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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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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山东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更加积极、合理、高效地利用外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第346号令)、《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第57号令)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外商投资重点产业的选择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区域布局,规范产业准入,强化技术带动,注重内外配套,引导产业集聚,全面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条 鼓励外商投资参与我省产业结构调整:

  (一)重点发展电子信息及家电、机械设备、化工、食品、纺织服装、生物技术及材料六大支柱产业;

  (二)突出发展汽车及关键零部件、造船及船用设备、各类大型成套设备、数控机床、工程机械、环保机械和农业机械等装备工业;

  (三)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优化提升造纸、水泥、化肥、轮胎等传统行业;

  (四)大力发展金融保险、现代物流、信息服务、国际服务外包和旅游等服务业;

  (五)继续加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六)稳步推进现代农业,促进农业产业化;

  (七)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运营中心和培训中心;

  (八)支持外商引入先进、适用、有效的节能降耗技术,优先投入“十一五”重点节能工程;

  (九)积极引导外商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

  第四条 按照我省产业布局总体规划要求,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发展。东部沿海地区要全方位提高对外开放水平,重点发展资金、技术密集型和出口型产业。积极鼓励外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大力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资源密集型及加工贸易等优势产业。

  引导外资项目向各级各类开发区集聚,加强土地的综合利用,提高集约化水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引进高新技术产业为重点,着力提高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能力;经济开发区重点发展大、高、新项目,尽快形成一批龙头企业、支柱产业和名牌产品;工业园区应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搞好配套衔接,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向特色园区、专业园区发展。积极鼓励外商利用存量土地和现有设施进行合作发展。

  第五条 外商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土地、节能降耗、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有关政策法规,鼓励外商投资项目采用低污染、无污染工艺和设备,并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第六条 对列入《山东省外商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各部门应协调一致,在招商引资、项目核准、企业审批、企业登记、土地供应、信贷支持、环境保护和外汇管理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进口设备免税和国产设备退抵税等方面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 《山东省外商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根据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需对《山东省外商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进行调整时,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修订并公布。

  第八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鲁政办发〔2007〕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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