记备案。对奖励费发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解。如产生纠纷可由当事各方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第十一条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三县四区对引荐外商投资项目的奖励工作,可参照上述原则自行办理,也可以自定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 对引荐内资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可参照本细则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对引荐外资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费的和个人,除追回全部奖金外,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合肥市外资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的决定35.合肥市引荐外商投资项目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合政〔1993〕214号)

  一、第三条修改为:“引荐人员(团体)协助办理项目申报审批时,按规定应同时向市外资引进办公室出具外方的委托或授权资料,并将项目合作的中方、外方和引荐人员三方之间签署的协议进行登记备案。

  二、第五条修改为:“项目的引荐人员如超过一人,或以团体(含一个团体以上)为单位进行引荐的,应分别登记备案,并自行确定一人或团体的一个负责人为代表与市外资引进办公室进行工作联三、第八条第一句”奖励费从项目投资中开支“删去。

  四、第九条修改为:“引荐外商投资项目成功后,由受益的市、县、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按规定及时向引荐人发放奖励费。经协商同意,奖励费可以按低于本细则规定的标准发放。”

  五、第十条修改为:“市外资引进办公室负责审核、确认、发放市级奖励费用;各县、区、开发应及时将有关奖励情况报市外资引进办公室备案。”

  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删去。

  七、第十四条修改为:“本细则由市外资引进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合肥市引荐外商投资项目奖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修正)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吸引更多的外商来我市投资,根据市政府合政[1992]157号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奖励对象,是向我市引荐外商投资项目,并取得成功的人员(团体),包括各企事业单位领导,但不包括市党政机关领导和从事与外资工作有关的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引荐人员(团体)协助办理项目申报审批时,按规定应同时向市外资引进办公室出具外方的委托或授权资料,并将项目合作的中方、外方和引荐人员三方之间签署的协议进行登记备案。

  第四条 引荐人员(团体)应提供外商的真实投资意向,协助中外双方直接联系,促使外资项目获得成功。外资项目获得成功的标志是引荐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外方资金到位,建设性项目开工、经营性项目开业。

  第五条 项目的引荐人员如超过一人,或以团体(含一个团体以上)为单位进行引荐的,应分别登记备案,并自行确定一人或团体的一个负责人为代表与市外资引进办公室进行工作联系。

  第六条 外资到位情况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具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验资报告予以说明。外方投资金额中除现汇出资外,以各种实物和技术等作价投入部分,原则上可视同外汇投入,但需由市外资办和各审批部门区别情况,逐项核对。

  第七条 外方投资总额以该项注册资本总额中的外方出资额为限,外商投资额在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应从外资全部到位起计算奖励费,外商投资额较大,或按照有关政策和合同规定分批逐年投入的,可以每批资金到位时分别计算。

  第八条 根据单项引荐项目的外方注册资金出资数额和到位情况,进行分段按比例累计计奖,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外方出资额              计奖比例  100万美元以内(含100万美元)            3‰  100万美元-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    超过100万美元部分  2.5‰  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  超过500万美元部分  2‰  1000万美元以上              超过1000万美元部分  1‰

  奖励费按外资到位之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支付。

  第九条 引荐外商投资项目成功后,由受益的市、县、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按规定及时向引荐人发放奖励费。经协商同意,奖励费可以按低于本细则规定的标准发放。

  第十条 市外资引进办公室负责审核、确认、发放市级奖励费用;各县、区、开发应及时将有关奖励情况报市外资引进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对引荐外资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费的和个人,除追回全部奖金外,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外资引进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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