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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06]629号),经商有关部门,现将2008年汽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品管理范围和企业申请条件 管理范围维持2007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汽车产品目录不变,企业申请条件见《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第一条。2008年汽车出口许可证管理实行“非一批一证”。 二、组织和申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机电办)须于11月19日前将所在地汽车生产企业的申报材料和汇总文件报至商务部(产业司)。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机电办)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尽快通知本地区符合条件企业,按时申报。 三、申报材料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机电办)向商务部汇总上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文件; 2.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申请汇总表(由地方机电办填写,见附件2,同时提交电子文本); 3.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申请表(由生产企业填写,见附件1,同时提交电子文本); 4. 企业符合资质条件的证明材料(申请出口车型的最新《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复印件、3C证书复印件、具备与出口汽车保有量相适应的维修服务能力的正式说明文件); 5. 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公示与执行 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2008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在商务部产业司网站上公示后于12月公告,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联系人:张文俊、付英晟 电话:010-65197577,65197403 传真:010-65197563 电子信箱:zhangwenjun@mofcom.gov.cn fuyingsheng@mofcom.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1.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申请表 2.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申请汇总表 商务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汽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商产办便[2007]1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