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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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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81号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8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3年5月30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于2004年4月8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存在倾销,中国三氯甲烷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裁后,商务部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根据2001年11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做出终裁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终裁决定

  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存在倾销,中国三氯甲烷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被调查产品

  应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4年版)中税则号为29031300,对该产品的描述如下:

  产品名称:三氯甲烷

  英文名称:Chloroform

  规格:纯度≥99%的三氯甲烷产品

  产品种类:有机化工产品

  化学分子式:CHCl3

  化学结构式:

    H

    |

  Cl-C-Cl

    |

    Cl

  物理化学特性:常温下无色、透明、易挥发的液体,有特殊香甜气味,沸点61.2℃,熔点-63.5℃,微溶于水,易溶于乙醇、乙醛、苯等溶剂中,有麻醉性,不易燃,与火焰接触会燃烧,并放出光气,在氯甲烷中最易水解成甲酸和盐酸(HCl),稳定性差,450℃以上发生热分解,能进一步氯化为四氯化碳(CCl4)。

  主要用途:是制造氟里昂22的原料,同时也是优良的有机氯溶剂,能迅速溶解脂肪、油脂、树脂和蜡,常用于配制干洗剂和工业品的脱脂溶剂,在粘结剂、食品包装塑料和树脂的调和中用作溶剂,在染料、杀蠕虫药、杀真菌剂和烟草籽苗防霉剂生产中用作中间体。三氯甲烷在医药工业有较广泛的用途,可用作青霉素等药品的萃取剂或溶剂,也可用于配制止痛软膏等药品。三氯甲烷有麻醉性,可用于配制兽用麻醉剂。

  三、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4年11月30日起,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三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欧盟公司

  1、英国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Ineos Chlor Limited)32%

  2、其他欧盟公司(All Others)96%

  韩国公司

  其他韩国公司(All Others)96%

  美国公司

  其他美国公司(All Others)96%

  印度公司

  1、印度钱普拉斯有限公司(Chemplast Sanmar Limited)96%

  2、其他印度公司(All Others)96%

  四、不征收反倾销税,执行价格承诺协议

  德国LII欧洲有限公司(LII Europe GmbH)、美国陶氏化学公司(TheDow Chemical Company)、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Vulcan Materials Company)、法国阿托菲纳公司(现更名为阿科玛股份有限公司(ARKEMA))和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Samsung Fine Chemicals)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签署了价格承诺协议,该协议与本终裁决定同时生效,上述公司适用价格承诺协议的有关规定,不再适用反倾销税措施。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进口经营者自2004年11月30日起,进口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三氯甲烷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六、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04年4月8日起至本裁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提供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补征。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初裁公告之日前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七、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4年11月30日起5年。

  八、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上述国家和地区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九、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商务部
二00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于2003年5月30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进行反倾销调查。2004年4月8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认定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存在倾销,中国三氯甲烷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初裁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做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公告立案及立案通知

  2003年3月20日,四川鸿鹤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三氯甲烷产业向调查机关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三氯甲烷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启动反倾销调查所要求的内容和证据。调查机关于2003年5月30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1999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03年5月7日就收到国内三氯甲烷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欧盟驻中国使团、韩国、美国和印度驻中国大使馆官员。2003年5月30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约见了欧盟驻中国使团、韩国、美国和印度驻中国大使馆官员,向他们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所在国家和地区内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

  (二)初步调查

  1、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调查

  (1)登记应诉

  根据立案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英国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法国阿托菲纳公司、德国LII欧洲有限公司、西班牙ARAGONESAS INDUSTRIAS Y ENERGIA,S.A.公司、西班牙ERCROS INDUSTRIAL S.A.公司、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美国陶氏化学公司、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印度钱普拉斯有限公司等9家国外生产商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调查应诉。

  (2)各利害关系方进行评述

  调查期内,调查机关听取了各利害关系方对本案调查的陈述和意见,并依法给予充分考虑。

  西班牙ARAGONESAS INDUSTRIAS Y ENERGIA,S.A.公司、德国LII欧洲有限公司、法国阿托菲纳公司、美国陶氏化学公司、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提出不应当将欧盟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反倾销调查。

  经调查机关核实,欧盟作为WTO成员,1995到2002年间其他WTO成员发起了41起针对欧盟的反倾销调查,WTO和欧盟对此没有异议。而且,欧盟作为WTO成员,将其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调查并不违反WTO规则。因此,调查机关认为,有关应诉企业提出不应当将欧盟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反倾销调查的主张没有依据,不予采纳。

  德国LII欧洲有限公司、美国陶氏化学公司、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提出德国调查期出口量占中国总进口量不足3%,属于可忽略不计,应将德国产品排除在调查范围之外。对此,美国两家公司称,“《反倾销协定》第5.8条,使用了‘一特定国家',明确指出可忽略不计测试必须是在单独国家的基础上进行”。调查机关认为,将欧盟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反倾销调查,可忽略不计测试也应针对欧盟调查期内对中国的出口量。

