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第一财税网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移动互联网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移动端触屏版微信公众号(含服务号订阅号)、微博头条号抖音百家号支付宝生活号App,点击进入:1秒扫码

税务


商务部2004年公告第91号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商务部2004年公告第91号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4年11月8日正式收到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和天津渤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化工厂代表国内环氧氯丙烷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和天津渤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化工厂在2003年和2004年1-6月环氧氯丙烷产量之和分别占全国同期总产量的74%和7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十一条 、 第十三条 和 第十七条 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 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十六条 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4年12月28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

  被调查产品名称:环氧氯丙烷,又名1-氯-2,3-环氧丙烷、表氯醇(英文名为Epichlorohydrin,简称ECH)

  税则号:本案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04年版)中列为29103000.

  产品种类:有机化工产品

  产品规格:环氧氯丙烷含量≥99%

  分子式:C3H5OCl

  化学结构式:

     O

     |

  CH2─CH─CH2Cl

  物理化学特征:环氧氯丙烷常温下是一种透明、有刺激性气味的低粘度、易挥发、不稳定的无色油状液体,其相对分子质量为92.53,熔点-25.6℃,沸点 117.9℃,相对密度1.1812(20/4℃),闪点33℃,可混溶于乙醇、乙醚、氯仿、三氯乙烯等。环氧氯丙烷在水中的溶解度为6.58%(20℃),与水共沸于88℃,所含水的质量分数为28%.由于其分子结构中具有不对称C原子,一般以含有等量左旋和右旋结构的外消旋混和物形式存在。

  主要用途:环氧氯丙烷主要用于生产环氧树脂,还可用于生产合成甘油、硝化甘油炸药、玻璃钢、电绝缘品、表面活性剂、医药、农药、涂料、胶料、离子交换树脂、增塑剂、(缩水)甘油衍生物、氯醇橡胶等多种产品。此外,环氧氯丙烷还用作纤维素酯、树脂、纤维素醚的溶剂。

  三、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参加应诉的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同时应提供2003年7月至2004年6月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倾销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公告”栏目下载。

  就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登记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在建和扩建的计划以及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等说明材料。《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登记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网址为:www.cacs.gov.cn)“应诉登记”栏目下载。

  四、不登记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所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五、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到商务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六、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七、本次调查自2004年12月28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05年12月28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06年6月28日。

  八、商务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话:86—10—65197354、65198497、65198473

  传真:86—10—65198172、65198741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电话:86—10—65198184、65198070

  传真:86—10—65198184

  特此公告

商务部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 智董网)www.tax.org.cn ——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上一条: 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更正2005年105号公告有关内容的通知   下一条: 商务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关于积极扶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做好出国经贸展览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用户注册登录】 【返回总网首页】

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申购指南
针对对象 ·目标企业
·小微企业
·个人客户
·中介机构
在线商城

·电子文档
·视频课程
·按次答疑
·会员资格

在线商城 ·社区权限
·网文按篇
·发布招聘
·发布求职
账户充值 ·文档视频
·网文咨询
·黄页求职
·社区会员
客户服务
·常见问答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联系方式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全国级集团斥巨资、贺志东教授领衔名家团队、潜心研究20年,为您赋能!有用就是有道理:成果资料 财税课程 年度会员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150459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
  


执行时间:28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