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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17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德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进口的乙醇胺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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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17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德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进口的乙醇胺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17号

  2003年5月14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德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产品(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2年)》中的进口税则号为29221100,29221200.税则号29221100,29221200项下的单乙醇胺盐和二乙醇胺盐不在本次反倾销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鉴于本案案件情况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六个月,即截止日期为2004年11月14日。

  特此公告。

  商务部
二00四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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