  西班牙ARAGONESAS INDUSTRIAS Y ENERGIA,S.A.、美国陶氏化学公司、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对本案申请书以及发起调查程序问题进行了评论,并要求终止三氯甲烷反倾销调查。

  经查,有关企业要求终止本案调查的主张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调查机关不予采纳。

  (3)收集证据

  2003年6月23、25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部分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截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共收到7家生产商的答卷,另外三星物产株式会社作为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的关联贸易商提交了答卷的相应部分。

  2、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初步调查

  (1)应诉登记

  2003年5月30日,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进行反倾销调查公告后,在规定的应诉时间内,向调查机关登记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的利害关系方有:美国陶氏化学公司、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英国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德国LII欧洲有限公司、法国阿托菲纳股份有限公司、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印度钱普拉斯有限公司和古杰拉特化学有限公司等8户国外生产者,国内部分三氯甲烷进口商也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

  (2)成立调查组

  2003年6月10日,调查机关成立三氯甲烷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

  (3)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

  2003年7月2日,调查机关向国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国内已知的三氯甲烷进口商和已知的被诉国的三氯甲烷生产者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在规定的递交时间内,调查机关收回了国内生产者、进口商和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美国陶氏化学公司、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英国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德国LII欧洲有限公司、法国阿托菲纳股份有限公司、印度钱普拉斯有限公司和古杰拉特化学有限公司7户国外生产者,通过各自的代理人向调查机关提出延期提交答卷申请,调查机关同意了其延期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回了答卷。

  (4)初裁前的实地核查

  2003年9月下旬和10月中旬,调查机关分别对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鸿鹤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是否给中国相关产业造成了损害,进行了初裁前的实地核查。

  (5)初裁前接收调查材料和接待来访

  2003年12月25日、2004年1月12日和2月25日,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国内产业损害的书面意见,并陈述了申请人的观点;2003年10月24日、11月14日、11月22日和2004年2月16日、18日,美国陶氏化学公司和瓦尔坎材料公司、德国LII欧洲有限公司、法国阿托菲纳股份有限公司和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通过各自的代理人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对本案的书面意见和评述;2003年12月29日,国内部分进口商和下游用户代理人也向调查机关递交了书面意见。

  2003年12月3日、2004年1月13日调查机关接待了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来访;2003年11月25日,调查机关接待了国内部分进口商、下游用户及其代理人的来访;2004年1月18日和3月5日,调查机关接待了美国驻华使馆商务处和美国陶氏化学公司代表的来访。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核对、分析和评估,对各利害关系方和下游用户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合理考虑。

  (三)初步裁定及公告

  2004年4月8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决定,认定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存在倾销,中国三氯甲烷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且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初裁决定,调查机关决定自2004年4月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三氯甲烷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步裁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应的保证金。

  (四)继续调查

  1、对倾销和倾销幅度继续调查

  (1)进一步调查和搜集证据

  根据初步裁定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步裁定发布之日起20天之内可以就初步裁定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同时,本案初裁后,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各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初步裁定中计算各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各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调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申请人、上述国家和地区各应诉公司等有关利害关系方对初步裁定和初裁倾销幅度计算的书面评论。对于所递交的书面评论,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2)实地核查

  为进一步核实各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组成三氯甲烷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小组,于2004年5月21日-6月10日赴英国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法国阿托菲纳公司、德国LII欧洲有限公司、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等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印度钱普拉斯有限公司未接受调查机关的实地核查。调查机关没有对美国陶氏化学公司和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进行实地核查。

  核查期间,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核查小组全面核查了各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内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对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调查,并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对于实地核查中收集的材料和信息,调查机关进行了核对和整理,并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3)听取上、下游产业意见

  初裁后,浙江莹光化工有限公司、常熟市中昊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临海市利民化工有限公司、上海三爱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昊晨光化工研究院、鹰鹏化工有限公司等7家下游企业及代理人,中昊晨光化工研究院及其另外代理人向调查机关提交关于本案的评论意见,认为初裁后,国内市场上被调查产品的销售价格上涨,下游企业生产成本上升,影响了正常生产。调查机关全面听取了下游产业关于临时反倾销措施对上下游利益影响、初裁及价格承诺的意见。调查机关还主动听取了国内申请人关于价格承诺最低限价的意见。

  经调查,调查机关发现,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后,被调查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价格确有一定程度的上升,而国内产业供应相对不足,给国内下游产业的生产和经营造成一定影响,因此,综合上、下游产业的意见和最低限价的建议,为缓解国内市场供应相对不足的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协商,调查机关决定同其中5家国外生产商商签价格承诺协议,这样可以达到兼顾上下游利益的目的。

  另外,终裁调查显示,英国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和钱普拉斯有限公司和其他公司存在倾销行为,调查机关认为对其征收反倾销税符合公共利益。

