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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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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30号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3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3年7月1日发布2003年第2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美国的进口新闻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对终止征收新闻纸反倾销税后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做出裁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经调查,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加拿大、美国被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倾销很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韩国被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倾销很有可能再度发生;如果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加拿大、韩国、美国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商务部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保留原新闻纸反倾销税,即自2004年6月30日起,对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原产于加拿大、韩国、美国的新闻纸仍然按照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9年第4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裁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加拿大、韩国、美国的进口新闻纸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的期终复审裁定(略)

  商务部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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