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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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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79号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79号

  2003年8月27日商务部发布2003年第41号公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自2003年8月27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

  2004年9月27日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对原产于欧盟的邻苯二酚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申请,主张终裁后一年间欧盟生产商、出口商向中国出口的邻苯二酚倾销幅度加大,超过了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请求计算过去一年欧盟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幅度,并相应修改反倾销税税率。

  商务部在收到申请后于9月29日通知并将期中复审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及保密资料的非保密概要转交了欧盟欧洲委员会驻中国使团。10月19日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交了评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对有关出口商、生产商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期中复审。

  商务部依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等有关情况进行了审查。商务部经审查认为,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提出了倾销幅度已提高的初步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及《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要求。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对原产于欧盟的邻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复审。

  现将有关复审事项公告如下:

  一、产品范围: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于的产品,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29072910项下的邻苯二酚,复审产品范围与商务部2003年第41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一致。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

  名称:邻苯二酚

  英文通用名称:Catechol

  化学分子式:C6H6O2

  化学结构式:(略)

  规格:含量≥98%。

  制造工艺:邻苯二酚主要采用苯酚和双氧水作为主原料,用苯酚羟基化法生产,经过化学反应、分离操作和精制而成。

  物理形态:邻苯二酚常温下为固态,为无色单斜晶体,有毒,能升华,可燃,暴露在空气中易氧化为棕褐色。

  主要用途:邻苯二酚是重要的化学中间体,用途广泛,可用作橡胶硬化剂、电镀添加剂、皮肤防腐杀菌剂、染发剂、照相显影剂、彩照抗氧化剂、毛皮染色显色剂、油漆和清漆抗起皮剂,是合成树脂、鞣酸,农药丁硫克百威、残杀威,医药黄连素、肾上腺素、香料香兰素、黄樟素、胡椒醛等的重要原料。

  二、复审调查期和复审范围:

  (一)复审调查期: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03年9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

  (二)复审范围:本次复审审查范围是适用于欧盟邻苯二酚生产商或出口商的反倾销税税率。

  三、复审程序

  (一)登记应诉。拟应诉的利害关系方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办理登记参加应诉,同时应向商务部提供其2003年9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对中国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

  (二)不登记应诉。如被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出口商或生产商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

  (三)利害关系方评论

  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对本复审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四)问卷发放

  商务部为获得其认为调查所需的信息,将根据需要发送调查问卷给相关利害关系方。对调查问卷所作的答卷应当在调查问卷发送之日后的37日内按问卷要求提交。

  (五)听证会

  利害关系方可以按照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规定提出举行听证会的书面请求,商务部认为必要时也可主动举行听证会。

  (六)实地核查

  商务部在必要时将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进行实地核查;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应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声明;核查前,商务部将提前通知有关国家和企业。

  四、不合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五、联系方式:

  商务部的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联系人:闫海、姜成森、梁杰

  电话:86—10—65198420;65198439;65198915

  传真:86—10—65198915;65198172

  特此公告。

  附件:邻苯二酚反倾销期中复审应诉登记表(略)

  商务部公平贸易局
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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