  (4)签订价格承诺协议

  初裁后,在调查机关规定的时限内,英国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德国LII欧洲有限公司、美国陶氏化学公司、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分别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商签价格承诺协议的申请和具体价格承诺协议建议书。调查机关提议法国阿托菲纳公司和印度钱普拉斯有限公司进行价格承诺。法国阿托菲纳公司回应了调查机关,印度钱普拉斯有限公司没有就价格承诺回应调查机关。经协商,调查机关与德国LII欧洲有限公司、美国陶氏化学公司、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法国阿托菲纳公司和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等5家公司就价格承诺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而与英国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没有就价格承诺达成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反倾销价格承诺暂行规则》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终止对上述5家公司的倾销调查,继续对英国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以及印度钱普拉斯有限公司进行倾销方面的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告在本裁定中。

  (5)法国阿托菲纳公司更名

  在商谈价格承诺协议的过程中,法国阿托菲纳公司通知调查机关自2004年10月4日起,阿托菲纳公司更名为阿科玛股份有限公司(ARKEMA),并称关于公司名称变更的股东大会决议正在办理最终的登记注册手续,以证明更名的真实性,待手续办妥公司将相关资料递交调查机关。

  鉴于上述情况,调查机关于2004年10月18日向公司发放问题单,要求尽快提供相关资料以证明更名事项的具体情形和真实性等。调查机关终裁前收到公司书面答复,资料显示公司确实发生名称变更,因此,调查机关同意以阿科玛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签署并执行该价格承诺协议。

  (6)发布延期公告

  2004年5月26日,我部发布延期公告,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六个月,即截止日期为2004年11月30日。

  (7)最终裁定前的信息披露

  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英国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以及印度钱普拉斯有限公司等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计算各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各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规定的时限之前,调查机关没有收到应诉公司提出的意见和评论。

  2、对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调查

  (1)初裁后接收书面意见和材料

  本案初裁决定公告之日起的20天内,调查机关收到了除印度外各被诉国企业和国内部分进口商及下游用户的代理人递交的对本案初裁决定的书面评论。此后申请人的代理人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对被诉方评论的抗辩意见和国内产业遭受损害的补充意见,国内部分进口商代理人也递交了相关书面意见。

  (2)召开上下游企业调查陈述会和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

  2004年4月16日,调查机关在杭州召开了三氯甲烷上下游企业调查陈述会议。三氯甲烷反倾销案的申请人及其代理人、三氯甲烷部分生产企业、三氯甲烷部分进口商和下游企业及其代理人,以及相关的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的代表参加了会议,并对三氯甲烷反倾销调查陈述了各自的意见。调查机关认真听取了上下游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2004年6月11日,调查机关在北京召开了三氯甲烷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本案申请人及其代理人,除印度外的各被诉方及其代理人,部分进口商和下游企业及其代理人,以及欧盟、韩国和美国政府驻华机构代表参加了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各利害关系方及国内部分下游企业对本案调查陈述了各自意见和观点,并提供了相关材料。

  (3)终裁前的实地核查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针对各利害关系方和部分下游企业的书面评论,以及上下游企业调查陈述会议和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所反映的情况及相关意见,继续进行了调查和取证。2004年7月中旬和下旬,调查机关分别对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鸿鹤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作了进一步的实地核查,进一步收集和补充了相关证据材料。调查机关还对部分下游企业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和了解。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回收的调查问卷答卷、实地核查情况,以及初步裁定后继续调查的结果、各利害关系方和部分下游企业的书面意见、抗辩意见等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审查,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合理考虑。

  美国陶士化学公司和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提出,2002年四川鸿鹤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3.5亿元人民币,引进年产3万吨的甲烷氯化物装置,说明该企业筹资和投资能力很强,并未受到任何不利影响。

  经调查,2002年6月,四川鸿鹤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引进的西班牙甲烷氯化物装置开工建设,该项目是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批复文件实施的。该项目资金部分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部分资金企业自筹,总投资3亿多元人民币。该项目是由自贡鸿鹤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母公司——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投资,产权属控股母公司,由母公司负责资金筹措和贷款偿还。申请人四川鸿鹤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并没有资金投入,这一主张不予支持。

  (4)终裁前的信息披露

  调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案有关利害关系方披露了产业损害调查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和理由,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终裁中依法进行了合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

  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确定本案的被调查产品的范围界定为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号29031300项下的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

  产品名称:三氯甲烷

  英文名称:Chloroform

  规格:纯度≥99%的三氯甲烷产品

  产品种类:有机化工产品

  化学分子式:CHCl3

  化学结构式:

    H

    |

  Cl-C-Cl

    |

    Cl

  物理化学特性:常温下无色、透明、易挥发的液体,有特殊香甜气味,沸点61.2℃,熔点-63.5℃,微溶于水,易溶于乙醇、乙醛、苯等溶剂中,有麻醉性,不易燃,与火焰接触会燃烧,并放出光气,在氯甲烷中最易水解成甲酸和盐酸(HCl),稳定性差,450℃以上发生热分解,能进一步氯化为四氯化碳(CCl4)。

