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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协调小组办公室”等印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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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协调小组办公室”等印章的通知
商务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贸函[2003]2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有关衔接工作,现通知如下:

  将“钢材以产顶进协调小组办公室”印章改为“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协调小组办公室”印章;将“钢材以产顶进监管专用章(1-33)"改为”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监管专用章(1-33)";同时,增加新批准的6家列名钢铁企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监管专用章(34-39)".新印章将于2003年8月15日起启用。监管专用章按列名钢铁企业顺序 (见附表)每个企业1枚,由监管小组保管、使用。

  新印章启用前以“钢材以产顶进监管专用章”签发的监管书在新印章启用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笔业务完成为止。新印章启用后,原“钢材以产顶进协调小组办公室”印章和“钢材以产顶进监管专用章(1-33)"作废,并由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收回并销毁。

  特此通知附件:新印模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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