  主要用途:是制造氟里昂22的原料,同时也是优良的有机氯溶剂,能迅速溶解脂肪、油脂、树脂和蜡,常用于配制干洗剂和工业品的脱脂溶剂,在粘结剂、食品包装塑料和树脂的调和中用作溶剂,在染料、杀蠕虫药、杀真菌剂和烟草籽苗防霉剂生产中用作中间体。三氯甲烷在医药工业有较广泛的用途,可用作青霉素等药品的萃取剂或溶剂,也可用于配制止痛软膏等药品。三氯甲烷有麻醉性,可用于配制兽用麻醉剂。

  三、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调查机关对中国国内生产的三氯甲烷和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产品用途和销售渠道等因素进行了考察,认为:

  1、中国国内生产的三氯甲烷和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没有任何区别,在包装、规格上也没有差别,都用镀锌或烤漆铁桶盛放。

  2、中国国内生产的三氯甲烷和被调查产品生产工艺基本相同,都由甲醇法、甲烷氯化法两种方法生产,产品纯度都在99%以上。

  3、中国国内生产的三氯甲烷和被调查产品的用途完全相同,都是制造氟里昂22的原料,是优良的有机氯溶剂,在染料、杀蠕虫药、杀真菌剂和烟草籽苗防霉剂生产中用作中间体,在医药工业有较广泛的用途。

  4.中国国内生产的三氯甲烷和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方式基本相同。

  经过上述对中国国内生产的三氯甲烷和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生产技术和产品用途、产品替代性和相互竞争性等因素的考察,调查机关认定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三氯甲烷与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出口到中国的三氯甲烷具有可比性和替代性,属于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的认定

  调查机关依法对四川鸿鹤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国内申请人的三氯甲烷产业代表资格进行了审查。审查认定,2家申请人具备企业法人资格,2家申请人的三氯甲烷产量之和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产量的55%以上,此外江苏梅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立案表示支持,立案后调查机关未收到国内产业对本次调查的反对者意见。据此,调查机关认定2家申请人具备国内三氯甲烷产业的代表资格。

  四、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英国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Ineos Chlor Limited)

  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对于调查期内公司从欧盟内其它公司购买的被调查产品或同类产品用于向中国出口销售或欧盟内销售,决定不予纳入确定倾销幅度的范围。经初裁后的进一步调查,终裁确认初裁的决定。

  1、正常价值

  在初裁中,调查机关认为调查期内该公司欧盟内销售的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的数量比例大于5%,经初裁后的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认为该比例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在初裁中,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报告的欧盟内关联销售不能反映正常市场情况,决定排除该部分销售,不用作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经进一步调查,终裁确认初裁做出的决定。

  关于成本,初裁时,调查机关暂接受公司答卷中报告的成本数据。在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发现,公司答卷中报告的成本数据不能合理反映真实情况。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在终裁中,决定不接受公司答卷中报告的生产成本数据,而采用最佳可获得资料进行合理估计。

  关于销售、管理、财务费用,初裁后,经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决定采纳公司报告的数据。

  调查机关根据重新认定的成本数据对欧盟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公司在调查期内低于成本销售的销售量不足20%.

  因此,调查机关采用上述被排除的交易外的所有欧盟内销售交易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初裁后,调查机关重新审查了公司对中国的出口交易,决定采纳公司报告数据作为计算出口价格的基础。

  3、关于调整项目

  (1)关于正常价值

  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对表4-2中没有列入合计的部分交易纳入合计。初裁后,经实地核查,调查机关确认初裁决定。关于部分调整项目(“其它需要调整的项目”),经核查,发现情况属实,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其调整主张。

  关于运费及包装费用,初裁时,调查机关暂接受公司的主张。初裁后,经实地核查,调查机关确认初裁决定,接受该调整主张。

  关于回扣,公司称调查期一共给予某公司回扣调整。初裁后,经实地核查,调查机关确认初裁决定,接受该调整主张。

  关于贸易环节调整,公司主张,为了将对中国出口销售和对欧盟内销售调整至同一贸易环节,应先对欧盟内销售中对小批量销售进行批量规模调整后,再对出口销售价格和欧盟内销售价格的差异进行调整。

  经审查,调查机关初裁时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公司存在严格执行的、依销售数量进行折扣销售的一贯政策,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中不接受对欧盟内小批量销售进行批量调整的主张,以及长期合同与现货销售构成不同贸易环节的主张。

  关于批量规模调整。

  初裁后,公司提交评论称,批量规模调整并不是数量差异的调整,批量规模调整所依据的事实是,对小批量客户(国内市场)的单位销售成本要高于对大批量客户(对中国出口)的单位销售成本。公司并称,若视为数量差异的调整也将提供相应的证据。

  调查机关认为,如公司所称,批量规模调整所依据的事实是小批量客户单位销售成本与大批量客户的单位销售成本不同,批量规模与销售数量在内容上并无实质不同。在初裁后,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表明公司存在严格执行的、依销售数量进行折扣销售的一贯政策。即使批量规模调整不是数量差异的调整,批量规模调整所依据的事实是小批量客户单位销售成本与大批量客户的单位销售成本不同,但公司既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小批量客户与大批量客户的单位销售成本的不同,也没有证明该销售成本不同影响了价格的可比性。

  关于长期合同与现货合同所造成的价格差异的调整。

  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没有按调查问卷要求提供长期合同;在调查答卷中,公司称“所有的交易都是由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和相应的客户按照每笔订单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的”;核查中,该公司也未向调查机关提交有关长期合同。调查机关认为,调查机关无从了解公司所称的国内长期合同的内容,也就无法了解该差异是否属应调整项目。因此终裁时不接受该调整主张。

  因此,调查机关确认初裁时的认定,不接受公司的贸易环节调整主张。

  关于其它相关调整项目(“销售环境不同差异”),公司在2003年11月24日主张对调查期内公司所发生的、未在之前提交的表4-2中报告的、与欧盟内销售直接相关的其它费用进行调整。对此,在初裁中,调查机关认为该主张的提出超过合理的时间要求,不予接受。

  初裁后,公司评论其有权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的任何合理时间提交证据材料,从而该主张理应得到考虑。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调查机关可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因此,调查机关决定确认初裁的认定,即该主张的提出超过合理的时限,不予接受。

  关于信用费用,公司声称不存在信用费用,也没有按要求提供有关短期银行借款利率的材料,初裁时,调查机关根据答卷资料所显示的信用条件及可获得的银行利率进行了调整。初裁后,经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决定确认初裁时的计算方法。

  (2)关于出口价格

  关于运费,递交答卷后,公司补充提交了有关国际运输的部分证据材料,调查机关初裁时暂予接受。初裁后,经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决定确认初裁决定,接受该调整主张。

  关于报关代理费,公司在答卷没有报告。初裁时,调查机关根据掌握的资料进行了重新计算。初裁后,公司提交评论称,公司答卷中所提及贸易术语及在出口销售中的实际操作可能与调查机关所了解的通常贸易术语含义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公司并将在核查期间向调查机关进一步提供有关报关代理费的证据。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说明其使用的术语与通常术语含义有何不同,相反,核查时调查机关也发现,公司发生报关代理费,但没有报告。因此,调查机关决定确认初裁决定,并按初裁方法进行了调整。

  关于信用费用,原始答卷称不存在信用费用,也没有提供利率的资料及公司实际负担的利率水平,初裁时,调查机关根据答卷资料所显示的信用条件及可获得的银行利率重新进行计算。初裁后,经实地核查,调查机关确认初裁的计算方法。

  关于银行手续费,公司没有在答卷中报告该项目,初裁时没有调整。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发现公司在收到信用证货款实际发生该费用,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予以调整。

  印度钱普拉斯有限公司(Chemplast Sanmar Limited)

  在初裁决定中,对于正常价值,调查机关依法排除公司所报告的所有低于成本销售,采用剩余的内销交易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对于出口价格,调查机关依据公司直接向非关联的中国最终用户销售被调查产品的价格作为计算出口价格的基础。在上述基础上,调查机关对认定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一定的调整,计算出该公司的倾销幅度。

  初裁后,公司既未提交对初裁决定的评论意见,也不接受调查机关的实地核查要求。调查机关最终决定确认初裁时所作的认定、处理方法以及倾销幅度。

  (二)价格比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了比较。调查机关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将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地区)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对于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未提交答卷的公司的倾销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裁定。

  (三)倾销幅度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欧盟公司

  1、英国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Ineos Chlor Limited)32%

  2、其他欧盟公司(All Others)96%

  韩国公司

  其他韩国公司(All Others)96%

  美国公司

  其他美国公司(All Others)96%

  印度公司

  1、印度钱普拉斯有限公司(Chemplast Sanmar Limited)96%

  2、其他印度公司(All Others)96%

  五、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累积评估的适当性

  调查机关认定,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均不小于2%,不属于微量倾销幅度;而且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均超过中国三氯甲烷总进口数量的3%,不属于可忽略不计。

  调查机关同时认定,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国内市场均通过直销、经销商经销或其他方式销售到最终用户,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因此,在中国国内市场上被调查产品之间以及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竞争条件相同,存在相互竞争关系。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为可以就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二)中国国内三氯甲烷的表观消费量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三氯甲烷的表观消费量呈持续增长趋势。2000年、2001年和2002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1.02%、34.18%和11.75%,年均增长18.51%.调查期内,由于中国国内经济一直持续增长,带动了国内三氯甲烷市场的强劲需求,使三氯甲烷表观消费量呈现出良好的增长态势,国内三氯甲烷产业处于较好的发展成长期。

  (三)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及占中国国内市场的份额

  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呈增长趋势。据中国海关统计,调查期内,1999年、2000年、2001年和2002年,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合计向中国国内出口被调查产品分别为9.11万吨、10.06万吨、12.97万吨和13.68万吨。2000年、2001年和2002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0.50%、28.86%和5.55%,2002年比1999年增长50.29%,年均增长14.54%.以上被诉国家和地区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绝对数量一直保持较高水平,而且呈逐年大幅增长趋势。

  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国内市场的份额较大。据中国统计,调查期内,1999年、2000年、2001年和2002年,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合计向中国国内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分别为66.37%、66.06%、63.45%和59.93%,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国内市场的份额较大,比例一直较高。

  (四)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

  据中国海关统计,调查期内,1999年、2000年、2001年和2002年,被诉国家和地区出口到中国国内的被调查产品加权平均价格分别为489.55美元/吨、508.02美元/吨、447.64美元/吨和361.56美元/吨,2000年、2001年和2002年分别比上年增长3.77%、下降11.89%和19.23%,被诉国家和地区向中国国内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加权平均价格呈现大幅下降趋势,2002年比2001年下降19.23%,达到调查期内进口价格的最低点。受被调查产品价格下降的影响和压制,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出现大幅下降,2002年比2001年下降了26.12%,降至调查期内国内价格的最低点。由于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较大,对市场价格起到主导作用,受被调查产品价格下降的影响,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大幅下滑,国内同类产品的正常价格被严重压制。

  (五)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国内产业的影响

  调查机关在调查中发现,调查期内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向中国大量低价销售三氯甲烷,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冲击和严重影响,主要事实如下:

  1、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能力增长减缓。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处于成长期,但生产能力增长却逐年减缓,调查期末呈现大幅回落趋势。为适应国内强劲的市场需求,国内产业面对价格大幅下降的压力仍通过技术改造、挖潜等措施扩大和提升生产能力。2000年、2001年和200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能力分别比上年增长56.65%、36.55%和3.68%。在国内三氯甲烷表观需求持续增长的情况下,2002年国内三氯甲烷的生产能力仅比上年增长3.68%,比国内表观消费量的增长低8.07个百分点,国内产业产能增幅减缓。

  2、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增长趋缓。

  调查期内,国内三氯甲烷市场需求一直保持旺盛势头,但国内同类产品因受被调查产品的影响,出现价格大幅下滑。为了稳定国内市场,参与市场竞争,维持设备运行和员工就业,国内产业仍保持了同类产品产量的一定增长,但增长幅度明显趋缓。2000年、2001年和2002年国内同类产品产量分别比上年增长38.20%、41.49%和21.16%.

  3、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增长减缓。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因受被调查产品价格大幅下降的影响,被迫降价以增加销售量,实现产销平衡。在市场销售中,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因受被调查产品的影响和冲击,销售量增长幅度减缓。2000年、2001年和200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分别比上年增长39.67%、42.93%和26.30%,2002年的销售量增长比2000年低13.37个百分点,比2001年低16.63个百分点。

  4、国内产业所占市场份额一直较小。

  调查期内,国内三氯甲烷市场需求一直较旺,国内同类产品受被调查产品的价格压制,虽然企业经营困难,为维持国内市场份额,国内产业被迫增加产量和销售量,勉强维持了市场份额的低幅增长,但所占市场份额比重一直较小。1999年、2000年、2001年和2002年,国内产业的市场占有率仅为16.43%、20.67%、22.02%和24.89%.

  5、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受到严重压制,呈逐年大幅下滑趋势。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受被调查产品的严重压制,呈现逐年大幅下滑趋势。2000年、2001年和200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分别比上年下降5.37%、9.89%和26.12%,年均下降14.28%.200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下降幅度比上年高16.23个百分点,价格降至调查期内最低点。调查期内,由于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数量很大,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较大,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因受被调查产品价格下降的影响,导致价格大幅下滑。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中,直接材料成本占有大部分,在直接材料价格年均增长2.51%的情况下,同类产品的价格本应合理增长,但受被调查产品价格的严重抑制,不能实现合理增长,反而呈逐年大幅下滑趋势。

  6、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收入呈先增长后下降趋势。

  调查期内因受被调查产品价格下降的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出现大幅下滑,为维持国内市场份额和员工就业,国内产业被迫降价以增加同类产品的销售量,达到产销平衡,导致国内产业销售收入与销售量不能同步增长。由于同类产品价格的被迫下降,导致销售收入的下降,调查期末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收入出现大幅下降。2000年、2001年和200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收入分别比上年增长32.17%、28.79%和下降6.69%.200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量比上年增长26.30%的情况下,而销售收入反而比上年下降6.69%.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和销售量获得了一定增长,而销售收入却未能获得相应的增长,反而大幅下降,销售收入的增长受到严重抑制。

  7、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呈现大幅下降趋势,导致严重亏损。

  调查期内,由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大幅下降,造成销售收入的急剧下降,国内产业税前利润大幅下降,导致严重亏损。2000年、2001年和200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分别比上年下降44.61%、增长16.50%和下降135.35%,导致2002年国内产业出现严重亏损。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直接原材料价格年均增长2.51%,而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不但没有随之合理增长,反而受被调查产品价格下降的严重抑制,价格年均下降14.28%,使得销售收入大幅下滑。为了维持国内市场份额,国内产业努力增加销售量,降低成本和期间费用,并削减员工和压缩开支,而获利空间仍逐年大幅缩小,导致国内产业减费却不增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大幅下滑,造成销售收入的大幅下降,导致税前利润急剧下降,最终出现严重亏损,企业经营面临困境。

  8、国内产业投资收益率逐年下降,最终出现负值。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税前利润呈现大幅下降趋势,导致严重亏损,因此国内产业投资收益率呈逐年下降趋势,最终为负值。2000年、2001年和2002年,国内产业投资收益率分别比上年下降18.66、0.2和14.47个百分点,2002年投资收益率比上年下降14.47个百分点,导致2002年投资收益率为负值。调查期内,国内三氯甲烷市场需求强劲,国内产业本应处于较好的发展和成长时期,由于国内产业效益大幅下滑,企业亏损严重,投资收益率逐年下降,企业投资风险增大,使得一些企业投资、扩大生产能力、技术改造等计划未能如期进行。

  9、国内产业的现金流量净额呈现逐年大幅下降趋势。

  调查期内,由于受被调查产品价格大幅下降的影响,国内产业现金流量净额呈现大幅下降趋势。国内产业的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2000年、2001年和2002年,国内产业现金流量净额分别比上年下降2.21%、47.83%和28.06%,年均下降28.40%.调查期内,由于受被调查产品大量倾销的影响,国内产业为维持市场份额和设备运行,被迫降价销售,导致销售收入的锐减,现金流入量明显减少,现金流量净额大幅下降,国内产业经营陷入困境。2001年全行业停产和不能正常生产的企业达33.33%,2002年达到55.56%.

  10、国内产业的开工率虽有增长,但仍相对不足。

  调查期内,面对国内三氯甲烷市场的旺盛需求,国内产业的开工率虽有增长,但仍然相对不足。2000年、2001年和2002年,国内产业的开工率分别比上年下降11.02和增长2.99、14.41个百分点,年均仅增长2.13个百分点。调查期内,面对国内三氯甲烷强劲的市场需求,国内产业本应获得最大的开工率,因被调查产品的大量低价进口,国内产业受到较大的冲击,为维持市场份额和设备运行,国内产业承受着税前利润和现金流量净额大幅下降的困难和压力,勉强维持了国内产业相对稳定,但实际不足的开工率。

  11、国内产业员工就业率有所下降。

  调查期内,由于受国内三氯甲烷市场需求的拉动,国内产业的产能、产量处于增长趋势,国内产业员工就业率本应处于增长趋势,但受被调查产品大量进口倾销的影响,国内产业员工就业率却不能合理增长,反而有所下降。2000年、2001年和2002年,国内产业员工就业率分别比上年下降0.3、0.36和0.38个百分点。国内产业受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冲击,导致生产、经营面临困境,企业被迫削减一定数量的员工,以减轻企业压力和困难。

  12、国内产业劳动生产率增长趋缓。

  调查期内,由于国内产业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呈增长趋势,但增幅趋缓。2000年、2001年和2002年,国内产业劳动生产率比上年增长35.55%、46.17%和24.88%,2002年的增幅比上年低21.29个百分点。调查期内,由于被调查产品的大量进口倾销,国内产业的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企业被迫削减员工,提高管理水平,使得国内产业劳动生产率有所提高,但增幅趋缓。

  13、国内产业从业人员人均年工资增幅逐年回落。

  调查期内,由于受进口被调查产品的严重影响,国内产业经营困难,从业人员人均年工资增长呈现逐年回落。2000年、2001年和2002年,国内产业从业人员人均年工资比上年增长14.32%、7.20%和1.13%,2002年增幅比上年低6.07个百分点。调查期内,因国内产业经营困难,企业被迫削减员工,使得劳动生产率有所提高,但人均年工资并没有相应增长,国内产业从业人员人均年工资一直维持在较低水平。

  14、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库存呈现先增长后下降态势。

  调查期内,面对国内三氯甲烷的市场需求和被调查产品的大量进口倾销,国内产业为维持市场份额,减少资金的占压,只好被迫降价销售,维持同类产品销售数量的增长,致使调查期末库存有所下降。2000年、2001年和200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期末库存分别比上年增长21.16%、9.27%和下降53.70%.

  15、国内产业投融资能力下降。

  调查期内,因受被调查产品大量进口倾销的影响,国内产业效益逐年下降,导致投资收益率大幅下降,现金流量净额出现大幅下滑,企业在银行的信用等级下降,贷款和融资受到影响,股票上市受阻,资金周转和投融资遇到严重困难。面对国内三氯甲烷强劲的市场需求,企业扩能、技术改造计划不能及时实施,被迫拖延。

  (六)被调查产品出口国家和地区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对中国产业可能产生的进一步影响

  调查表明,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具有较大的三氯甲烷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调查表明,2001年以上国家和地区被调查产品的生产能力为88.1万吨,产量为69.9万吨,其需求为53.3万吨,出口能力约18.2万吨。据中国海关统计,2001年,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向中国国内出口被调查产品12.97万吨,占其总出口量的71.3%.被诉国家和地区出口的被调查产品绝大多数进入了中国国内市场,而且出口价格逐年下降。

  中国国内三氯甲烷市场需求较旺,呈现出强劲的市场增长势头。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具有较大的三氯甲烷生产和出口能力,2003年被诉国家和地区又继续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19.32万吨,比上年增长41.15%,被诉国家和地区存在进一步向中国扩大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可能性。

  (七)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上述证据表明,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三氯甲烷市场需求呈现持续增长态势。因受国内三氯甲烷市场需求强劲的拉动,国内产业必然增加投入、扩大规模加快产业发展,因而带来产量、销量和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面临国内旺盛的市场需求,三氯甲烷本应是产量少,供不应求,出现价格上升,利润也该相应同步增长。然而国内产业因受被调查产品大量进口倾销的影响,同类产品价格逐年大幅下滑,国内产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受到严重冲击和抑制,造成虽然三氯甲烷规模扩大、产量和销量增加,而销售收入却大幅下降,国内产业税前利润逐年下降,2002年达到低谷,国内产业出现严重亏损,生产能力不能充分发挥、财务和资金状况恶化、投资不能收回、信用等级下降、投资计划拖延、就业率下降,全行业停产和不能正常生产的企业增加,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国内产业遭受到实质损害。

  六、因果关系

  (一)被调查产品的大量进口倾销是造成中国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的原因

  调查机关对造成中国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的原因进行了调查和综合分析。现有证据表明,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大量进口倾销,是造成中国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的原因。

  调查期内,原产于被诉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国内三氯甲烷产品进口总量的比例高达96%—98%,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比例高达60%—66%.由于被调查产品绝对数量较大,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很大,对市场价格起到主导和影响作用,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逐年下降,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起到了严重压制和影响作用,受被调查产品价格下降的影响,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大幅下滑;调查期内,国内三氯甲烷市场需求强劲,因受被调查产品价格下降的压制,导致国内同类产品不能合理提高价格以弥补原材料价格的增长,反而出现价格大幅下滑。同时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具有可比性、替代性和竞争关系,因被调查产品的大量倾销,而造成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销量和销售收入增幅下降,销售价格逐年大幅下降,产业开工相对不足,就业率下降、税前利润大幅下滑,最终出现亏损,投资收益不断恶化,现金流量净额下降,全行业停产和不能正常生产企业数量急剧上升,国内产业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

  (二)可能造成中国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的其他因素分析

  调查机关还对可能使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其他因素进行了调查和分析。现有证据表明,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并非由以下因素造成:

  1、中国国内需求状况。调查期内,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氟里昂22、有机氯溶剂、粘结剂、染料、医药等相关行业也得到迅速发展,国内对三氯甲烷的需求大幅上升。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三氯甲烷表观消费量平均每年增长18.51%,中国国内三氯甲烷的需求增长并未给国内产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2、中国国内消费模式变化的影响。调查期内,国内三氯甲烷的消费模式无明显变化,未发现三氯甲烷有其他可替代产品,不可能由于其他替代产品的出现导致中国国内三氯甲烷市场的萎缩。

  3、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管理状况。调查期内,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管理状况良好,劳动生产率增长,各项规章制度健全,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和质量管理严格、科学,没有发现因生产、经营管理不善而导致产业遭受损害的情况。

  4、中国国内产业技术进步因素。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的生产工艺和流程与国外基本相同,生产装置和技术水平总体与国外基本接近,国内企业的生产工艺和技术不会给国内产业造成负面影响。

  5、原产于其他国家(地区)的进口产品影响。据中国海关统计,调查期内,1999年、2000年、2001年和2002年,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合计向中国国内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占中国国内同期该产品进口总量的比例分别为95.65%、97.38%、97.95%和96.52%,一直处于较高比例。以上数据表明,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合计占中国国内该产品进口总量的绝大部分,而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进口量远远不及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量。

  6、国内外竞争状况的影响。调查期内,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通过引进设备、技术,以及技术改造,强化企业管理,同类产品的产能、产量和质量不断提高,国内产品与进口产品性能和质量基本一致,国内外产品的正常竞争不会给中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7、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口的影响。据中国海关统计,调查期内,国内出口同类产品占当年产业总产量的比重低于1.6%,所占比重极小,不可能给中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8、中国国内贸易政策的影响。调查期内,中国国内未颁布限制该产业贸易行为和其他相关政策,国内三氯甲烷产业不可能受到这方面的负面影响。

  9、中国国内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调查期内,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管理严格,生产设备运行状况正常,未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不可能给相关产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是造成中国国内三氯甲烷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直接原因。

  七、最终裁定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商务部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存在倾销,中国三氯甲烷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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